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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勋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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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勋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6年7月3日(非现行条文)
1947年7月3日
1947年7月17日
公布于民国36年7月17日

中华民国 36 年 7 月 3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36 年 7 月 17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86 年 5 月 7 日公布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104770 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稽勋委员会隶属于国民政府,掌理勋绩之审核事项。

第二条

  稽勋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国民政府遴聘之,以内政部部长、外交部部长、铨叙部部长、侨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当然委员。

第三条

  稽勋委员会置常务委员五人,处理会务,由国民政府于委员中指定之。

第四条

  稽勋委员会设秘书处,置左列各科,分掌事务:
  审核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勋绩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勋绩之稽核事项。
  三、关于勋绩之审拟事项。
  登记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受勋人员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勋章之法规、图说编纂事项。
  总务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文书之收发、分配、撰拟、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关于出纳及庶务事项。
  四、关于会议事项。
  五、不属于其他各科事项。

第五条

  稽勋委员会秘书处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承常务委员之命,处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秘书五人,简任,辅助主任秘书分办处务。

第六条

  稽勋委员会秘书处置科长三人,荐任;科员九人,其中三人荐任,馀委任;书记官三人至六人,委任。

第七条

  稽勋委员会秘书以下人员,得向有关机关商调相当人员兼任。但其中专任人员不得超过各该官等员额二分之一。

第八条

  稽勋委员会秘书处置会计员一人,委任,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务。

第九条

  稽勋委员会秘书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事务。

第十条

  稽勋委员会秘书处得用雇员五人至七人。

第十一条

  稽勋委员会处务规程,由会拟订,呈请国民政府核定之。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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