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民国37年)
外观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立法于民国37年7月24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7月24日 1948年8月6日 公布于民国37年8月6日 |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民国37年立法38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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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岁费,定为八千七百六十元,按月照调整文武职人员待遇实施办法支给。
第二条
-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公费,定为每月一百元,按公务员生活费指数核算支给。
第三条
- 立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公费外,月支特别办公费二百元,按公务员生活费指数核算支给。
- 立法院副院长、监察院副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公费外,其特别办公费按前项规定八成支给。
第四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