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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西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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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越和平同盟条约
又名:甲戌和约、第二次西贡条约
大南国(越南阮朝)、法兰西共和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大南嗣德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
1874年3月15日
条约汉文原文摘自《大南实录》正编第四纪,卷五十,嗣德二十七年正月条 注:大富浪沙国指法国,大衣坡儒国指西班牙;大富浪沙国大皇帝指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今大南国大皇帝、大富浪沙国大皇帝切愿结坚固和好睦友之盟,致得两国永远相交。因此同议应定结交新约,以换替嗣德十五年壬戌五月初九日,即西降生一千八百六十二年六月初五日之所定约,是以特派全权大臣以便办理。

大南国大皇帝特派刑部尚书、钦充定约正使、全权大臣黎峻,礼部左参知、钦充定约副使、全权大臣阮文祥;

大富浪沙国大皇帝特派总统南圻水陆军民大元帅、御赐第一等赏功大佩星、宣教佩星、钦充定约全权大臣游悲黎。

彼此既将钦差全权之诏敕公同较阅,俱属妥当,即将所立条约开列如左:

第一款 嗣后大南国与大富浪沙国世世结交和好,友谊敦笃。

第二款 大富浪沙国大皇帝明知大南国大皇帝系操自主之权,非有遵服何国,致大富浪沙国大皇帝自许帮助。又约定,如或大南国傥有匪梗并外国侵扰,而大南国大皇帝有咨援者,则大富浪沙国大皇帝即当随机帮助要清,亦愿剿绝海匪之扰掠于大南国洋分者。所有需费,均属大富浪沙国自受,并无索还。

第三款 大南国大皇帝应酬此许助之情,约定如有与各外国通交,则需与大富浪沙国合意。若从前有与何外国相交,往来通使,今应仍旧,不可变异。惟大南国欲与何国交通商卖,议定商约,各随其便,但这商约不可有违大南国与大富浪沙国现今所定之商约。又如何日与何国定这商约,则先报与大富浪沙国朝廷知之。

第四款 大富浪沙国大皇帝约定,增许大南国大皇帝备用各项,而不索值,计列于左: 一 火机战船五艘(其船长横大小,另有编凭执炤)。这五船机力,通计合当马力约五百匹。这五船机括材板并引水锅俱属坚固全好。又随船炮械、物料各项,具足依如大富浪沙国战船备用之例。

一 大炮一百辆。这炮心径自七分至一寸六分(均用大富浪沙尺)。每辆药弹各二百发。

凡一 开腹鸟枪一千杆,药弹火粒五十万发。

凡向上各项,应候和约互交后,限一年内递就嘉定,交大南国认用。

又如大南国有欲借大富浪沙国人教习水步兵及诸工匠助作机括、与谙详税例;助收各汛商税并谙晓音字技艺诸人;设立教场、增买战船药弹以足军用各款,则大富浪沙国应为之代办。至如所借诸人工钱及增买船炮价钱,两国临期会定,要相妥当。

第五款 大南国大皇帝明知大富浪沙国所现治之地辖,即嘉定、边和、定祥、永隆、安江、河仙该六省。

东夹海并大南国平顺省西界地头;西夹海;南夹海;北夹高蛮并大南国平顺省南界地头。

均归大富浪沙国管辖,独操自有之权。

惟大南国有范、胡二族戚里坟墓。该十四所内,范族十一所,落在嘉定省新年东村、新关东村内。胡族三所,落在边和省灵沼西村与新梅社。这诸墓严禁各色人等,均不得侵犯大富浪沙国。

又愿摘近墓田土二百亩,内一百亩交范族,内一百亩交胡族,以为奉守。诸坟墓需费至如这田土与胡、范二族人丁于大富浪沙国均除免兵徭丁田等税。

第六款 炤之壬戌年旧约,大南国尚欠大富浪沙国赔银一百万元(每元重七钱二分),今应尽除,不复追问。

第七款 原壬戌年旧约,大南国尚欠大衣坡儒国赔银一百万元(每元重七钱二分)。大南国大皇帝约定还与大富浪沙国朝廷,转交大衣坡儒国。应俟大南国何日炤收所开许西洋诸国及新世界通商各汛口关税,每年收得干除年内支费外,现存干分为二成,摘取一成赔此欠银。其每年赔干,交大富浪沙国元帅在嘉定者编认转交衣坡儒国具取。该国编词交大南国执炤,仍不拘干年,何年赔清则止。

第八款 大南国人有助大富浪沙国何事或大富浪沙国人有助大南国何事,自背本国而有干国法应籍编家产者,自既定和约以前,大富浪沙国大皇帝、大南国大皇帝均准宽赦,给回家产。惟此家产既经变卖,无有在官,不须给还。

第九款 大南国大皇帝明知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玆将从前所禁天主教各明文尽行除去。又听许大南国人有愿入教、守教,各得从容自便。

以此国内从教之人均得随便相会诵经、礼拜等事,不拘其数,外人无得藉以何故逼使。从天主教之民行何事而有违其教法,并无使教民别开册籍。自后,该教民各得应试入仕而勿使背其教法。

大南国大皇帝约定,将从前别册槩行废弃,其兵徭、税课、簿籍,凡事均与百姓一律无异,并禁嗣后言语词札不可复用。何字句而有辱于天主之教者,与十条内如有此样字句亦各行改正。

大富浪沙国鉴收灵牧往大南国居住讲教者,何系呈有大富浪沙嘉定元帅给炤通行,具有大南国礼部或省官押批“已呈”字样,方得入大南国,并随便往来于所属鉴牧地分内。讲教自由,勿可别令管束。其或有起行,不复飭令所在各社村开报如前。大南国灵牧讲经行教,亦如大富浪沙国灵牧一般。若大南国灵牧有犯笞杖者,当炤例以钱代赎,毋须寔行笞杖。

大富浪沙国鉴牧、灵牧与大南国灵牧均得雇买田土,构立道堂、道馆,育婴、养病,并属行教诸家及该教民。

前干监插家产,既经籍编者,今如尚存在官,即应发还该教民认取,如已经变卖无有在官,即止。

向上各款则衣坡儒鉴、灵牧亦各蒙恩如此一律。这约互交之后,当颁下敕谕,布告通国,俾社民均知大皇帝恩泽准许教民从教如此自由。

第十款 大南国各有设立学场在嘉定城,以便教习儒士。则有大富浪沙吏部官之在嘉定者为之炤领,其该学场之内,不得教习何事而有违风化及背大富浪沙国之权。如有设置庙祠祭祀何款,均听其便。若该教师有违这款,即应交回本国或有作何款重于此者,其这场亦应停设。

第十一款 大南国平定省施耐汛与海阳省宁海汛并该汛溯上珥河一带达大清国云南省境界及河内铺,则大南国朝廷应开许西洋并新世界诸国人通商卖,另定商约,附与此约。其新议定通商条款,亦炤此约,一体遵循。

就中宁海汛与河内铺及溯珥河达大清国云南境界,则应俟此约互交之日或未互交之前,应以何日开商为便,临期由两国商定。惟平定省施耐汛应俟互交后一年即行开商,至如各汛、各江,俟后商卖如有繁盛利益,应开商而有利者,另由大南国拟办。

第十二款 大富浪沙国及属地,并各西国与新世界诸人,何系遵奉大南国律例,当得于大南国约定开商各汛,买地置宅,随意商卖。及设作机括技艺,仍须凭大南国官指定处所,不得混杂。就中所居之地或公或私,炤价顺买,倂与所居之家应(系丙)税例若干,则炤例定,由大南国官输纳,诸商人听得通行商卖。自宁海汛达珥河以至云南,其船货税例若干,亦炤例由大南国官输纳。至如自宁海汛由珥河至河内,又自河内达云南诸沿岸陆地,西人均不得商卖。

向上诸国人均随便雇借南国人助作财副、通言书、手工匠、棹夫、家役做工等项。

第十三款 大富浪沙国应于大南国所开商诸汛口,量设领事或专办一员。每所随兵,务足备派其数,不得超过一百名,以便自卫及巡防更守,庶免诸国人等生事。俟何日安帖无碍,则领事官留居办事,随兵尽数撤回。

第十四款 大南国人亦得于大富浪沙国及其属地往来、居住、商卖及买地置宅各款,惟当遵奉大富浪沙国律例。傥大南国大皇帝欲于大富浪沙国与其属地各汛各铺设置领事官以便炤保本国人,各随其便。

第十五款 大富浪沙国及其属地与诸别国商人欲往大南国开商各汛居住、商卖者,应开列名籍由大富浪沙国官呈纳,大富浪沙国官又转咨大南国官知办。大南国民欲往大富浪沙国及其属地居住、商卖,亦炤此一律办理。

若大富浪沙及诸别国商人欲往来大南国内之别处何事,必须有大富浪沙官给炤通行,与大南国官顺押“已呈”字样,方得通行。仍禁不得沿途商卖物项,若违禁者则该商货项由所在南官尽行籍没。然现在大南国中士民犹执,彼此未尽帖然,则外国人未便通行。应俟何日大南官与大富浪沙钦使官商察现情,果已宁帖,方可给炤听行。

与大富浪沙国人欲往大南国何处寻学博物,亦须炤会大南国官。以彼系有意游学,必须为之保护,并给许凭炤具足,并助彼得便往来通行寻学。

第十六款 大富浪沙人相讼,或讼与别国人,均由大富浪沙领事官处断。

大富浪沙国及别国人与大南国人相讼或乞伸理何事,应先由大富浪沙领事官尽力秉公分处要妥。若如有碍款,大富浪沙官势难独断,即咨请大南国官会同助办。两国官审断,既得公平,则两造均当遵据。

大南国人与大富浪沙国人或与别国人相讼,应先由大南国官尽力秉公分处要妥,如有何碍款,大南国官势难独断,即咨请大富浪沙国官会同助办。两国官审断,既得公平,则两造均当遵据。若大富浪沙国人相讼或讼与别国人则专由大富浪沙官处断。

第十七款 大富浪沙国与别国人就居大南国地辖而犯罪者,应交回嘉定各座审处。如该犯罪人逃躲在大南地分,应咨大南国官缉拏者,则大南国官亦当尽力侦拏,交大富浪沙官认办。若大南国人就居大富浪沙国地分而犯罪者,则大富浪沙官炤本国律例审处,并咨大南国领事官炤知,依例查究。

第十八款 凡有奸匪在大富浪沙国地分,如有犯作乱及盗劫等罪而逃往大南国地辖,经大富浪沙官咨会大南国官,则大南国官即应尽力侦拏,交大富浪沙国官处断。大南国有奸匪作乱及盗劫等罪而逃往大富浪沙国地辖,经大南国官咨会大富浪沙官,大富浪沙官亦应尽力侦拏,交大南国官处断。

第十九款 大富浪沙国与别国人有物,故在大南国地辖,大南国人有物,故在大富浪沙国地辖,其该故人家产应交该子孙当食之人。若现在无有当食之人,则该故人家产应各交本国官转交在国该故人亲属认取。

第二十款 自今定和约,两国大臣押记之日以后俟满一年,大富浪沙国大皇帝特派奉充二项钦使官一人往居大南国京都,以便遵守和约内已定各款。该钦使官职所当为系,俾两国常睦交情,敦笃友谊。

大南国大皇帝如欲设钦使官往居大富浪沙京师,亦各炤此一律办理。惟该钦使官品秩、仪制,应俟两国商定,要得相当。至如该钦使官俸例及支费各项,应由各本国炤给。

第二十一款 今此新约应将换替原壬戌旧约,大富浪沙国又愿专说与大衣坡儒国共遵守此新约而废旧约。如或衣坡儒国不肯换改旧约各款,则这新约大富浪沙国与大南国各相遵守。而旧约何款系属衣坡儒国与大南国所定者,各应仍旧。惟大南国尚欠衣坡儒国赔银一款,则大富浪沙国自认替赔大南国,又炤新约第七款徐徐还此银债与大富浪沙国依数。

第二十二款 今新约既定,则两国相与共守此约,世世勿违,俟满一年或未及一年,俟奉两国大皇帝批准,即将在大南国京城互交存炤。事清,又将此和约各宣布国内俾各周知。 又这新约已作四本,两国全权大臣对较符合,用印押记。

右和约于嘉定城元帅府妥定,年号著我嗣德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西降生一千八百七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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