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0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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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护士条例
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民国法规,可参见护理人员法医事人员人事条例
第18/2009号法律
护士职程制度

2009年8月17日
《第18/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8月4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8月6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9年8月1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编辑]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护士职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律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的护士。

二、本法律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护士。

第三条
特别义务

一、护士在履行职务时负有职业责任,并应与其他医务专业人士合作,协调或参加工作团队。

二、护士在休班或休息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居民的健康,以及参与紧急或灾难的救援工作。

第二章 职程架构[编辑]

第四条
职级及职务范畴

一、护士职程的进程分为一级护士、高级护士、专科护士、高级专科护士、护士长及护士监督六个职级,每一职级须具适当的培训,并按其性质、范围、责任及薪酬水平而具备不同的职能。

二、护士职程包含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及管理两个职务范畴。

三、一级护士、高级护士、专科护士及高级专科护士职级属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职务范畴。

四、护士长及护士监督职级属管理的职务范畴。

第五条
一级护士职级的职务内容

一级护士的职务如下:

(一)评估个人、家庭及社区在护理服务方面的需要;

(二)计划及提供护理服务;

(三)执行护理计划,促使个人、家庭及社区等医疗就诊者对护理服务方面加强信心,并结合教育活动推动病人自我照顾及公共卫生;

(四)评价所提供的护理服务,进行相关的记录并分析结果的成因;

(五)利用研究及调查的结果改善护理服务;

(六)协助提供护理服务的单位或部门的培训活动。

第六条
高级护士职级的职务内容

高级护士除执行一级护士的职务外,尚包括下列职务:

(一)指导及协调提供护理服务的工作队伍;

(二)进行及参与旨在改善护理服务的研究;

(三)协助进行一级护士的基础培训及专业培训活动;

(四)协助评核其履行职务的单位或部门的护士及辅助服务人员;

(五)当没有上级护士时,被指定替代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的护士长。

第七条
专科护士职级的职务内容

专科护士除执行高级护士的职务外,尚包括下列职务:

(一)计划、提供及评估须具专科培训方可执行的复杂程度较高的护理服务;

(二)向处于危机或危险情况的个人、家庭及社区提供专科护理;

(三)在其专科范围内进行及参与研究工作;

(四)协助进行护士及卫生领域的其他专业人员的培训活动;

(五)当没有上级护士时,被指定替代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的护士长。

第八条
高级专科护士职级的职务内容

高级专科护士除执行专科护士的职务外,尚包括下列职务:

(一)在其专科范围内,对其提供护理服务单位或部门的地点、设施、设备、人员及组织提出意见;

(二)负责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护士及其他人员的专业培训,并与护士长协调制定有关年度活动计划;

(三)编写在职培训活动报告;

(四)促进及协助订定或更新与提供护理服务有关的规定或标准;

(五)被指定替代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的护士长。

第九条
护士长职级的职务内容

护士长在其单位或部门内有权:

(一)主管提供护理服务的单位或部门;

(二)旨在培训及指导所主管的人员时提供护理服务;

(三)计划、组织及评估在职培训活动;

(四)促进及协助订定或更新与提供护理服务有关的规定或标准;

(五)参与制定有关护理服务单位或部门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及报告;

(六)决定其负责单位或部门运作所需的资源;

(七)参与甄选物资及设备委员会;

(八)鼓励和推动合理利用资源及控制开支;

(九)评核所负责单位或部门的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

(十)为护士进行研究及调查工作创造条件;

(十一)利用研究及调查工作所得的结果改善护理服务的管理;

(十二)负责实施医院或卫生中心管理机关制定的培训政策;

(十三)负责履行卫生局与教育机构关于培训护士的协议;

(十四)被指定替代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的护士监督。

第十条
护士监督职级的职务内容

护士监督在其单位或部门内有权:

(一)负责有关的督导及协调工作;

(二)协助订定及更新护理服务的规定或标准;

(三)透过定期会议,促进护士长交流管理经验;

(四)协助录取护士,并将其分配至各部门;

(五)协助订定调配护理人员的准则;

(六)评核护士长并参与评核从属的其他职级护士;

(七)与相关范畴的护士长沟通以制订部门的年度活动计划,以及有关执行报告;

(八)协助评估护理服务质素,并善用部门的人力及物力资源;

(九)协助制定、发布及评估有关护理服务的培训政策;

(十)参与甄选委员会以确定提供护理服务所需的物资及设备;

(十一)构思、实际推动及参与完善护理质素的研究工作,尤指在管理范畴方面;

(十二)利用调查工作的结果改善管理服务;

(十三)为对卫生及管理政策的事宜作出决定,就护理方面的事宜发表技术性意见,并提供解释及资讯。

第三章 入职、晋阶及晋级[编辑]

第十一条*
入职

进入护士职程须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进入一级护士职级须以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具备经官方核准的护理学士学位学历且已根据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的规定取得资格认可证书者,均可投考;

(二)进入专科护士职级须以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具备经官方核准的护理学士学位学历及专科护理学历,已根据第18/2020号法律的规定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且曾在医院场所或卫生中心从事不少于三年专科护理工作者,均可投考。”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十二条
晋阶

一、护士职程内各职级的晋阶均取决于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且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满意",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二、为晋级至一级护士职级第四职阶及第五职阶,须在原职阶分别服务满三年及四年,且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满意"。

第十三条
晋级

一、晋级至高级护士职级以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在原职级服务满四年,且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满意",或在原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十分满意"的一级护士,均可投考。

二、晋级至专科护士职级以审查文件及专业面试方式的开考为之,具备经官方核准的专科护理学历的一级护士及高级护士均可投考。*

三、在不影响上款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高级护士需具备不低于“满意"的工作表现评核,以及一级护士需在原职级服务满四年,且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满意",或需在原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十分满意 "。

四、晋级至高级专科护士职级以审查文件及专业面试方式的开考为之,在原职级服务满四年,且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满意",或在原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十分满意 "的专科护士,均可投考。

五、晋级至护士长职级以审查文件、专业面试及公开讨论履历方式的开考为之,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满意"的高级专科护士,以及在原职级服务满四年,且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满意 ",或在原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十分满意"的专科护士,均可投考。

六、晋级至护士监督职级以审查文件、专业面试及公开讨论履历方式的开考为之,在原职级服务满四年,且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满意",或在原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十分满意 "的护士长,均可投考。

七、以上各款所指的工作表现评核为进行开考前最近数年内的评核。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十四条
具专科护理学历的护士

一、具备经官方核准的专科护理学历的卫生局编制内护士,得以定期委任方式获委任为专科护士,直至以开考方式填补编制内有关职级的职位。*

二、为晋阶及晋级的法律效力,根据上款规定提供服务的时间均计入新职级及职位内的服务时间。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四章 开考[编辑]

第十五条
一般原则

一、开考属招聘及甄选护士职程人员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开考应于编制内职位出缺日起计两年内进行。

三、本法律规定的开考适用公职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但不影响以下各条规定的适用。

第十六条
典试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

一、典试委员会由许可开考的主管实体以批示设立。

二、典试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正选委员组成,并须指定两名候补委员,以便在正选委员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替代之。

三、典试委员会成员须在属有关医院或卫生中心的护士职程的护士中委任,但具说明理由的情况除外。

四、典试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职级均不得低于开考的职级。

五、在专科护士职级的开考中,至少一名正选及一名候补委员须具备开考范畴的专科护理学历,如没有该范畴的专科护士,则有关委员须具其他领域的专科护理学历。

第十七条
公开讨论履历考试

公开讨论履历考试的时间不超过六十分钟,其中十五分钟供应考人于考试开始时自我介绍履历。

第五章 工作表现评核[编辑]

第十八条
评核制度

护士的工作表现评核适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的制度。

第十九条
上级的知悉

被评核人的上级有权知悉评核人对被评核人所作的评核结果。

第六章 工作制度[编辑]

第二十条
提供工作的制度

护士的工作制度有如下形式:

(一)正常工作;

(二)轮值工作。

第二十一条
正常工作

一、在正常工作制度,护士需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时。

二、每日工作时间定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八时之间,而每日的正常工作时段不得超过八小时三十分钟。

三、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提供工作视为超时工作。

第二十二条
轮值工作

一、轮值工作以每月为基础,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而每月工作时数须相等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该月提供的工作时数。

二、晚间工作的订定须保障护士休息的需要,以及鉴于个人或家庭的情况而公平分配予护士人员。

三、护士有权每星期休息两天,且每四星期内至少有一个休息日须为星期六或星期日。

四、护士在公众假期工作赋予护士享有一天补偿休息的权利,只要其根据已制定的轮值时间表没有提前享用,则可在该日随后三十日内享用有关休假。

五、每一轮值的工作时段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三十分钟,且工作时段包括不超过三十分钟用作休息或用膳的中断时间。

六、在不影响上款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提供轮值工作不得超越连续十二小时。

七、休息日后方得改变值班时间,但获卫生局局长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八、怀孕四个月以上的护士,以及年龄超过五十岁或需由其照顾不足一岁子女的护士,可向卫生局局长申请免除提供轮值工作,且在不影响部门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应获许可。

九、轮值工作需由卫生局局长预先许可。

十、公职法律制度的轮值工作制度不适用于护士提供的轮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办公时间的免除

护士监督根据适用于公共行政机构领导及主管人员的法律规定免除办公时间。

第二十四条
随传随到

一、对护士可适用随传随到制度,即其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可被召唤执行职务。

二、护士处于随传随到状况的时间表由所履行职务的单位或部门的最高护理负责人编订。

第二十五条
兼任及不得兼任

一、护士受公职法律制度有关兼任及不得兼任的一般规定约束。

二、禁止护士以自由职业方式从事私人业务。

第七章 专业培训[编辑]

第二十六条
持续培训

一、护士所服务的公共部门均须确保给予其持续培训,但不影响卫生局在此事宜上的职责。

二、护士每年最多可获免除工作三十六小时,以参加专业培训或科研活动。

三、当对护士所服务的公共部门有利时,卫生局局长得许可延长上款所指的时间。

四、参加第二款所指活动的护士须在有关活动完结后三十日内提交学习报告或研究工作结果的副本,否则丧失在免除工作期间所收取的薪俸。

五、各单位或部门的最高护理负责人具职权计划、编排及评估须开展的持续培训活动。

第八章 报酬及津贴[编辑]

第二十七条
薪俸

护士职程各职级人员的薪俸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
代任

替代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的护士监督或护士长的人士,有权收取被替代人的薪俸,并以替代期间的实际服务日数计算金额为酬劳,以及享受被替代人的其他优惠。

第二十九条
轮值津贴

一、护士提供轮值工作须向其发放轮值津贴。

二、轮值工作的津贴以每一轮值时段,并按下列情况发放:

(一)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早上八时至晚上八时期间的工作,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点七五的津贴;

(二)在晚上八时至零时期间的工作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点七五的津贴;

(三)在晚上八时至凌晨四时期间,轮值工作时间等于四小时或以上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的津贴;

(四)在零时至八时期间,轮值工作时间等于四小时或以上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的津贴。

三、超过上款规定的正常轮值时段的工作按超时工作给予报酬。

四、连续提供两个轮值工作时段的工作时,仅收取两者中较高的轮值津贴。

五、每月给予护士的轮值津贴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薪俸点的百分之二十五。如超越上述的百分比,亦不得强制其提供工作。

第九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编辑]

第三十条
已进行的开考

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基于已开始及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所作的任用。

第三十一条
转入的制度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备经官方核准的护理学士学位学历或根据专有法规的规定具备同等学历的编制内护士转入本法律附件一所定的护士职程中相应于其原有职级及职阶的职位。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备上款所指的学历要件的编制内护士,只要符合根据本法律附件二所载的五个项目作评核并累积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同样适用上款的规定。

三、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备上款所指条件的编制内护士转入本法律附件三所定的护士职程中相应于其原有职级及职阶的职位。

四、编制内的护士一旦取得护理学士学位学历或根据附件二所载的五个项目作评核并累积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可向卫生局局长申请转入本法律附件一所定的护士职程中相应的职级及职阶。

第三十二条
转入的规则

上条所指的转入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情况,护士分别转入附件一或附件三中一级护士的新职级;

(二)根据情况,高级护士分别转入附件一或附件三中高级护士的新职级;

(三)根据情况,专科护士、护士长、护士监督分别相应转入专科护士、护士长、护士监督的新职级。

第三十三条
转入的手续

转入根据行政长官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第三十四条
转入的效力

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转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产生效力。

二、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所指的转入,经卫生局局长批准有关申请,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作出公布当日起产生效力。

三、为著晋阶及晋级的效力,转入后的编制内护士在其职程、职级及职阶内提供的服务时间,连同工作表现评核亦将予以计算。

第三十五条
编制外人员

一、本法律所引致的修改延伸适用于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护士,而修改只须在合同文书上作简单附注,并送行政暨公职局跟进。

二、为著晋阶及晋级的效力,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护士在法律生效两年内投考编制内空缺的开考且合格获进入有关空缺,其在职程、职级及职阶内提供的服务时间将予以计算。

三、上款所指的护士如在有关开考中不合格,则维持原有状况,直至有关合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现有个人劳动合同

一、本法律生效前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及其续期,继续受该等合同的原有条款规范。

二、经当事人建议并获双方同意,可选择订立受本法律规范的新个人劳动合同。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选择,应于本法律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内订立新的个人劳动合同,而新订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四、经分别考虑法定学历要求或专业资格要求,第二款所指合同按本法律附件一或附件三所载的职程进程而订立,而工作人员原有的职级及职阶维持不变。

五、如属第二款所指的情况,其晋阶及晋级所需服务时间自该合同产生效力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卫生局人员编制

载于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的人员编制表所指的护理人员组别须于本法律生效起六十日内作出修订。

第三十八条
负担

为实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财政负担,由登录于卫生局本身预算内存有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当有需要时,由财政局动用为此而调动的拨款支付。

第三十九条
废止

废止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号法律

第四十条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转入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修改而出现的薪俸点的调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仅适用于人员的独一薪俸,有关人员有权收取一笔款项,其金额为人员于转入前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与转入后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之间的差额。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所指者) 护士职程[编辑]

职级 职阶
1 2 3 4 5
护士监督 700 710 720 735
护士长 600 610 620 630
高级专科护士 550 560 570 580
专科护士 510 520 530 540
高级护士 475 485 495 505
一级护士 430 440 450 460 470

附件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指者)[编辑]

项目 1 2 3 4 5
基础护理课程 基础后护理课程——最多为120分。 护理持续专业进修——最多以80分为限。 护士职级 护理专业工作年数
分数 100 经官方核准或同等学历的专科护理课程 120 每5小时计1分 一级护士 10 任职护士工作每一整年计6分
>3年≦4年的护理课程 110 高级护士 15
>2年≦3年的护理课程 100 专科护士 20
>1年≦2年的护理课程 90 护士长 25
=1年的护理课程 80 护士监督 30

附件三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所指者)[编辑]

职级 职阶
1 2 3 4 5
高级护士 410 420 430 440
一级护士 350 360 370 385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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