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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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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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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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
3月8日上午,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代表們普遍認為,全國人大組織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制度保障,是重要的憲法性法律,是憲法有關規定的立法實施。修正草案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修改後憲法的規定,將堅持黨的領導載入全國人大組織法,體現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總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踐的新經驗新成果,進一步健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有利於保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更好地保障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立法過程貫徹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進行審議,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採取多種方式徵求各方面意見。修正草案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代表們也對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8日晚召開會議,對修正草案進行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修正草案共作了16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9處。主要修改是:
一、現行全國人大組織法第五條中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有的代表建議明確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的主體和程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主席團和秘書長的名單草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提交預備會議。」
二、修正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規定了主席團和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有的代表提出,大會期間召開主席團會議和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是大會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的重要環節,建議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將主席團「聽取和審議關於各項議案和報告審議情況的匯報」修改為「聽取和審議秘書處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關於各項議案和報告審議、審查情況的報告」;二是增加規定主席團「聽取主席團常務主席關於國家機構組成人員人選名單的說明」,「依照法定程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三是將主席團常務主席「就擬提請主席團審議事項聽取匯報,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修改為「就擬提請主席團審議事項,聽取秘書處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報告,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條中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法律草案。有些代表提出,審議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的重要方式,是豐富立法形式的重要體現。多年來,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同法律草案一樣,都是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統一審議的,建議將這一做法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
四、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對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職責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根據預算法規定和實踐做法,財政經濟委員會除在大會期間對計劃草案、預算草案等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外,在大會前還對計劃草案、預算草案等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計劃草案、預算草案等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的內容。
五、有的代表提出,為更好發揮代表的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建議根據實踐發展,進一步拓展和豐富代表聯繫人民群眾的方式和渠道,明確代表履職的服務保障機構,完善辦理代表建議的反饋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代表法有關規定和實踐做法,一是明確全國人大代表「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二是增加一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為代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保障」;三是明確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充分聽取意見,「介紹有關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代表還對進一步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有的內容在憲法中作了規定,有的內容在立法法、監督法、預算法、代表法等法律中作了規定。考慮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次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是部分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代表們提出的有些意見建議,可以在以後修改其他相關法律時予以研究,或者在具體工作中予以考慮。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草案),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3月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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