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08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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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8号法律
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

2008年11月17日
经重新公布的第11/2000号法律
《第14/200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8年10月27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8年11月7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8年11月1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1/2000号法律[编辑]

第11/2000号法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八条
主席及副主席的秘书

一、立法会主席及副主席各有由其本人自由挑选,以编制外合同、私法合同或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秘书,该职务也可通过征用或派驻的方式由其他公共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二、立法会主席及副主席得随时决定终止其秘书的职务,但无论如何,秘书职务到立法届告满时即终止。

三、立法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秘书的报酬,由执行委员会根据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高级技术员职程的报酬订定。

第九条
权限

一、〔......〕:

(一)〔......〕

(二)订定立法会辅助部门工作人员以及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聘用及甄选政策,包括订定私法合同的报酬限额;

(三)〔原(二)项〕

(四)〔原(三)项〕

(五)〔原(四)项〕

(六)〔原(五)项〕

(七)〔原(六)项〕

二、〔......〕

三、〔......〕

第十条
辅助人员

一、经执行委员会议决,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任何工作人员均得被指派为主席办公室工作。

二、经执行委员会议决,上款所指人员得获发一项额外报酬,但不得兼收超时工作报酬。

第十一条
组成

〔......〕:

(一)〔......〕

(二)〔......〕

(三)执行委员会指定的属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职责及组成

一、〔......〕

二、〔......〕:

(一)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二)〔......〕

(三)〔......〕

(四)主席办公室;

(五)〔原(四)项〕

(六)〔原(五)项〕

(七)〔原(六)项〕

(八)〔原(七)项〕

(九)〔原(八)项〕

第二节
秘书长与副秘书长
第一分节
秘书长
第十六条
职权

一、在不妨碍第六条与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秘书长领导及协调行政与技术部门的整体工作,对需由上级作出决定的事项呈报上级批示。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五)项至(九)项规定的组织单位的协调员,由秘书长领导及监督。

第二分节
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职权

一、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二、秘书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指定的其中一名副秘书长代任或行使由其所授予的权限。

第十九条
顾问团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五、得在顾问团范围内设立工作小组,并由经执行委员会议决指派的顾问团其中一名成员担任小组协调员。

第二十条
职权范围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二、〔......〕

三、本条所指的主管职位以定期委任方式,从具有公认能力、才能及相应工作经验的人士中任用,或根据一般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人员调动方式任用。

第二十二条
职权范围

纪录及编辑办公室负责:

(一)〔......〕

(二)〔......〕

(三)〔......〕

(四)确保立法会完成的工作的中、葡文本文体正确及语文符合规范。

(五)出版汇编及其他非官方刊物。

第二十九条
人员的通则

一、〔......〕

二、〔......〕

三、〔......〕

四、在必要且经执行委员会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人员得以私法合同制度担任职务。

五、执行委员会得向负责第二十七条所指协调职务的人员发给一项额外报酬。

第三十条
额外报酬

〔......〕

二、〔废止〕

第三十三条
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具有副局长(二栏)的地位,对其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的公共行政机关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

第三十四条
制度

一、〔......〕

二、〔......〕

三、顾问及技术顾问的报酬分别为公共行政机关领导及主管职位中最高薪俸索引点的百分之九十五及百分之八十五,或由有关的私法合同订明。

四、〔......〕

五、〔......〕

六、〔......〕

七、本法律未有规定的事宜,对顾问及技术顾问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的公职的一般制度以及属外聘情况下的外聘人员特别规定,或适用有关私法合同所定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技术员及专家

一、〔......〕

二、有关聘用得以编制外合同、私法合同、散位合同、征用或派驻制度作出,对该等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或有关私法合同所定的条款。

三、〔......〕

第五十一条
超时工作报酬

一、辅助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受一般法律就有关超时工作所定限额的限制。

二、上款所指人员超时工作的限额由执行委员会订定。”


第二条 表一的修改[编辑]

第二十八条规定并载于表一的人员编制修改如下:

表一
(第二十八条所指)
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级别 职位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秘书长 1
副秘书长 2
处长 1
科长 1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6
资讯人员 9 高级资讯技术员 1
8 资讯技术员 2
7 资讯督导员 2
传译及翻译人员 翻译员 6
文案 文案 3
文牍 中文文牍 4
葡文文牍 4
公关督导员 7 公关督导员 5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4
5 技术辅导员 3
行政人员 5 行政文员 8
工人及助理员 1 助理员 1
合计 51

第三条 增加第11/2000号法律的条文[编辑]

第11/2000号法律增加第二十-A条,行文内容如下:

第二十-A条
主席办公室

一、主席办公室负责:

(一)向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会直接提供技术及其他方面的辅助;

(二)执行由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会付托的工作。

二、主席办公室协调员无须接受工作评核。


第四条 重新公布[编辑]

重新公布经修改的第11/2000号法律,全文载于属本法组成部份的附件。

第五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于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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