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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0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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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0号法律
修改第5/2003号法律《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债务》

2020年8月17日
《第12/202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0年8月4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8月7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0年8月1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5/2003号法律[编辑]

第5/2010号法律第5/2014号法律修改的第5/2003号法律第一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批准

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中小企业向获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银行机构贷款提供保证,承担总额为澳门元二十二亿元的债务。

第三条
目的

[……]

﹙一﹚“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金额上限为澳门元二十亿元;

﹙二﹚“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金额上限为澳门元二亿元。”


第二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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