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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6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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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6号行政法规
学费津贴制度

2006年12月28日
《第20/2006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6年12月18日制定,并于2006年12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9/2006号法律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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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订定向在私立学校修读正规教育各阶段但未受惠于免费教育,且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的制度。

第二条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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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津贴的涵盖范围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各阶段。

第三条 津贴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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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暨青年局于每学年向第一条所指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

第四条 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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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学年发给每名学生的学费津贴金额如下:

(一)幼儿教育:澳门元二万零九百七十元;*

(二)小学教育:澳门元二万三千一百四十元;*

(三)中学教育:澳门元二万五千四百八十元。*

二、行政长官得以批示调整上款所指的金额。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7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7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第34/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11/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第92/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19/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203/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228/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51/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59/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211/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63/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70/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13/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06/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五条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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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费津贴分为两期,在相应的学期内直接支付予学校。

二、在第一学期的十月三十一日及在第二学期的四月三十日仍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均纳入上款所指各期金额的计算范围内。

三、学校应在收到学费津贴后三十日内,将津贴交予受惠学生或抵偿其所欠的款项,并将有关事实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第六条 帐目的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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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暨青年局须将学费津贴的受惠学生名单交予学校,而学校则须自接获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向教育暨青年局确认有关名单。

二、教育暨青年局须根据上款所指学校提交的资料,核实学费津贴的支付情况。

三、如发现各期的金额计算有误,教育暨青年局应依职权向学校支付不足之数或要求学校退还不当支付的款项。

四、学校就支付款项不足而作的声明异议,仅在学费津贴所属的学年结束前提出方获接纳。

第七条 废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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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16/2005号行政法规

第八条 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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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政法规于公布翌日生效,并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学年起实施。

二、在不影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本行政法规中关于向幼儿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有关金额定为$3,500.00(澳门币叁仟伍佰元)。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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