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順化條約
第二次順化條約 甲申和約、巴德諾條約、保護條約 大南國(越南阮朝)、法蘭西共和國(法蘭西第三共和國) 大南建福元年五月十三日 1884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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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原文
[編輯]第一款 大南國自認大法國保助。其義是大南國有與何外國交通,則大法保助其事。竝大南人民有居在諸外國者,大法亦為之保助。
第二款 大法國兵長住在順安汛。其自該汛上達京城,沿江諸屯壘竝防備等事,大南國各行撤罷。
第三款 大南國地界自夾南圻邊和以北至夾北圻寧平省,諸省官員各行職事,治民如舊。除各商政竝造作須有法官看管外,餘常事而有應用博物官或法人,則用之看管。
第四款 大南國自夾邊和至夾寧平。中間各省,除施耐汛經已開商外,玆屬廣南省之沱㶞、屬富安省之春臺。二汛所應增出開商,餘諸汛後來察有益利,則會議增定開商。大法國亦有設官在增開商這各所,但該官聽從在京欽使大臣官之令。
第五款 大法國住在京欽使大臣,專為大南國保助交涉外國之事。無有預及第三款界限重各省政事,該欽使大臣又得入面奏與大南國大皇帝。該欽使大臣居在京城內,有法兵隨候。
第六款 大南國自夾寧平以北各省,何省有勤急事者,大法應設公使或副公使等員,均從在京欽使大臣之令。何省有公使或副公使則居在該各省城中,近於省官所居之處。該公使副公使或有法兵或南兵隨候。
第七款 大法國公使設在大南國北圻何省,該各省官不論何項品官,據該治轄民如舊。惟法官若檢得南官何員應行換革,有乞換革者,卽行換革。
第八款 大法國不論何項諸員役,如有何事,營咨報與大南國官者,則由大法公使官咨報而已。
第九款 大法國且立電報一條,沿路自柴棍以至河內省,專由法人看辦。這款所得利錢,大法國摘以一分交許大南國銷用。緣南國有讓土分,以備看作電報人員足以營造房屋居住。
第十款 諸外國人寓在大南國,自夾邊和至夾寧平竝北圻地轄,則皆受與大法國官處斷。如南人與外國人竝外國人與外國人有何事相訟者,均由大法國官分處。
第十一款 大法國自夾邊和至夾寧平省,布政官炤收稅例,歸於大南國朝廷,據依如舊。無有大法官檢顧及此至,如在北圻地轄,則各公使官合與布政官總諸稅例。每省一處,俾得便檢顧所收。及所支用收完,大法國官與大南國官會同準定各所支費與公需鉛錢各數干只,存數干歸入於大南國朝廷京庫。
第十二款 大南國內商政各所,再行立定,盡交與大法國官轉辦。其商政之所,有應立者,則只在沿海與邊界之處而已。其以前商政各所,大法國武員所行如何,今日大南國亦應休論。至如各所商政條例,竝額外諸稅例,及禁諸船不得入汛於有疫氣辰之例。各款則大南國內竝北圻各所,亦依如南圻六省條例。
第十三款 大南國北圻地轄內,竝各所開商,法國之人竝法國保助之人,均得往來商賣。買地造鋪,從容自便。又諸監牧、靈牧講教教民之款已經約定於西一千八百七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卽大南國嗣德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第九款,玆大南國大皇帝亦批準依這款。
第十四款 如有外國人慾往大南國內何事宜,乞在京欽使大臣或乞在嘉定總統官通行。詞就詳大南國官批押「已呈」二字,方可得行。
第十五款 大法國自許嗣後願助大南國大皇帝全好,竝免國中內外賊寇。由此大法國炤以在大南國內或北圻何處勤急,有應駐兵,則得以兵駐之而保助。
第十六款 大南國大皇帝該治國內,除已定約中等條外,餘皆如舊。
第十七款 大南國尚欠大法國銀數即伊坡儒原債,後另定議討還,大南國勿可債貸外國。如大法國無有聽行,則大南國不得債貸外國。
第十八款 後兩國官會同分定各所開商界限,竝讓土於開商所內。及擬立望燈於大南國夾邊和至夾寧平沿海與北圻地轄,與夫定開諸礦稅例、定用銀錢例,會同定分。各所商政竝諸雜稅、電報稅之利及分各款稅,未有列入第十一款者,摘交大南國認用。這約遞回達與大法朝廷,竝進上大南國大皇帝批準,隨卽互交。
第十九款 這約換替,西一千八百七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八月三十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已立之各約,何辰兩邊如有該辦,這約何義理則據以法字本為正。
兩邊全權大臣已記押印於這約為憑。
這約已立在京,於大南建福元年五月十三日、西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六月初六日,預商輔政大臣阮文祥,全權大臣范慎遹,副全權大臣尊室𤄫,各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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