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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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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3年3月1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上)
2024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三号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新时代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和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政策取向和重点工作,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持续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同心同德、苦干实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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