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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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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年3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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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3月8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全国人大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保障,是重要的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修正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修改后宪法的规定,将坚持党的领导载入全国人大组织法,体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有利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立法过程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进行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正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8日晚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共作了1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9处。主要修改是:

一、现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五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有的代表建议明确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的主体和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

二、修正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主席团和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有的代表提出,大会期间召开主席团会议和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是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的重要环节,建议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主席团“听取和审议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修改为“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二是增加规定主席团“听取主席团常务主席关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三是将主席团常务主席“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听取汇报,向主席团提出建议”修改为“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听取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有些代表提出,审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丰富立法形式的重要体现。多年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同法律草案一样,都是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的,建议将这一做法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

四、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对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根据预算法规定和实践做法,财政经济委员会除在大会期间对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等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外,在大会前还对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内容。

五、有的代表提出,为更好发挥代表的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建议根据实践发展,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和渠道,明确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机构,完善办理代表建议的反馈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一是明确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增加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三是明确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充分听取意见,“介绍有关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代表还对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内容在宪法中作了规定,有的内容在立法法、监督法、预算法、代表法等法律中作了规定。考虑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次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是部分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代表们提出的有些意见建议,可以在以后修改其他相关法律时予以研究,或者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考虑。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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