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021号法律
第19/2021号法律 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车辆使用牌照税》 2021年12月28日 |
《第19/202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1年12月16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1年12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
[编辑]经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通过,并经第17/2001号法律修改的《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九条修改如下:
“
第七条
(税的结算及征收)一、交通事务局于每年一月至三月结算车辆使用牌照税,而车辆所有人须于上述期间内向该局缴纳税款。
二、[废止]
三、[……]
四、[……]
第十二条
(监察)一、[……]
二、负责监察的人员,如发现任何违反本规章的违法行为,应立刻制作有关实况笔录,并将之送交交通事务局以便提起处罚程序。
三、[……]
第十九条
(罚款的归属)因本规章所指违法行为而征收的罚款所得,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收入。”
第二条 修改提述
[编辑]一、在《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中对“澳门市政厅”及“民政总署”的提述,改为“交通事务局”。
二、在《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中对“治安警察厅”的提述,改为“治安警察局”。
三、在《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中对“澳门市政厅厅长”的提述,改为“交通事务局局长”。
四、在《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中对“厅长”的中文提述,改为“局长”。
第三条 废止
[编辑]废止:
(一)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第二条;
(二)《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七条及附件二;
(三)第16/2000号行政法规《〈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附件二所载的标志的新式样》;
(四)第42/2011号行政法规《〈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附件二所载的标志的新式样》;
(五)第24/2017号行政法规《〈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附件二所载的标志的新式样》;
(六)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号训令。
第四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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