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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22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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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22号法律
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业务制度

2022年12月19日
《第16/202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12月16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2年12月1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注: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50期第二组副二刊,各承批公司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合同自2023年1月1日生效。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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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第16/2001号法律《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所指的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从事相关业务的规范。

第二条
定义

一、为适用本法律及补充法规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博彩中介的主要雇员”:是指获博彩中介许可并以其名义开立债权证券或借据的雇员,又或属财务或业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

(二)“管理公司的主要雇员”:是指获管理公司许可并以其名义作出法律行为的雇员,又或属人事、财务或业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

二、为适用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第四十条的规定,“款项”是指现金或其他性质及形式的财政资源,包括可动用的资金。

第三条
适当资格

一、承批公司的适当资格审查由第16/2001号法律规范。

二、下列实体须接受适当资格审查,且须在从事业务或执行职务期间内维持适当资格:

(一)博彩中介,以及其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主要雇员;

(二)合作人;

(三)管理公司、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以及该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主要雇员。

三、博彩监察协调局认为有需要时,可对与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从事业务相关的实体进行适当资格的审查。

四、在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尤应考虑下列标准:

(一)博彩中介或管理公司的商誉;

(二)与管理公司属同一集团的其他公司的性质和商誉;

(三)受审查对象惯常的交易方法或其职业活动的性质是否有显示出其有承担过度风险的显著倾向;

(四)受审查对象的经济财务状况;

(五)是否有合理理由怀疑用作参与博彩中介或合作人业务,又或管理娱乐场活动的资金来源不合规范或怀疑该等资金权利人的真实身份;

(六)是否与犯罪集团进行不适当交易;

(七)受审查对象是否因实施可被处以三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控诉或被判罪。

五、经审查后,如发现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不具备适当资格,博彩监察协调局可订定期间予该等实体作出补正。

六、经审查后,如发现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不具备适当资格,且非属上款所指可补正的情况,又或未于指定期间内作出补正,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须在博彩监察协调局订定期间终止从事有关业务。

七、经审查后,如发现上款所指受审查对象以外的其他实体不具备适当资格,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须在博彩监察协调局订定的期间终止与该等实体的任何合作或业务的联系。

八、进行适当资格审查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支付。

九、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博彩中介准照或合作人许可的申请者。

第四条
财力

一、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应证明具备适当财力从事获许可的业务,并须接受审查是否具备财力。

二、在审查财力时,尤应考虑下列标准:

(一)上款所指实体的经济与财务状况;

(二)与上款所指实体有紧密联系的实体的经济与财务状况;

(三)博彩中介的股东,以及拥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尤其是控权股东的经济与财务状况。

三、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不具备适当财力,经济财政司司长可要求该等实体提供适当的特别担保,且在该等实体具备适当财力时退回该担保。

四、特别担保的提供方式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十三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五、进行财力审查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支付。

六、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博彩中介准照或合作人许可的申请者。

第五条
资料披露

一、为审查以上两条所指实体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或财力,受审查对象须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供及准许其查阅及索取其认为对审查属必需的文件及资料。

二、如有关实体不履行上款规定的义务,则推定其不具备适当资格或财力。

第二章 娱乐场幸运博彩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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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承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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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

一、根据第16/2001号法律的规定,取得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的承批公司,方可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业务。

二、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业务,承批公司可提供下列服务,且须遵守有关预防清洗黑钱和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并清楚识别存放主体及保留适当纪录:

(一)为博彩者开设专有帐号以存放筹码或用于博彩的款项,包括为存放入该帐号的目的,而暂时接收博彩者的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情况;

(二)为博彩中介及合作人开设专有帐号以存放其用于业务的筹码或款项。

第二节 博彩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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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节 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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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博彩中介准照的强制性

一、从事博彩中介业务必须取得博彩中介准照。

二、上款所指准照的有效期为首次签发之日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随后准照的有效期为一年,且可按相同期间续期。

三、不得将博彩中介准照以任何方式移转予第三人。

四、准照的发出、续期及注销属经济财政司司长的职权。

第八条
博彩中介准照的发出及续期

一、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公司,可申请发出博彩中介准照或续期:

(一)法人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属有限公司,且所营事业仅限于博彩中介业务;

(三)公司资本不少于澳门元一千万元,且该资本须于公司设立之日已全部以现金缴付,以及在准照有效期内维持公司资产净值不少于该金额;

(四)公司股东仅可为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50%或以上的公司资本由年满二十一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持有;

(六)已与承批公司协议为其提供博彩中介服务;

(七)已提供第十三条所指的担保;

(八)未有任何债务或因违反与博彩相关的法律规定被科处的罚款而正透过税务执行程序进行强制征收;

(九)公司具备适当财力;

(十)公司及其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主要雇员未被宣告无偿还能力或破产,且无须对第三人无偿还能力或破产所生的债务负责;

(十一)公司及其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主要雇员具备适当资格。

二、为适用上款(六)项的规定,准照申请者须于申请发出博彩中介准照的程序中,将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博彩中介合同拟本送交经济财政司司长核准,并附同倘有的合作人名单及承批公司接受该等合作人在其娱乐场从事业务的声明书。

第九条
博彩中介的规模

一、经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博彩中介的整体经营状况及下款规定的数目上限,得向符合上条规定者发出博彩中介准照。

二、可与每一承批公司订立博彩中介合同的博彩中介的年度数目上限,由经济财政司司长订定,并在博彩监察协调局的互联网网站公布。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尤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订定的博彩业发展政策;

(二)承批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

第十条
博彩中介合同

一、博彩中介合同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有关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一式三份,并分别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各执一份。

二、上款所指合同须载有:

(一)合同签署方的身份识别资料;

(二)合同期间;

(三)博彩中介从事业务的条件及方式,尤其有否获分配特定区域及其识别和界定资料;

(四)佣金的计算方式,且须遵守第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的规定;

(五)博彩中介向承批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博彩中介承诺遵守本法律及其他适用法例;

(七)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承诺放弃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法院管辖并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约束。

三、博彩中介须于与承批公司签署第一款所指的博彩中介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该合同。

第十一条
准照的中止及取消中止

一、在下列情况下,中止博彩中介准照:

(一)博彩中介提出申请;

(二)博彩中介不符合发出准照的任一要件,且相关不当情事属可补正,尤其属解除博彩中介合同的情况;

(三)对博彩中介采取防范性中止业务的保全措施;

(四)博彩中介被处以禁止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附加刑或附加处罚,且禁止期间不超逾准照的有效期。

二、如属上款(一)项所指情况,中止准照的期间不得超逾六个月,且以准照有效期为限。

三、如属第一款(二)项所指情况,博彩监察协调局应通知博彩中介导致中止的原因、补正的方式及期间,但该期间不得超逾三个月;经博彩中介申请并获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许可,可额外延长最多三个月,且以准照有效期为限。

四、在下列情况下,应博彩中介申请,并在完成审查以确认符合要件后,可取消中止博彩中介准照:

(一)属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况,博彩中介拟再从事业务,且须在拟取消中止之日前至少三十日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出申请;

(二)属第一款(二)项规定的情况,博彩中介已在指定期间内补正不当情事;

(三)属第一款(三)项及(四)项规定的情况,禁止从事业务的期间届满。

五、为适用上款(二)项的规定,如属解除博彩中介合同的情况,博彩中介尚须在第三款规定的指定期间内,将与承批公司订立的博彩中介合同拟本送交经济财政司司长核准,并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中止及取消中止博彩中介准照属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的职权。

七、本条规定的中止不影响准照的续期。

第十二条
准照的注销

一、在下列情况下,注销博彩中介准照:

(一)博彩中介提出申请;

(二)博彩中介自发出准照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且不具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接受的合理理由;

(三)博彩中介将其准照以任何方式移转予第三人;

(四)准照的有效期届满且未获续期;

(五)博彩中介合同已解除,且博彩中介未于博彩监察协调局订定的期间内提交与承批公司订立的博彩中介合同拟本;

(六)已超逾准照中止期间且博彩中介未申请取消中止;

(七)博彩中介不符合发出准照的任一要件,且相关不当情事属不可补正,又或博彩中介未于上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指定期间内作出补正;

(八)博彩中介藉提供虚假声明、虚假资料或其他不法途径获发准照;

(九)博彩中介被法院命令解散;

(十)博彩中介被采取防范性中止业务的保全措施,又或被处以禁止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附加刑或附加处罚,且期间超逾准照有效期;

(十一)博彩中介在准照中止期间内从事业务;

(十二)博彩中介未按照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特别担保,又或未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补足担保;

(十三)博彩中介违反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

(十四)持有博彩中介准照的公司消灭。

二、属上款(一)项规定的情况,博彩中介须于拟终止业务之日前至少三十日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出申请。

第二分节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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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博彩中介的担保

一、为确保博彩中介履行缴付适当资格及财力审查的费用,以及因从事博彩中介业务而衍生的法定义务及罚款,博彩中介准照申请者须提供担保。

二、担保仅可透过现金或银行担保提供,且该银行担保不得设有任何附带条款。

三、上款所指的现金担保,须存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中一间库房代理银行,并应指明有关款项的用途。

四、第二款所指的银行担保,须由依法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业务的银行发出,并保证当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要求时,可立即支付担保金额,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十四条
担保的动用及补足

一、如在博彩监察协调局指定的期间内仍未履行或缴付上条第一款所指的义务、费用及罚款,博彩监察协调局可动用上条规定的担保。

二、如基于上款的规定而动用担保,博彩中介须在收到由博彩监察协调局发出的补足担保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足担保,并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已补足担保的证明。

第十五条
退回担保

属撤回准照申请、准照申请不获批准或注销准照的情况,博彩监察协调局可应准照申请者或博彩中介的申请,并根据本法律及相关补充法规的规定,在担保中扣除应缴付的款项及费用后退回担保。

第三分节 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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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专属性

一、每一博彩中介仅可于一间承批公司内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二、博彩中介仅得以收取佣金的方式为承批公司推介娱乐场幸运博彩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博彩中介作出的行为

一、禁止博彩中介透过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雇员,又或合作人以外的实体协助其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二、禁止博彩中介以任何形式与承批公司分享娱乐场的收入。

三、禁止博彩中介以分享娱乐场收入的方式向任何合作实体支付佣金。

四、禁止博彩中介与处于禁止从事博彩中介或合作人业务者合作。

五、禁止博彩中介自行或透过第三人存放他人的筹码或款项。

第十八条
变更的许可

一、博彩中介转换公司股东或修改博彩中介合同,须获经济财政司司长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二、博彩中介变更下列任一事项,须获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一)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

(二)公司机关的设置;

(三)公司机关据位人或主要雇员。

三、第一款所指博彩中介合同的修改,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十条的规定。

四、取得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许可后,博彩中介需向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申请就相关事实作登记,并须于完成相关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登记及相关存档文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佣金的限制

一、博彩中介的佣金上限及相关计算方式,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订定。

二、任何由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出资的公司或与承批公司属同一集团的其他公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给予或提供予博彩中介的利益,又或对其作出的慷慨行为,均视为佣金,并计算在上款所指的佣金上限内。

第二十条
送交名单

一、博彩中介须于获发准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主要雇员的名单送交与其订立博彩中介合同的承批公司。

二、如属第十八条第二款(三)项所指变更,博彩中介须于有关变更获许可之日起五日内,将更新后的名单送交与其订立博彩中介合同的承批公司。

第三节 合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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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合作人的许可

一、协助博彩中介从事业务者须取得合作人许可。

二、同时符合下列要件者,可申请发出合作人许可或续期:

(一)年满二十一岁且具行为能力;

(二)具备适当资格;

(三)已与至少一名博彩中介协议合作;

(四)已提供担保。

三、为适用上款(三)项的规定,合作人许可的申请者须于申请发出合作人许可的程序中,将与博彩中介订立的合作合同拟本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核准,并附同承批公司接受该申请者在其娱乐场从事业务的声明书。

四、第一款所指许可的有效期为首次发出之日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随后许可的有效期为一年,且可按相同期间续期。

五、合作人的年度总数上限由博彩监察协调局订定,并在其互联网网站公布。

六、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合作人的担保。

七、合作人许可的发出、续期及废止属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的职权。

八、在不妨碍第二十三条(五)项规定的适用下,如合作人终止与博彩中介合作,须自终止合作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九、如合作人变更与其合作的博彩中介,须至少提前二十日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并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三款及下条的规定,且须获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核准合同拟本后方可协助博彩中介从事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合同

一、合作合同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有关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一式四份,并分别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及合作人各执一份。

二、上款所指合同须载有:

(一)合同签署方的身份识别资料;

(二)服务涵盖的内容;

(三)合同期间;

(四)合作人收取的费用及计算方式,且相关费用不得超过第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订定的金额上限;

(五)合作人承诺遵守本法律及其他适用法例;

(六)博彩中介及合作人承诺放弃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法院管辖并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约束。

三、任何由博彩中介或博彩中介出资的公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给予或提供予合作人的利益,又或对其作出的慷慨行为,均计算在上款(四)项所指的费用内。

四、合作合同的修改须获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五、合作人须于与博彩中介签署第一款所指的合作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该合同。

第二十三条
许可的废止

在下列情况下,废止合作人许可:

(一)合作人提出申请;

(二)合作人自发出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且不具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接受的合理理由;

(三)许可的有效期届满且未获续期;

(四)合作人不再符合发出许可的要件,且相关不当情事属不可补正,又或合作人未于博彩监察协调局订定期间内作出补正;

(五)所有合作合同均已解除,且合作人未于博彩监察协调局订定期间内提交与任何博彩中介订立的合作合同拟本;

(六)合作人藉提供虚假声明、虚假资料或其他不法途径获发许可;

(七)合作人被科处禁止从事合作人业务的附加刑或附加处罚,且禁止期间超逾许可有效期;

(八)合作人在被采取防范性中止业务的保全措施,又或被处以禁止从事合作人业务的附加刑或附加处罚的期间内从事业务;

(九)合作人违反下条的规定;

(十)合作人死亡。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合作人作出的行为

一、合作人不得以任何人的名义进行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活动。

二、禁止合作人自行或透过第三人存放他人的筹码或款项。

第四节 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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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许可

一、管理公司所营事业仅限于管理承批公司的娱乐场。

二、承批公司拟聘用管理公司向其提供管理娱乐场服务,须取得行政长官许可,并须将其与管理公司订立的管理合同拟本送交行政长官核准。

三、上款所指的管理公司须提供担保,且有关担保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如管理公司违反下条的规定,第二款所指的许可须被废止。

第二十六条
禁止管理公司作出的行为

一、禁止管理公司与一间以上的承批公司订立管理合同。

二、禁止管理公司与承批公司订定可使其具有或可具有管理该承批公司权力的法律行为,否则视为无效。

三、禁止管理公司管理娱乐场内的财务活动,尤其属会计或结算筹码及博彩款项的事宜。

四、管理公司仅可向承批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尤其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承批公司分享娱乐场的收入或收取佣金。

五、禁止管理公司自行或透过第三人存放他人的筹码或款项。

第二十七条
管理合同

一、管理合同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有关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一式三份,并分别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二、上款所指合同须载有:

(一)合同签署方的身份识别资料;

(二)服务涵盖的内容;

(三)管理的娱乐场范围及其识别和界定资料;

(四)合同期间;

(五)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管理公司承诺遵守本法律及其他适用法例;

(七)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承诺放弃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法院管辖并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约束。

三、任何由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出资的公司或与承批公司属同一集团的其他公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给予或提供予管理公司的利益,又或对其作出的慷慨行为,均视为管理费用。

四、管理合同的修改须获经济财政司司长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五、在核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指合同拟本及许可上款所指合同修改时,尤应考虑有关合同条款是否违反上条的规定。

六、承批公司须于与管理公司签署第一款所指的管理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该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变更的许可

一、管理公司变更下列任一事项,须获经济财政司司长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一)公司机关的设置;

(二)拥有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

(三)公司机关据位人或主要雇员。

二、取得上款所指许可后,属法人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管理公司需向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申请就相关事实作登记,并须于完成相关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登记及相关存档文件的证明。

第三章 义务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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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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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承批公司的义务

一、承批公司须遵守第16/2001号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与博彩中介业务有关的义务。

二、承批公司尚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实体分享娱乐场的收入,但不影响第7/2022号法律《修改第16/2001号法律〈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

(二)设立及执行与博彩中介之间的筹码兑换及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活动的通报机制,并每年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相关资料;

(三)定期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筹码的存放及流通的情况,或其他与博彩有关款项的资料;

(四)设立及执行持续监察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活动的机制,包括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及相关财务行为,以及防止该等实体作出不法行为的预防措施;

(五)制定及执行风险管理计划以应对风险事件;

(六)每年向博彩监察协调局呈交一份翌年拟在承批公司的娱乐场从事业务的博彩中介,以及其股东、公司机关据位人、主要雇员及合作人的名单;

(七)自与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报告,并按(五)项所指的风险管理计划处理,以及提出倘有的优化建议和跟进工作;

(八)自获悉博彩中介及其股东、公司机关据位人、主要雇员及合作人出现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事实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九)自获悉博彩中介不履行博彩中介合同所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又或自解除博彩中介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事实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十)自获悉拥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公司机关据位人及主要雇员出现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事实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十一)自终止与管理公司合作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事实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十二)在娱乐场的当眼处展示博彩中介的名称及准照编号,以及管理公司的名称;

(十三)向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雇员,以及合作人,发出在其娱乐场内执行职务时佩戴的个人工作证;

(十四)将上项所指个人工作证的式样及其更改,于使用前至少五日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第三十条
博彩中介的义务

一、博彩中介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获悉有迹象显示有人在其从事业务的娱乐场内实施犯罪,又或作出违反本法律或其他与博彩有关法例的行为后,立即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及承批公司,且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接受博彩监察协调局及承批公司的监管;

(三)遵守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按其职责发出的指引;

(四)每月向博彩监察协调局及承批公司提交上一个月的财务报告,以及与博彩有关的巨额交易活动报告;

(五)向承批公司提交博彩者的博彩活动资料以作核对,尤其包括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及兑换筹码活动的资料;

(六)备有商业记帐的一切簿册及文件;

(七)自修改公司章程之日,或订立准公司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将该等事实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八)监管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雇员在娱乐场内执行职务时,佩戴由承批公司发出的工作证。

二、上款(四)项所指巨额交易的金额,由经济财政司司长订定。

三、属第一款(七)项所指情况,如准公司协议由部分股东订立,通知期间自博彩中介知悉该等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合作人的义务

合作人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获悉有迹象显示有人在其从事业务的娱乐场内实施犯罪,又或作出违反本法律或其他与博彩有关法例的行为后,立即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且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接受博彩监察协调局、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的监管;

(三)遵守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按其职责发出的指引;

(四)在娱乐场内从事业务时,佩戴由承批公司发出的工作证。

第三十二条
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管理公司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获悉有迹象显示有人在其从事业务的娱乐场内实施犯罪,又或作出违反本法律或其他与博彩有关法例的行为后,立即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及承批公司,且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管理娱乐场的方案及倘有的修改方案;

(三)接受博彩监察协调局及承批公司的监管;

(四)遵守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按其职责发出的指引;

(五)自修改公司章程之日,或订立准公司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将该等事实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六)监管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雇员在娱乐场内执行职务时,佩戴由承批公司发出的工作证。

二、属上款(五)项所指情况,如准公司协议由部分股东订立,通知期间自管理公司知悉该等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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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承批公司的连带责任

一、承批公司须就下列实体在其娱乐场内从事获许可的博彩中介业务或合作人业务所引致的行政罚款及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

(一)博彩中介、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主要雇员;

(二)合作人。

二、承批公司须就管理公司、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主要雇员在该承批公司的娱乐场内从事获许可的管理业务所引致的行政罚款及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

三、如经证实承批公司已尽责履行监管义务,可排除本条所指的连带责任。

四、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尤应考虑下列情况:

(一)承批公司已建立的监察机制及其执行情况;

(二)承批公司所采取的防止不法行为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博彩中介的连带责任

博彩中介须就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雇员及合作人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所引致的行政罚款及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管理公司的连带责任

管理公司须就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雇员执行职务所引致的行政罚款及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

第四章 监察及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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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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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职权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具职权监察本法律及相关补充法规的遵守情况,且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实体的职权。

二、上款所指实体的监察人员可随时及在无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执行监察职务,并在其适当表明身份时,有关实体须:

(一)允许监察人员进入拟进行监察的地点,并在其内逗留直至完成监察工作为止;

(二)出示及提供为执行本法律所订定的监察职权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三)如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发出扣押的命令,提供任何作为违法行为的标的或对组成有关卷宗属必要的文件或物品。

三、财政局因执行监察职务而获悉存在本法律所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时,应缮立实况笔录并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以便该局就该等行政违法行为提起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共当局的权力

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的人员在执行监察职务时,具有公共当局的权力,并可依法请求警察当局及行政当局提供所需的协助,尤其在执行其职务时遇反对或抗拒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解散及司法清算的声请

博彩监察协调局可声请由法院命令解散未获发准照而从事博彩中介业务,又或承批公司未取得许可而聘用的提供管理娱乐场服务的任何实体,并对其进行司法清算,且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实体作出相同声请的正当性。

第三十九条
保全措施

一、如有强烈迹象显示博彩中介或合作人继续从事业务将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或难以弥补的损害,尤其是存在证据毁坏或灭失,又或行为人继续作出违法行为的风险,经考虑行为的严重程度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后,经济财政司司长可对该等实体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一)防范性中止博彩中介或合作人的业务;

(二)中止审议已按本法律提出的准照或许可的申请。

二、采取本条规定的措施时,须遵守必要、适度及与既定目标相符的原则。

三、按本条规定采取措施后,一经证实不再存有第一款所指的安全风险,经济财政司司长须立即解除有关措施。

四、第一款所指保全措施自作出实施有关措施的决定之日起为期最长一年,但不影响措施的解除。

五、本条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但采取及解除保全措施属行政长官的权限。

第二节 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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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节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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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不法存放罪

一、承批公司、博彩中介或管理公司,又或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代表人或听命于该等机关成员或代表人的人在执行职务时,又或合作人在从事业务时,存放他人非用于博彩的款项,且按其他法律的规定不科处更重刑罚,则科处下列处罚:

(一)对自然人科处两年至五年徒刑;

(二)对法人科处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刑罚。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存放”是指将相关款项存入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

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将本条所指犯罪的控诉书、起诉批示及已转为确定的司法裁判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第四十一条
违令罪

一、凡拒绝博彩监察协调局或财政局的监察人员进入受监察的地点及在其内逗留至完成监察工作,或拒绝出示及提供监察人员依法要求的文件、资料及物品者,构成普通违令罪。

二、不遵守第三十九条所指防范性中止业务者,构成加重违令罪。

第四十二条
法人或等同实体的刑事责任

一、法人,即使属不合规范设立者,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须对下列者以有关实体的名义且为其集体利益而实施本法律所定的犯罪承担责任:

(一)有关实体的机关或代表人;

(二)听命于上项所指机关或代表人的人,但仅以该等机关或代表人故意违反其本身所负的监管义务或控制义务而使犯罪得以实施为限。

二、如行为人违抗有权者的明示命令或指示而作出行为,则排除上款所指责任。

三、第一款所指实体的责任不排除有关行为人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法人或等同实体的主刑

一、如实施本法律所定的犯罪者为法人或等同实体,科处下列主刑:

(一)罚金;

(二)由法院命令解散。

二、罚金以日数订定,上限为六百日,但属第四十条规定的犯罪,则罚金日数上限提高至两倍,且下限不低于七百日。

三、罚金日额为澳门元二百五十元至一万五千元。

四、当创立法人或等同实体的单一或主要的意图为利用该法人或等同实体实施第一款所指犯罪,又或当该等犯罪的重复实施显示法人或等同实体的成员或负责行政管理的人单纯或主要利用该法人或等同实体实施相关犯罪时,方科处由法院命令解散的刑罚。

第四十四条
附加刑

一、对因实施本法律所定的犯罪而被判刑者,可单独或一并科处下列附加刑:

(一)如违法者属承批公司,于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期间内关闭全部或部分幸运博彩区,为期一个月至一年;

(二)禁止从事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娱乐场的业务,为期一个月至两年;

(三)禁止申请博彩中介准照或合作人许可,为期一年至两年;

(四)受法院强制命令约束;

(五)公开有罪裁判,为此须以摘录方式,连续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葡文报章内刊登该裁判,以及在其从事业务的场所内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指定的位置以公众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张贴以中、葡文书写的告示公开该裁判,张贴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开有罪裁判的费用由被判罪者负担。

二、上款所指期间自相关裁判转为确定之日起计。

三、行为人因法院的裁判而被剥夺自由的时间,不计入第一款所指期间内。

第二分节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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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行政违法行为

一、下列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科下列罚款,且不影响须承担其他倘有的责任:

(一)未持有有效博彩中介准照而从事业务,科澳门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未持有有效合作人许可而从事业务,科澳门元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法律的规定作出下列行政违法行为,对承批公司科下列罚款,且不影响须承担其他倘有的责任:

(一)科澳门元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罚款:

(1)接受未持有有效博彩中介准照的实体为其提供博彩中介服务;

(2)向博彩中介给付超过第十九条第一款所指批示订定的上限的佣金;

(3)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而聘用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管理娱乐场的服务;

(4)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管理公司订定可使其具有或可具有管理承批公司权力的法律行为;

(5)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容许管理公司管理其娱乐场内的财务活动;

(6)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

(二)不遵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至(七)项、(十二)项及(十三)项的规定,以及未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八)项至(十一)项所指的期间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科澳门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不遵守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提交管理合同,以及未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十四)项所指的期间作出通知,科澳门元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法律的规定作出下列行政违法行为,对博彩中介科下列罚款,且不影响须承担其他倘有的责任:

(一)违反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未按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适当的特别担保、违反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违反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存放他人的筹码或用于博彩的款项、收取超过第十九条第一款所指批示订定的上限的佣金,以及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二)项至(六)项的规定,科澳门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于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订定的期间内补足担保,以及违反第十八条及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科澳门元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罚款;

(三)不遵守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博彩中介合同、不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名单予承批公司、未于第三十条第一款(七)项所指期间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以及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科澳门元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法律的规定作出下列行政违法行为,对合作人科下列罚款,且不影响须承担其他倘有的责任:

(一)违反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未按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适当的特别担保、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存放他人的筹码或用于博彩的款项,以及违反第三十一条(一)项至(三)项的规定,科澳门元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二)未于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订定的期间内补足担保、未于第二十一条第八款及第九款所指期间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不遵守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提交合作合同,以及违反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科澳门元五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法律的规定作出下列行政违法行为,对管理公司科下列罚款,且不影响须承担其他倘有的责任:

(一)违反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未按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适当的特别担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存放他人的筹码或用于博彩的款项、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至(四)项的规定,科澳门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未于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订定的期间内补足担保、未于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所指期间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以及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科澳门元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附加处罚

一、对上条第二款(一)项、第三款(一)项、第四款(一)项,以及第五款(一)项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除科处罚款外,尚可单独或一并科处下列附加处罚:

(一)如违法者属承批公司,于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期间内关闭全部或部分幸运博彩区,为期一个月至一年;

(二)禁止从事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娱乐场的业务,为期一个月至一年;

(三)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为此须以摘录方式,连续五日至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葡文报章内刊登该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于博彩监察协调局的互联网网站公布该行政处罚决定,为期六个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费用由违法者负担。

二、科处上款(一)项规定的附加处罚并不中止批给期间的计算。

三、第一款所指的处罚,自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计算有关期间。

第四十七条
酌科处罚

确定罚款及附加处罚时,须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所造成的损害、违法者的过错及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违法者的经济状况及过往行为。

第四十八条
累犯

一、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两年内,且距上一次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实施本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者,视为累犯。

二、如属累犯,对行政违法行为可科处的罚款的下限须提高四分之一,上限则维持不变。

第四十九条
法人或等同实体的行政违法责任

一、法人,即使属不合规范设立者,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须对其机关或代表人以其名义且为其集体利益而作出本法律所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二、如行为人违抗有权者的明示命令或指示而作出行为,则排除上款所指责任。

三、第一款所指实体的责任不排除有关行为人的个人责任。

第五十条
履行尚未履行的义务

如因未履行义务而导致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该等义务尚可履行时,则科处处罚和缴付罚款并不免除违法者履行该等义务。

第五十一条
处罚程序

一、如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博彩监察协调局应开立和组成卷宗,并提出控诉且将控诉内容通知涉嫌违法者。

二、控诉通知书内须订定为期十五日的期间,以便涉嫌违法者提出辩护;该期间自接获控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三、罚款须自作出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付。

四、如未在上款规定的期间内自愿缴付罚款,且用作确保罚款缴付的担保金额不足以缴付罚款,须根据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以处罚决定的证明作为执行名义进行强制征收。

五、科处本法律所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属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的职权。

六、对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科处处罚的决定,可向经济财政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

第五十二条
罚款的归属

根据本法律的规定科处的罚款所得,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收入。

第三分节 共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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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缴付罚金或罚款的责任

一、缴付罚金或罚款属违法者的责任,但不影响以下两款规定的适用。

二、违法者为法人或等同实体时,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代表该法人或等同实体的人,如被判定须对有关违法行为负责,须就罚金或罚款的缴付与该法人或等同实体负连带责任。

三、如对无法律人格的社团或特别委员会科处罚金或罚款,则该罚金或罚款以该社团或委员会的共同财产缴付;如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则由各社员或委员的财产以连带责任方式缴付。

第五十四条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如因有关实体被法院命令解散、被采取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保全措施、被科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至(四)项规定的附加刑或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及(二)项规定的附加处罚而终止,则为一切效力,该终止视为属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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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过渡规定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仍有效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届满为止,相关准照续期方适用第八条所规定的要件。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已获博彩监察协调局许可从事业务的合作人,须于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该局申请合作人许可,并可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至申请决定作出前继续从事业务。

三、第九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不影响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已按照第6/2002号行政法规《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的中介业务》订定的获许可在每一承批公司经营业务的博彩中介人的年度数目上限,以及合作人数目上限。

第五十六条
名单的公布

博彩监察协调局应于其互联网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下列资料:

(一)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的名称、该等实体的公司机关据位人的姓名,以及准照编号;

(二)合作人的姓名及许可编号;

(三)禁止从事业务的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的名称及合作人的姓名,相关准照或许可编号,以及禁止期间。

第五十七条
个人资料

为执行本法律的规定,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可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采取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与其他拥有执行本法律所需资料的公共及私人实体进行个人资料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通知方式

一、因执行本法律而作的通知得以单挂号信作出,并推定应被通知人于寄出单挂号信后的第三日接获通知;如第三日并非工作日,则推定于紧接该日的首个工作日接获通知。

二、如应被通知人为承批公司、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其董事及主要雇员,则上款所指通知须按博彩监察协调局档案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作出。

三、如应被通知人属其他人,按下列地址作出通知:

(一)应被通知人或其受托人所指定的通讯地址或住址;

(二)如应被通知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照身份证明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住所;

(三)如应被通知人为法人且其住所或常设代表处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身份证明局或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住所;

(四)如应被通知人持有治安警察局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依照该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

四、如以上两款所指的应被通知人的地址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则第一款所指期间仅在《行政程序法典》所定的延期期间届满后方开始计算。

五、在因可归咎于邮政服务的事由而令应被通知人在推定接获通知的日期后始接获通知的情况下,方可由应被通知人推翻第一款所指的推定。

第五十九条
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

关于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的法律制度,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六十条
补充法律

对本法律未有特别规定的事宜,按其性质补充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刑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以及第16/2001号法律及相关补充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更新提述

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博彩中介人”的中文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博彩中介”的提述。

第六十二条
补充法规

一、执行本法律所需的补充规范,由补充法规订定。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尤其须就下列事宜以补充性行政法规作出规范:

(一)博彩中介准照的发出、续期、中止及注销的程序,以及需提交的文件;

(二)合作人许可的发出、续期及废止程序,以及需提交的文件;

(三)许可承批公司聘请管理公司所需提交的文件;

(四)动用和退回担保的程序。

三、有关博彩中介准照及合作人许可的发出、续期及补发的费用,以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四、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公布于《公报》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订定。

第六十三条
解释性规定

一、如博彩中介人、其董事、合作人及该博彩中介人在娱乐场任职的雇员在娱乐场接受他人存放用于娱乐场幸运博彩或经娱乐场幸运博彩赢取的款项或筹码,方视为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在娱乐场进行的活动。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在判断被存放的款项或筹码是否用于娱乐场幸运博彩或经娱乐场幸运博彩赢取时,尤须考虑承批公司的兑换纪录或博彩纪录。

三、针对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本条的规定具有解释性质。

第六十四条
废止

废止:

(一)第6/2002号行政法规

(二)第27/2009号行政法规《修改第6/2002号行政法规关于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报酬的支付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

一、在不影响下款规定适用的情况下,本法律自根据经第7/2022号法律修改的第16/2001号法律所举行的首次公开竞投而获批给的承批公司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自公布翌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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