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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民國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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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立法於民國37年7月24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7月24日
1948年8月6日
公布於民國37年8月6日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民國37年立法38年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7 月 24 日 制定4條
中華民國 37 年 8 月 6 日公布總統令制定全文 4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全文4條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17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 條

第一條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歲費,定為八千七百六十元,按月照調整文武職人員待遇實施辦法支給。

第二條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公費,定為每月一百元,按公務員生活費指數核算支給。

第三條

  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公費外,月支特別辦公費二百元,按公務員生活費指數核算支給。
  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公費外,其特別辦公費按前項規定八成支給。

第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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