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民国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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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立法于民国37年7月24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7月24日
1948年8月6日
公布于民国37年8月6日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民国37年立法38年公布)

中华民国 37 年 7 月 24 日 制定4条
中华民国 37 年 8 月 6 日公布总统令制定全文 4 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全文4条
中华民国 38 年 1 月 17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4 条

第一条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岁费,定为八千七百六十元,按月照调整文武职人员待遇实施办法支给。

第二条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公费,定为每月一百元,按公务员生活费指数核算支给。

第三条

  立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公费外,月支特别办公费二百元,按公务员生活费指数核算支给。
  立法院副院长、监察院副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公费外,其特别办公费按前项规定八成支给。

第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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