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00号法律
外观
第1/2000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 2000年2月28日 |
《第1/200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0年2月17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0年2月2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0年2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制定史:2000年2月28日生效并追朔效力至1999年12月20日、2005年4月12日经第1/2005号法律修改、2014年2月1日经第2/2014号法律修改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编辑]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首长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是指: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司长;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专员;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审计长;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海关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薪酬
[编辑]一、薪酬为月薪俸加月交际费的总和。
二、薪俸得按照公职薪俸表100点数值的修改比例自动调整,无须任何程序。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2005号法律
第三条 计算标准
[编辑]一、月薪俸按行政长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计算。
二、交际费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计算。
第四条 附表
[编辑]本法所规定的薪酬载于构成本法组成部份的附表。
第五条 适用
[编辑]一、公职一般制度经适当配合适用于第一条所指人员。
二、其他法规或其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法冲突者,以本法为准。
第六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表* (第四条所指者)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月薪酬
[编辑]职位 | 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比 (1) |
薪俸 (澳门币) (2) |
交际费占本身薪俸的百分比 (3) |
交际费 (澳门币) (4) |
总薪酬 (澳门币) (5)=(2)+(4) |
---|---|---|---|---|---|
行政长官 | --- | $199,796 | 35% | $69,929 | $269,725 |
司长 | 75% | $149,847 | 25% | $37,462 | $187,309 |
廉政专员 | 75% | $149,847 | 20% | $29,969 | $179,816 |
审计长 | 75% | $149,847 | 20% | $29,969 | $179,816 |
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 | 55% | $109,888 | 20% | $21,978 | $131,866 |
海关主要负责人 | 50% | $99,898 | 20% | $19,980 | $119,878 |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14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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