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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4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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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4号法律
打击不法赌博犯罪法

2024年10月28日
《第20/202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10月21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4年10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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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不法赌博及相关不法行为的处罚制度。

第二章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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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不法幸运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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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不法经营幸运博彩

一、未依法获批准而经营幸运博彩或负责主持该幸运博彩者,包括利用获批准经营的娱乐场幸运博彩的博彩结果而接受投注的经营者,不论是否属经常性,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非属上款所指,但以任何形式协助或参与经营上款所指活动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第三条
不法进行幸运博彩

在上条所指的不法幸运博彩活动中进行博彩者,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八十日罚金。

第四条
在不法经营幸运博彩的现场

因不法幸运博彩而在娱乐场或获批准的地方以外的不法经营幸运博彩的地方或场所出现者,科最高九十日罚金。

第二节 不法互相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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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不法经营互相博彩

一、未依法获批准而经营互相博彩或负责主持该互相博彩者,包括利用获批准经营的互相博彩的博彩结果而接受投注的经营者,不论是否属经常性,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非属上款所指,但以任何形式协助或参与经营上款所指活动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第六条
不法投注

在上条所指的不法互相博彩活动中作出投注者,科最高五十日罚金。

第三节 不法线上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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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不法经营线上幸运博彩或线上互相博彩

一、未依法获批准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推广或组织线上幸运博彩或线上互相博彩者,不论是否属经常性,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为适用本条的规定,“线上幸运博彩或线上互相博彩”是指透过电子、资讯、远距离资讯传送或互动载体,又或以任何其他方法,使用任何可产生、储存或传送文件、数据或资讯的系统、装置或设备远距离进行的幸运博彩或互相博彩,且不论所涉及的系统、装置及设备是否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过失亦须处罚。

第四节 不法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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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不法经营或出售彩票

一、未依法获批准而经营彩票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二、未依法获批准而出售彩票者,处最高两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第九条
伪造或涂改彩票

以任何方式伪造或涂改彩票,或将之出售或使用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第五节 不法借贷及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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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为赌博的不法借贷

一、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财产利益,向他人提供款项或任何其他资源以供赌博之用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二、在娱乐场作出的消费借贷,推定是为赌博提供;为着有关效力,所有特别用于经营幸运博彩的附属设施及其他从事艺术、文化、康乐、商业或与酒店业相关的活动的邻接设施,均视为娱乐场。

三、如向消费借贷借用人索取或接受《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c项所指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保证以作出第一款所指行为,行为人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四、借用人的消费借贷行为不受处罚。

第十一条
经营为赌博的不法汇兑

一、未依法获批准而经营货币汇兑业务以供赌博之用者,处最高五年徒刑。

二、在娱乐场作出的货币汇兑业务,推定是供赌博之用;为着有关效力,所有特别用于经营幸运博彩的附属设施及其他从事艺术、文化、康乐、商业或与酒店业相关的活动的邻接设施,均视为娱乐场。

第六节 与赌博相关的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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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胁迫他人赌博或提供赌博资源

凡以暴力或以重大恶害相威胁,又或为作出以下行为的目的而使他人无能力抵抗后,强迫他人赌博或强迫他人提供赌博资源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第十三条
欺诈性赌博

一、凡以欺诈方式经营或进行赌博,又或透过错误、欺骗或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以确保幸运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

二、伪造或涂改筹码,或将之使用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

第十四条
不法经营麻将

未依法获批准而在商业场所、住所或其他场所以牟利目的经营麻将赌博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第七节 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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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附加刑

一、对因实施本法律所定的犯罪而被判刑者,可单独或一并科处下列附加刑,且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一)禁止到某些场所或地方,为期二年至十年;

(二)禁止或中止从事某职业或业务,为期二年至十年;

(三)禁止或中止执行公共职务,为期二年至十年;

(四)驱逐出境或禁止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期五年至十年,但仅以非本地居民的情况为限;

(五)受法院强制命令约束;

(六)公开有罪裁判,为此须以摘录方式,连续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葡文报章内刊登该裁判;公开有罪裁判的费用由被判罪者负担。

二、对因实施第二条及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所定的犯罪而被判刑者,科处禁止进入赌博场所的附加刑,为期二年至十年。

三、以上两款所指期间自相关裁判转为确定之日起计。

四、行为人因法院的裁判而被剥夺自由的时间,不计入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期间内。

第十六条
特别减轻或免除刑罚

实施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所定犯罪的行为人,如具体协助收集关键证据以确定或逮捕其他责任人,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关键资料以查明事实真相,可获特别减轻刑罚或免除刑罚。

第十七条
法人或等同实体的刑事责任

一、法人,即使属不合规范设立者,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须对下列者以有关实体的名义且为其集体利益而实施本法律所定的犯罪承担责任:

(一)有关实体的机关或代表人;

(二)听命于上项所指机关或代表人的人,但仅以该等机关或代表人故意违反其本身所负的监管义务或控制义务而使犯罪得以实施为限。

二、如行为人违抗有权者的明示命令或指示而作出行为,则排除上款所指责任。

三、第一款所指实体的责任并不排除有关行为人的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法人或等同实体的主刑

一、如实施本法律所定的犯罪者为法人或等同实体,科处下列主刑:

(一)罚金;

(二)由法院命令解散。

二、罚金以日数订定,下限为一百日,上限为一千二百日。

三、罚金的日额为澳门元二百五十元至一万五千元。

四、当创立法人或等同实体的单一或主要的意图为利用该法人或等同实体实施本法律所定犯罪,又或当该等犯罪的重复实施显示法人或等同实体的成员或负责行政管理的人单纯或主要利用该法人或等同实体实施相关犯罪时,方科处由法院命令解散的刑罚。

第十九条
缴付罚金的责任

一、法人或等同实体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代表该法人或等同实体的人,如被判定须对有关违法行为负责,须就罚金的缴付与该法人或等同实体负连带责任。

二、如对无法律人格的社团或特别委员会科处罚金,则有关罚金以该社团或委员会的共同财产缴付;如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则以各社员或委员的财产按连带责任方式缴付。

第八节 刑事诉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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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金钱或有价物的扣押

一、所有用于或来自实施本法律所定犯罪的金钱及有价物均予以扣押,并由法院宣告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二、如作出第十条所定的犯罪,相关金钱或有价物,以及所获得的财产利益,亦按上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所搜索

如属第二条、第五条及第七条所定的犯罪,对于相关住所的搜索,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不予处罚的行为

一、刑事调查人员或受刑事警察当局监控行动的第三人,为预防或遏止本法律所定犯罪的目的,隐藏其身份而以有别于教唆或有别于间接正犯的其他共同犯罪方式作出违法行为的预备行为或实行违法行为,如其行为能与此行为的目的保持应有的适度性,则不予处罚。

二、在有权限司法当局事先给予许可后,方可作出上款所指行为;该许可最迟在五日内作出,并在给予许可时,指定有关行为的期间。

三、如遇须紧急取证的情况,第一款所指行为,即使在取得有权限司法当局的许可前亦可作出,但在作出该行为后的首个工作日即应通知有权限司法当局,以便其在五日内宣告有关行为有效,否则所取得的证据无效。

四、刑事警察当局须最迟在有关人员或第三人的行动结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有权限司法当局提交有关行动报告。

五、即使终局裁判包括将卷宗归档的裁判确定后,第一款所指的人的身份仍受司法保密制度保障二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供消息者

一、刑事调查人员、声明人或证人,均无义务向法院透露提供消息者或曾协助警方揭发本法律所定犯罪的人的身份或任何能识别其身份的资料。

二、在审判听证期间,如法院相信提供消息者或协助警方的人曾传达其知悉或应知悉属虚假的资料或消息,则可命令透露其身份,以及在听证时对其作出询问。

三、主持审判听证的法官可决定,于听证过程中在按上款规定透露有关人士的身份及对其作出询问之时排除或限制听证的公开。

第三章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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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地方赌博

凡被发现在公共地方进行赌博且涉及到金钱或协定相应有价物,科澳门元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不法麻将赌博

凡被发现在第十四条所指情况下进行麻将赌博者,科澳门元一千五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累犯

一、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一年内,且距上一次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实施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者,视为累犯。

二、属累犯的情况,罚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则维持不变。

第二十七条
酌科处罚

确定罚款时,须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所造成的损害、违法者的过错及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违法者的经济状况及过往行为。

第二十八条
职权及上诉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负责监察赌博活动,如相关活动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达至社会不可接受的水平时,行政长官经考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出的建议,订定限制或遏止相关活动的适当措施。

二、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具职权科处本法律所定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对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的处罚决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第二十九条
程序

一、如发现本法律所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博彩监察协调局须开立和组成卷宗,并提出控诉且将控诉通知涉嫌违法者。

二、刑事警察机关因执行职务而获悉存在本法律所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时,应缮立实况笔录并将之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以便该局就有关行政违法行为提起程序。

三、在控诉通知内须订定十五日的期间,以便涉嫌违法者提出辩护。

四、罚款须自接获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付。

五、违法者在上款所定期间届满后仍未缴付罚款,则博彩监察协调局应将有关文件连同强制征收证明送交财政局,以便按税务执行程序强制征收罚款。

第三十条
通知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应直接向应被通知人本人作出通知,或以单挂号信按下列地址作出通知,并推定应被通知人自信件挂号日起第三日接获通知;如第三日并非工作日,则推定自紧接该日的首个工作日接获通知:

(一)应被通知人指定的通讯地址;

(二)如应被通知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按身份证明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住所作出通知。

二、如应被通知人的地址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上款所指的期间于《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延期期间届满后方开始计算。

三、在因证实可归咎于邮政服务的事由而令应被通知人在推定接获通知的日期后接获通知的情况下,方可由应被通知人推翻第一款所指的推定。

第三十一条
罚款归属

因违反本法律规定而科处的罚款所得,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收入。

第四章 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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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修改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

第2/2006号法律第6/2008号法律第9/2013号法律第8/2017号法律第16/2021号法律修改的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一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黑社会的定义)

一、〔……〕

a)〔……〕

b)〔……〕

c)〔……〕

d)〔……〕

e)〔……〕

f)〔……〕

g)〔……〕

h)第20/2024号法律《打击不法赌博犯罪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及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所定犯罪;

i)〔废止〕

j)〔废止〕

l)〔……〕

m)〔……〕

n)〔……〕

o)〔……〕

p)〔……〕

q)〔……〕

r)〔……〕

s)〔……〕

t)〔……〕

u)〔……〕

v)〔……〕

二、〔……〕”


第三十三条
修改《刑事诉讼法典》

经九月二日第48/96/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号法令第9/1999号法律第3/2006号法律第6/2008号法律第2/2009号法律第17/2009号法律第9/2013号法律修改及第354/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经第4/2019号法律第10/2022号法律第8/2023号法律修改及第79/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以及经第21/2023号法律第12/2024号法律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第一条及第一百九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

二、〔……〕

a)属《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第三条,只要出现此法律第四条所指的加重情节、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第四条至第六条、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七条至第九条,即使属此法律第十四条所指的情况、第17/2009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第七条至第九条、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八十九条,以及第20/2024号法律《打击不法赌博犯罪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及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所定犯罪的行为;或

b)〔……〕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特定犯罪采用羁押措施)

一、〔……〕

二、〔……〕

三、〔……〕

a)〔……〕

b)〔……〕

c)第一条第二款a项所指的任一犯罪。”


第三十四条
补充法律

对本法律未有特别规定的事宜,补充适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及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废止

废止:

(一)七月二十二日第8/96/M号法律《不法赌博》;

(二)七月二十二日第9/96/M号法律《与动物竞跑有关的刑事不法行为》;

(三)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第一条第一款i项及j项,以及第十一条;

(四)十二月十八日第67/95/M号法令

第三十六条
对被废止的法例的提述

在现行法例中对七月二十二日第8/96/M号法律规定的提述及准用,均视为对本法律相应规定的提述及准用。

第三十七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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