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00號法律
外觀
第1/2000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 2000年2月28日 |
《第1/200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0年2月17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0年2月2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0年2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制定史:2000年2月28日生效並追朔效力至1999年12月20日、2005年4月12日經第1/2005號法律修改、2014年2月1日經第2/2014號法律修改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定義
[編輯]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是指: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司司長;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廉政專員;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審計長;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海關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 薪酬
[編輯]一、薪酬為月薪俸加月交際費的總和。
二、薪俸得按照公職薪俸表100點數值的修改比例自動調整,無須任何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05號法律
第三條 計算標準
[編輯]一、月薪俸按行政長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計算。
二、交際費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計算。
第四條 附表
[編輯]本法所規定的薪酬載於構成本法組成部份的附表。
第五條 適用
[編輯]一、公職一般制度經適當配合適用於第一條所指人員。
二、其他法規或其有關規定如有與本法衝突者,以本法為準。
第六條 生效
[編輯]本法律自公佈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表* (第四條所指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月薪酬
[編輯]職位 | 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比 (1) |
薪俸 (澳門幣) (2) |
交際費佔本身薪俸的百分比 (3) |
交際費 (澳門幣) (4) |
總薪酬 (澳門幣) (5)=(2)+(4) |
---|---|---|---|---|---|
行政長官 | --- | $199,796 | 35% | $69,929 | $269,725 |
司長 | 75% | $149,847 | 25% | $37,462 | $187,309 |
廉政專員 | 75% | $149,847 | 20% | $29,969 | $179,816 |
審計長 | 75% | $149,847 | 20% | $29,969 | $179,816 |
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 | 55% | $109,888 | 20% | $21,978 | $131,866 |
海關主要負責人 | 50% | $99,898 | 20% | $19,980 | $119,878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14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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