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15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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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5号法律
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

2015年4月20日
《第2/201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5年4月1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5年4月9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5年4月2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编辑]

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七十条修改如下:

第七十条
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二、......

三、......

四、为适用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除雇主与雇员另有协定更高金额的情况外,用于计算赔偿的月基本报酬的最高金额为澳门币二万元。

五、上款规定的金额须每两年检讨一次,且可按经济发展的状况作调整。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第二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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