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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6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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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6號行政法規
學費津貼制度

2006年12月28日
《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6年12月18日制定,並於2006年12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6號法律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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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訂定向在私立學校修讀正規教育各階段但未受惠於免費教育,且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發放學費津貼的制度。

第二條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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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津貼的涵蓋範圍包括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各階段。

第三條 津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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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暨青年局於每學年向第一條所指的學生發放學費津貼。

第四條 津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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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學年發給每名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元二萬零九百七十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元二萬三千一百四十元;*

(三)中學教育:澳門元二萬五千四百八十元。*

二、行政長官得以批示調整上款所指的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1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5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1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1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五條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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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費津貼分為兩期,在相應的學期內直接支付予學校。

二、在第一學期的十月三十一日及在第二學期的四月三十日仍在學校就讀的學生均納入上款所指各期金額的計算範圍內。

三、學校應在收到學費津貼後三十日內,將津貼交予受惠學生或抵償其所欠的款項,並將有關事實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第六條 帳目的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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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暨青年局須將學費津貼的受惠學生名單交予學校,而學校則須自接獲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教育暨青年局確認有關名單。

二、教育暨青年局須根據上款所指學校提交的資料,核實學費津貼的支付情況。

三、如發現各期的金額計算有誤,教育暨青年局應依職權向學校支付不足之數或要求學校退還不當支付的款項。

四、學校就支付款項不足而作的聲明異議,僅在學費津貼所屬的學年結束前提出方獲接納。

第七條 廢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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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第16/2005號行政法規

第八條 生效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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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起實施。

二、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行政法規中關於向幼兒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的學生發放學費津貼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有關金額定為$3,500.00(澳門幣叄仟伍佰元)。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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