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021號法律
第19/2021號法律 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 2021年12月28日 |
《第19/202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1年12月16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1年12月17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1年12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
[編輯]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7/2001號法律修改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修改如下:
「
第七條
(稅的結算及徵收)一、交通事務局於每年一月至三月結算車輛使用牌照稅,而車輛所有人須於上述期間內向該局繳納稅款。
二、[廢止]
三、[……]
四、[……]
第十二條
(監察)一、[……]
二、負責監察的人員,如發現任何違反本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立刻製作有關實況筆錄,並將之送交交通事務局以便提起處罰程序。
三、[……]
第十九條
(罰款的歸屬)因本規章所指違法行為而徵收的罰款所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收入。」
第二條 修改提述
[編輯]一、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澳門市政廳」及「民政總署」的提述,改為「交通事務局」。
二、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治安警察廳」的提述,改為「治安警察局」。
三、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澳門市政廳廳長」的提述,改為「交通事務局局長」。
四、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廳長」的中文提述,改為「局長」。
第三條 廢止
[編輯]廢止:
(一)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第二條;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七條及附件二;
(三)第16/2000號行政法規《〈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四)第42/2011號行政法規《〈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五)第24/2017號行政法規《〈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六)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
第四條 生效
[編輯]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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