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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5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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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5號法律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2015年4月20日
《第2/201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5年4月1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5年4月9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5年4月2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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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修改如下:

第七十條
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二、......

三、......

四、為適用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除僱主與僱員另有協定更高金額的情況外,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二萬元。

五、上款規定的金額須每兩年檢討一次,且可按經濟發展的狀況作調整。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第二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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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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