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顺化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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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顺化条约
甲申和约、巴德诺条约、保护条约
大南国(越南阮朝)、法兰西共和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大南建福元年五月十三日
1884年6月6日
本作品收录于《《大南实录》正编第五纪·卷四(建福元年夏五月)五

汉文原文[编辑]

第一款 大南国自认大法国保助。其义是大南国有与何外国交通,则大法保助其事。并大南人民有居在诸外国者,大法亦为之保助。

第二款 大法国兵长住在顺安汛。其自该汛上达京城,沿江诸屯垒并防备等事,大南国各行撤罢。

第三款 大南国地界自夹南圻边和以北至夹北圻宁平省,诸省官员各行职事,治民如旧。除各商政并造作须有法官看管外,馀常事而有应用博物官或法人,则用之看管。

第四款 大南国自夹边和至夹宁平。中间各省,除施耐汛经已开商外,玆属广南省之沱㶞、属富安省之春台。二汛所应增出开商,馀诸汛后来察有益利,则会议增定开商。大法国亦有设官在增开商这各所,但该官听从在京钦使大臣官之令。

第五款 大法国住在京钦使大臣,专为大南国保助交涉外国之事。无有预及第三款界限重各省政事,该钦使大臣又得入面奏与大南国大皇帝。该钦使大臣居在京城内,有法兵随候。

第六款 大南国自夹宁平以北各省,何省有勤急事者,大法应设公使或副公使等员,均从在京钦使大臣之令。何省有公使或副公使则居在该各省城中,近于省官所居之处。该公使副公使或有法兵或南兵随候。

第七款 大法国公使设在大南国北圻何省,该各省官不论何项品官,据该治辖民如旧。惟法官若检得南官何员应行换革,有乞换革者,即行换革。

第八款 大法国不论何项诸员役,如有何事,营咨报与大南国官者,则由大法公使官咨报而已。

第九款 大法国且立电报一条,沿路自柴棍以至河内省,专由法人看办。这款所得利钱,大法国摘以一分交许大南国销用。缘南国有让土分,以备看作电报人员足以营造房屋居住。

第十款 诸外国人寓在大南国,自夹边和至夹宁平并北圻地辖,则皆受与大法国官处断。如南人与外国人并外国人与外国人有何事相讼者,均由大法国官分处。

第十一款 大法国自夹边和至夹宁平省,布政官炤收税例,归于大南国朝廷,据依如旧。无有大法官检顾及此至,如在北圻地辖,则各公使官合与布政官总诸税例。每省一处,俾得便检顾所收。及所支用收完,大法国官与大南国官会同准定各所支费与公需铅钱各数干只,存数干归入于大南国朝廷京库。

第十二款 大南国内商政各所,再行立定,尽交与大法国官转办。其商政之所,有应立者,则只在沿海与边界之处而已。其以前商政各所,大法国武员所行如何,今日大南国亦应休论。至如各所商政条例,并额外诸税例,及禁诸船不得入汛于有疫气辰之例。各款则大南国内并北圻各所,亦依如南圻六省条例。

第十三款 大南国北圻地辖内,并各所开商,法国之人并法国保助之人,均得往来商卖。买地造铺,从容自便。又诸监牧、灵牧讲教教民之款已经约定于西一千八百七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即大南国嗣德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第九款,玆大南国大皇帝亦批准依这款。

第十四款 如有外国人欲往大南国内何事宜,乞在京钦使大臣或乞在嘉定总统官通行。词就详大南国官批押“已呈”二字,方可得行。

第十五款 大法国自许嗣后愿助大南国大皇帝全好,并免国中内外贼寇。由此大法国炤以在大南国内或北圻何处勤急,有应驻兵,则得以兵驻之而保助。

第十六款 大南国大皇帝该治国内,除已定约中等条外,馀皆如旧。

第十七款 大南国尚欠大法国银数即伊坡儒原债,后另定议讨还,大南国勿可债贷外国。如大法国无有听行,则大南国不得债贷外国。

第十八款 后两国官会同分定各所开商界限,并让土于开商所内。及拟立望灯于大南国夹边和至夹宁平沿海与北圻地辖,与夫定开诸矿税例、定用银钱例,会同定分。各所商政并诸杂税、电报税之利及分各款税,未有列入第十一款者,摘交大南国认用。这约递回达与大法朝廷,并进上大南国大皇帝批准,随即互交。

第十九款 这约换替,西一千八百七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八月三十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已立之各约,何辰两边如有该办,这约何义理则据以法字本为正。

两边全权大臣已记押印于这约为凭。

这约已立在京,于大南建福元年五月十三日、西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六月初六日,预商辅政大臣阮文祥,全权大臣范慎遹,副全权大臣尊室𤄫,各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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