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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8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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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8號法律
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

2008年11月17日
經重新公布的第11/2000號法律
《第14/2008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8年10月27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8年11月7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8年11月1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1/2000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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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0號法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八條
主席及副主席的秘書

一、立法會主席及副主席各有由其本人自由挑選,以編制外合同、私法合同或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秘書,該職務也可通過徵用或派駐的方式由其他公共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

二、立法會主席及副主席得隨時決定終止其秘書的職務,但無論如何,秘書職務到立法屆告滿時即終止。

三、立法會主席及副主席的秘書的報酬,由執行委員會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報酬訂定。

第九條
權限

一、〔......〕:

(一)〔......〕

(二)訂定立法會輔助部門工作人員以及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聘用及甄選政策,包括訂定私法合同的報酬限額;

(三)〔原(二)項〕

(四)〔原(三)項〕

(五)〔原(四)項〕

(六)〔原(五)項〕

(七)〔原(六)項〕

二、〔......〕

三、〔......〕

第十條
輔助人員

一、經執行委員會議決,立法會輔助部門的任何工作人員均得被指派為主席辦公室工作。

二、經執行委員會議決,上款所指人員得獲發一項額外報酬,但不得兼收超時工作報酬。

第十一條
組成

〔......〕:

(一)〔......〕

(二)〔......〕

(三)執行委員會指定的屬立法會輔助部門的一名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職責及組成

一、〔......〕

二、〔......〕:

(一)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二)〔......〕

(三)〔......〕

(四)主席辦公室;

(五)〔原(四)項〕

(六)〔原(五)項〕

(七)〔原(六)項〕

(八)〔原(七)項〕

(九)〔原(八)項〕

第二節
秘書長與副秘書長
第一分節
秘書長
第十六條
職權

一、在不妨礙第六條與第九條規定的情況下,秘書長領導及協調行政與技術部門的整體工作,對需由上級作出決定的事項呈報上級批示。

二、第十四條第二款(五)項至(九)項規定的組織單位的協調員,由秘書長領導及監督。

第二分節
副秘書長
第十八條
職權

一、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執行職務。

二、秘書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指定的其中一名副秘書長代任或行使由其所授予的權限。

第十九條
顧問團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五、得在顧問團範圍內設立工作小組,並由經執行委員會議決指派的顧問團其中一名成員擔任小組協調員。

第二十條
職權範圍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二、〔......〕

三、本條所指的主管職位以定期委任方式,從具有公認能力、才能及相應工作經驗的人士中任用,或根據一般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人員調動方式任用。

第二十二條
職權範圍

紀錄及編輯辦公室負責:

(一)〔......〕

(二)〔......〕

(三)〔......〕

(四)確保立法會完成的工作的中、葡文本文體正確及語文符合規範。

(五)出版彙編及其他非官方刊物。

第二十九條
人員的通則

一、〔......〕

二、〔......〕

三、〔......〕

四、在必要且經執行委員會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立法會輔助部門的人員得以私法合同制度擔任職務。

五、執行委員會得向負責第二十七條所指協調職務的人員發給一項額外報酬。

第三十條
額外報酬

〔......〕

二、〔廢止〕

第三十三條
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具有副局長(二欄)的地位,對其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的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第三十四條
制度

一、〔......〕

二、〔......〕

三、顧問及技術顧問的報酬分別為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主管職位中最高薪俸索引點的百分之九十五及百分之八十五,或由有關的私法合同訂明。

四、〔......〕

五、〔......〕

六、〔......〕

七、本法律未有規定的事宜,對顧問及技術顧問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的公職的一般制度以及屬外聘情況下的外聘人員特別規定,或適用有關私法合同所定的條款。

第三十五條
技術員及專家

一、〔......〕

二、有關聘用得以編制外合同、私法合同、散位合同、徵用或派駐制度作出,對該等人員適用公職的一般制度或有關私法合同所定的條款。

三、〔......〕

第五十一條
超時工作報酬

一、輔助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受一般法律就有關超時工作所定限額的限制。

二、上款所指人員超時工作的限額由執行委員會訂定。”


第二條 表一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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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規定並載於表一的人員編制修改如下:

表一
(第二十八條所指)
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職位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秘書長 1
副秘書長 2
處長 1
科長 1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6
資訊人員 9 高級資訊技術員 1
8 資訊技術員 2
7 資訊督導員 2
傳譯及翻譯人員 翻譯員 6
文案 文案 3
文牘 中文文牘 4
葡文文牘 4
公關督導員 7 公關督導員 5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4
5 技術輔導員 3
行政人員 5 行政文員 8
工人及助理員 1 助理員 1
合計 51

第三條 增加第11/2000號法律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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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0號法律增加第二十-A條,行文內容如下:

第二十-A條
主席辦公室

一、主席辦公室負責:

(一)向主席、副主席及執行委員會直接提供技術及其他方面的輔助;

(二)執行由主席、副主席及執行委員會付託的工作。

二、主席辦公室協調員無須接受工作評核。


第四條 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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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公佈經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全文載於屬本法組成部份的附件。

第五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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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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