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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1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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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1号行政法规
海关的组织与运作

2001年6月26日
《第21/2001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10月3日制定,并于2001年10月2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2008年12月1日经第25/2008号行政法规修改及重新公布。2022年1月31日经第2/2022号行政法规修改及重新公布。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1/2001号法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领导及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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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下称“海关”),由海关关长领导。

第二条
机关及附属单位

一、海关关长由一名副关长及两名助理关长辅助。

二、海关尚设有以下机关:

(一)行政委员会;

(二)纪律委员会;

(三)内部审查办公室;

(四)技术顾问办公室。

三、海关为履行职责,设有以下附属单位:

(一)行动管理厅;

(二)口岸监察厅;

(三)知识产权厅;

(四)海上监察厅;

(五)科技管理厅;

(六)行政财政厅;

(七)纪律及法律辅助处;

(八)新闻及公共关系处;

(九)海关培训中心。

四、海关关长透过经主管实体认可的内部规章,可对海关的机关及附属单位的组织及内部运作订出细则性及具体性的规定。

第三条
海关关长

一、海关关长负责履行海关的职责。

二、海关关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领导、统筹及监管海关的活动;

(二)代表海关;

(三)遵守并促使遵守法律、规章及上级指令;

(四)就须由上级决定的事宜作出报告,并将之上呈,以待批示;

(五)建议任命,以及决定各附属单位的人员分配;

(六)将年度活动计划及海关预算案送交上级审查;

(七)核准各机关和附属单位须遵守的规定或指示,以确保其正常运作;

(八)行使获上级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九)担任法律所规定应由海关关长兼任的其他职务。

三、海关关长作为刑事警察当局时,亦有职权:

(一)按刑事诉讼法发出拘留令;

(二)为刑事调查之目的,查核或命令查核任何人的身份;

(三)依法命令在海关活动区域进行搜索及扣押。

第四条
副关长及助理关长

一、副关长及助理关长分别从具备指挥及领导课程学历的关务总长中甄选委任,但经海关关长建议,其中一名助理关长可从具有工作经验及适合担任该官职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的人士中委任。

二、副关长及助理关长的职级等同于局长,分别收取第13/2021号法律《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通则》附件二所指副关长及助理关长的相应薪俸点的报酬。

三、副关长及助理关长的职权为:

(一)辅助海关关长;

(二)行使由海关关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担任获委派的其他职务。

四、副关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指定的助理关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助理关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助理关长代任。

第五条
顾问

一、顾问负责:

(一)向海关关长、副关长及助理关长提供技术和管理工作的辅助;

(二)在海关的专门工作领域内进行科学和技术上之研究和调查,并发表意见。

二、顾问是从副关务监督或以上职级的海关关员或具有适当担任该职务的学士学位的人士中选任。

三、顾问系以定期委任或个人劳动合同方式任职。

四、顾问的报酬由海关关长以批示订定,该报酬相当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公共部门领导官职最高薪俸点的百分之六十五至八十七。

五、顾问人数最多为四名,其无固定办公时间,因而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工作不获任何报酬。

第六条
行政委员会

一、行政委员会为海关财政管理的决议机关。

二、行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海关关长,担任主席;

(二)副关长,为委员;

(三)两名助理关长,为委员;

(四)行政财政厅厅长,为委员。

三、行政委员会成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委员会指定的代任人替之。

四、行政委员会的职权为:

(一)筹备及编制海关活动计划及预算案;

(二)核准海关管理的年度和每月帐目,以及核准提交帐目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并依法将之呈交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当局;

(三)依法及在主管实体规定的范围内,核实开支的合法性及许可开支;

(四)依法确定及通过海关内部运作所需的款项,以及委任管理有关款项的负责人;

(五)对海关关长提交审议的事宜发表意见。

第七条
行政委员会的运作

一、行政委员会每月举行平常会议一次,并在行政委员会主席召集或两名委员的要求下,举行特别会议。

二、行政委员会可授权行政委员会主席或其代任人许可下列开支:

(一)属平常管理的开支;

(二)属紧急且不可延缓的开支;

(三)招待费。

三、为上款(一)项的效力,下列行为属平常管理开支:

(一)支付海关人员的薪俸及其他补助;

(二)金额不超过澳门元三万元的资产及劳务取得的开支;

(三)支付电费、水费及电信费用;

(四)支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及本地报章刊登公告和通知的开支。

四、根据第二款(二)项及(三)项规定作出的行为,应在作出行为后的行政委员会首次会议上呈交该会追认。

五、行政委员会秘书的职务,由主席委任海关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其无投票权。

第八条
纪律委员会

一、纪律委员会为海关关长在海关关员纪律事宜上的谘询组织。

二、纪律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运作由第13/2021号法律规范。

第九条
内部审查办公室

一、内部审查办公室为一直属海关关长的辅助机关,负责内部监察及对管理工作的审查。

二、内部审查办公室负责:

(一)在内部监察及对管理工作的审查方面展开行动;

(二)分析及评估由海关进行的工作的成效及效率;

(三)在海关的职责及职权范围内,监察对法律及规章的遵守情况;

(四)收集资料,发表意见,编制报告及建议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足之处和不当情事;

(五)接收和调查关于内部运作及针对海关人员的投诉;

(六)建议对海关人员提起纪律程序。

三、内部审查办公室设有审查员及行政技术辅助人员。

四、审查员执行内部审查办公室的职权,并由海关关长从副关务监督或以上职级的海关关员或具有适当担任该职务的学士学位的人士中委任。

第十条
技术顾问办公室

一、技术顾问办公室为在海关关长履行职务时,直接向其提供技术辅助的机关。

二、技术顾问办公室由副关长统筹。

三、技术顾问办公室负责:

(一)协调海关运作;

(二)执行由海关关长委派的任务。

四、技术顾问办公室设有顾问、关长秘书、办公室助理及行政技术辅助人员。

第十一条
关长秘书及办公室助理

一、关长秘书人数最多二名,按海关关长直接作出或经副关长作出的指示,负责:

(一)处理技术顾问办公室的文书及往来函件,并确保其归档及安全;

(二)就面见海关关长的要求作出安排,并编排海关关长的工作日程;

(三)确保执行由海关关长或副关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助理负责执行海关关长指派的工作。

三、关长秘书及办公室助理是从具有适当学历或经确认具有专业经验担任有关职务者中选任。

四、关长秘书及办公室助理以定期委任或个人劳动合同的方式任职。

五、关长秘书收取相当于公职薪俸表的485点的报酬。

六、办公室助理收取相当于公职薪俸表的430点的报酬。

七、关长秘书及办公室助理不得因超时工作收取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
行动管理厅

一、行动管理厅有职权研究、策划和统筹海关职责范围内有关预防及打击不法活动方面的行动,搜集及处理行动方面的资料和情报,以进行风险评估及分析,以及统筹及策划海关在民防工作方面的行动。

二、行动管理厅下设:

(一)行动策划处;

(二)情报及风险管理处。

第十三条
行动策划处

行动策划处的职权为:

(一)编制行动计划及制定行动命令;

(二)监督行动上的资源调配,尤其在民防方面及在紧急情况时的资源调配;

(三)搜集、系统整理、记录及汇报行动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并更新有关资料库的资料;

(四)综合处理为订出关于预防、打击及遏止关务欺诈行为和预防及遏止不法贩运活动的措施属必需的数据及资料;

(五)编制海关在预防、打击及遏止关务欺诈行为和预防及遏止不法贩运活动方面的行动计划,进行有关效果的评估及建议所需的纠正措施;

(六)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编制海关范围内的协议,以及适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议;

(七)参与海关情报事务上的国际及区际合作;

(八)确保属海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国际及区际合作;

(九)在海关的职责范围内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以预防和打击与清洗黑钱有关的犯罪;

(十)确保和协调海关参与世界海关组织的事务及会议的工作;

(十一)确保海关各附属单位的指挥及控制系统的运作;

(十二)汇编及记录其他附属单位的行动及通讯的资讯。

第十四条
情报及风险管理处

情报及风险管理处的职权为:

(一)依法拘留人及扣押财物;

(二)执行对履行海关职责为必要的情报及反情报工作;

(三)执行海关调查及打击关务欺诈行为的工作;

(四)执行警务调查及打击犯罪行为的工作;

(五)编制并处理有关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的卷宗;

(六)在海关及警务行动范围内,就被命令执行的任务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地区的公共部门及实体合作;

(七)在其本身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笔录;

(八)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要求海关作出的措施;

(九)记录关务及警务方面的资料和情报,并将之存档;

(十)处理有关识别关务欺诈和不法贩运活动的风险数据及资料;

(十一)就分析和评估关务欺诈及不法贩运活动所使用的方法及准则提出建议;

(十二)就关务违规风险进行分析,并评估其影响;

(十三)在实施风险管理应用系统中制定内部工作指引。

第十五条
口岸监察厅

一、口岸监察厅有职权依法在指定地点监检进出或转运的货物和交通工具,以及旅客及其行李,并依法监察以邮递方式寄出和寄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物品。

二、口岸监察厅下设:

(一)澳门关检处;

(二)海岛关检处。

第十六条
澳门关检处及海岛关检处

一、根据地理上的区域划分,澳门关检处及海岛关检处的职权为: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往外界的地方监检对关于进出和转运的货物,交通工具,旅客及其行李之相关法例的遵守情况;

(二)监察经公共或私人邮政经营者以邮递方式寄出和寄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物品,以确保其属合法;

(三)监察对关于对外贸易的法例的遵守情况;

(四)负责其在管辖范围内的巡逻工作;

(五)依法拘留人及扣押财物;

(六)将海关及警务范围内的重要情报知会行动管理厅;

(七)在本身的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笔录,并将之转交有职权的海关附属单位,以便提起有关程序;

(八)在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基于某些原因不能履行有关职责时,代为监察对适用于港口活动的本地及国际海事法例的遵守情况;

(九)确保货物申报手续依法办理;

(十)监督货物的装卸并搜查货物;

(十一)收集及核实对外贸易统计编制工作所需的文件所载的资料;

(十二)负责向经济参与人和团体发布适当资料,以解释海关的职责和职权;

(十三)负责监管及监察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

二、澳门关检处在其区域范围内设有关闸海关站、内港海关站、外港海关站、珠澳跨境工业区海关站、港珠澳大桥澳门海关站及青茂口岸澳门海关站。

三、海岛关检处在其区域范围内设有澳门国际机场海关站、路环九澳港海关站、氹仔客运码头海关站及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海关站。

四、海关关长得以批示规范被官方定性为进行关务监检的关口的新海关站的运作。

五、上款所指的新海关站按其位处澳门半岛或离岛,分别视为属澳门关检处或海岛关检处的区域范围内的海关站。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厅

一、知识产权厅有职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厅下设:

(一)知识产权调查处;

(二)技术及诉讼处。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调查处

知识产权调查处的职权为:

(一)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进行预防、打击及遏止不法行为所需的活动,尤其为加强正当竞争及打击伪造的活动;

(二)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监管有关的工商业活动;

(三)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政策,包括保护工业产权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政策;

(四)促进旨在完善知识产权法例的工作;

(五)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于国际上所作的承诺;

(六)对违反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作出笔录;

(七)辅助司法当局,进行因作为刑事警察机关而被要求进行的活动;

(八)在其本身职权范围内,对投诉及异议进行分析,并调查其依据及采取适当措施;

(九)将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情报知会行动管理厅;

(十)监察互联网上可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商业活动,并预防、打击及遏止有关活动;

(十一)促进权利人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物品进行检验及识别;

(十二)研究、策划及开展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宣传及教育工作;

(十三)编制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见及技术建议;

(十四)跟进及分析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状况及结果。

第十九条
技术及诉讼处

技术及诉讼处的职权为:

(一)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研究及釐定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政策,包括保护工业产权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政策;

(二)综合处理为订出关于预防、打击及遏止违反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的措施属必需的数据及资料;

(三)就申请许可经营涉及电脑程序、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的母本及复制品的商业及复制工业的活动,依法组成有关卷宗;

(四)根据澳门关检处、海岛关检处及知识产权调查处对违反有关对外贸易及知识产权的法例的行为所作的笔录,就提起程序组成有关卷宗;

(五)要求作出补充措施及建议采取为进行有关程序所需的措施;

(六)将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情报知会行动管理厅。

第二十条
海上监察厅

一、海上监察厅有职权在海域执行海关方面的监察活动,尤其在海域范围内执行内部保安及警务方面的工作,以及协调及统筹在海域上发生事故的处理方案,并统筹及监察有关执行船队支援方面的工作。

二、海上监察厅下设:

(一)海上巡逻处;

(二)沿岸巡逻处;

(三)船队支援处。

第二十一条
海上巡逻处

一、海上巡逻处的职权为:

(一)为预防、打击及遏止在海域内发生的关务欺诈行为和不法贩运活动而进行所需的措施及调查;

(二)进行研究及制定指示,以便正确适用关于预防关务欺诈行为和不法贩运活动的法律规定;

(三)将警务及海事方面的重要情报知会行动管理厅;

(四)在海域进行巡逻;

(五)在海域巡查船舶;

(六)在主管的公共部门或实体基于某些原因不能履行有关职责时,代为监察对适用于海事活动的本地及国际海事法例的遵守情况;

(七)在海域监察关于货物的进出及转运法例的遵守情况;

(八)参与搜索及拯救行动,以及对危难中及需要救援的人及船舶提供救援,尤其在拯救人的生命及扑灭火灾方面的救援;

(九)记录在海域发生的一切海上事故及事件,并就该等事宜知会上级;

(十)依法拘留人及扣押财物;

(十一)在其本身的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笔录;

(十二)预防及打击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活动;

(十三)制定民防工作的内部或功能性应急计划,并执行相关措施。

二、海上巡逻处设有船队。

第二十二条
沿岸巡逻处

一、沿岸巡逻处的职权为:

(一)负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沿岸的巡逻;

(二)预防、打击及遏止对外贸易方面的违法活动;

(三)在其本身的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笔录;

(四)依法拘留人及扣押财物;

(五)将海关及警务方面的重要情报知会行动管理厅;

(六)记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沿岸发生的一切事故及事件,并就该等事宜知会上级;

(七)预防及打击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活动。

二、沿岸巡逻处在澳门半岛设有澳门海关巡逻站,及在海岛设有海岛海关巡逻站。

第二十三条
船队支援处

船队支援处的职权为:

(一)保养船艇维持在良好操作状态;

(二)编制船艇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对船艇及其设备进行维护;

(四)就添置船艇及其设备方面提供技术意见;

(五)收集船艇及其设备的最新资讯;

(六)编制船队的需求计划书,并在有关船艇及其设备进行更新时,评估其对现有和预计的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

(七)向分配予海关各附属单位的车辆提供技术支援及后勤辅助。

第二十四条
科技管理厅

一、科技管理厅有职权研究及规划有利于海关履行职责所需的资讯、通讯和科技设施及设备的计划,确保有关系统及资料数据的安全性及可使用性,并推动海关落实执行电子政务的施政计划,以及透过科技合作,促进及构建海关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地及外地相关公共实体的资讯平台互联互通。

二、科技管理厅下设科技设施及设备处。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设施及设备处

科技设施及设备处的职权为:

(一)建议及执行有关构建有利于海关管理和发展所需的科技设施及设备的计划;

(二)研究和计划运用现代化的关检设施及设备,以便在监察、预防和打击关务欺诈和不法贩运活动方面辅助海关;

(三)促进海关内部通讯设施和设备现代化,定期评估通讯系统的安全,以及确保该系统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通讯部门及保安部门的协调并保持联系;

(四)支援海关各指挥及控制系统的运作,经常查验和评估海域监控系统运作的效能,以及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海域监控工作达至应有的成效及安全;

(五)编制海关在科技设施及设备方面的需求计划书,并在有关科技设施及设备进行更新时,评估其对现有和预计的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

(六)编制和更新科技设施及设备的操作和安全的指引;

(七)对海关的通讯和科技设施及设备提供保养及技术方面的后勤支援,以确保其良好运作;

(八)对海关船队的通讯和科技设施及设备的运作提供技术意见和支援。

第二十六条
行政财政厅

一、行政财政厅有职权组织、管理、策划、统筹及监督人力、物力及财政等资源。

二、行政财政厅下设:

(一)人力资源处;

(二)物资管理处;

(三)财政处。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处

人力资源处的职权为:

(一)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安排招聘及甄选程序,并更新有关档案及文书的资料;

(二)编制人员需求年度计划,以便准备海关预算案;

(三)促进统一适用关于招聘、甄选、任用、升级、晋阶及终止劳务联系的法律规定;

(四)执行与工作评核程序有关的工作及促进适用评估表现的共同标准,以贯彻平等原则;

(五)负责关于建立、改变及终止劳务联系的行政程序,以及关于公务员勤谨、年假及福利的行政程序;

(六)负责接待新任职的公务员及使其融入有关部门,并促进内部人际关系;

(七)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及有关的登记及档案;

(八)在行政资料资讯化方面,提供建议和合作;

(九)发出海关人员工作证,并监管其使用;

(十)登记及发出由法律规定的证明及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物资管理处

物资管理处的职权为:

(一)编制取得财产及劳务的年度需求计划的建议书,以便准备海关预算案;

(二)对海关提供必要的后勤援助,以便海关执行行动及行政上的活动;

(三)负责对财物的良好管理,包括海关人员的制服,并更新财产清册的资料;

(四)管理扣押物的仓库,并确保应有的存库条件;

(五)负责海关各项设施、设备及车队的保养及维修,并在资讯及通讯系统的保养及维修方面提供协助;

(六)依法负责在海关职权内的物料的取得、配给及分发,以及注销在财产清册内的物料。

第二十九条
财政处

财政处的职权为:

(一)与行政委员会合作,准备及编制海关预算案,以及统筹预算的执行,定期向上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如有需要,建议及采取有关改正措施;

(二)管理分配予海关的财政资源,以及制作其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的会计纪录;

(三)编制海关财政管理活动的研究报告、意见书及报告书;

(四)执行在海关范围内财产及劳务的取得计划,并负责编制承投规则、招标程序与谘询的有关卷宗、判给建议书,以及办理其他手续;

(五)储备及补给日常消费品;

(六)负责司库的运作,依法征收及处置由其负责征收的收入,以及支付经许可的开支;

(七)处理与海关人员的薪俸、补助及扣除的有关程序,并负责作出有关核实及更正;

(八)组织会计工作,以及准备海关财政管理的每月帐目及年度帐目,并呈交行政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条
纪律及法律辅助处

一、纪律及法律辅助处负责就纪律方面的法律事宜提供技术辅助,并向海关各附属单位提供法律辅助,以及就海关职责及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宜进行法律研究。

二、纪律及法律辅助处的职权为:

(一)研究纪律方面的法律事宜,并建议相关的措施和执行必要的工作;

(二)辅助海关各附属单位草拟有关海关职权事宜的法规草案,并在法律层面上协调之;

(三)收集法律资讯,编制研究报告、意见书及报告书;

(四)就遵守海关职责范围内适用的法例,提供所需的技术辅助;

(五)就所递交的举报书,发表有关纪律程序的意见;

(六)研究属海关范畴的公约、协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七)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研究、分析、适用和跟进属海关范畴的条约、协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编制属规范性及资讯性的通告的草稿;

(九)跟进海关为当事人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的诉讼;

(十)组织并管理纪律程序的档案。

第三十一条
新闻及公共关系处

新闻及公共关系处的职权为:

(一)接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跟进有关回复工作,并编制有关分析及统计报告;

(二)负责海关与市民之间的沟通,确保与传媒的联系,并对有关沟通及联系方式提出优化建议;

(三)按上级指示向公众发布有关海关的资讯;

(四)分析社会传播媒介发出的可影响海关形象的报道和资讯,并提出回应策略和方案;

(五)举办及协调面向市民的宣传活动,以促进市民与海关的合作;

(六)收集和处理对海关属有用的资讯或资料;

(七)接待和协助到访海关的公共及私人团体及机构的代表;

(八)设计海关的宣传资料及物品,并统筹有关发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海关培训中心

一、海关培训中心有职权在海关范畴内进行技术知识的专业培训及进修,以提高海关人员的知识、技术水平及服务质素。

二、海关培训中心的职权为:

(一)研究各附属单位在培训及专业进修方面的需要;

(二)研究、订定、建议及执行海关人员的培训及进修计划,以便提高工作成效和效率,以及人员的素质;

(三)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以保证适当地执行培训及进修计划;

(四)就已开展的活动作报告,并评估有关培训及进修计划的执行成效;

(五)应要求,与其他同类实体在培训活动的交流或与海关活动有关的事宜上合作;

(六)组织文献中心,并更新其资料;

(七)向海关各附属单位提供其所需的资料及必需书籍;

(八)出版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刊物;

(九)协调及促进与其他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的合作,以确保海关人员的入职及晋升课程按计划执行;

(十)确保海关培训中心物资的安全及管理;

(十一)组织及举办与海关职责有关的座谈会、研讨会及可提高海关人员专业知识的交流会议。

三、海关培训中心为处级附属单位,该中心主任的职级等同于处长。

第二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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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人员编制

海关关员和海关文职人员的编制分别载于本行政法规的附表一及附表二,该等附表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海关人员的身份识别

一、海关关长的身份系透过行政长官签发的特别工作证识别。

二、其他海关人员的身份系透过专用工作证识别。

三、本条所指工作证的式样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

第三十五条
主管制度

一、各厅级及处级的主管官职,须分别由关务总长及副关务总长职级的海关关员出任,但下款所指的主管官职除外。

二、科技管理厅、行政财政厅、科技设施及设备处、纪律及法律辅助处、人力资源处、物资管理处和财政处的主管官职,可由具有适当的学历及工作经验担任相关官职的人士出任。

三、须由海关关员出任的主管官职,仅得由同一职程的人员代任,并适用公职法律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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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权利的保障

一、原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继续享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二、根据《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九十八条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附于编制及处于超额状况的原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在海关关员编制中将维持其原有的状况,并不丧失任何权利或福利。

第三十七条
纪念日

十一月六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日”。

第三十八条
制服

海关关长、副关长及助理关长在其应参与的庄严仪式时,可穿制服,该制服的式样由行政命令核准之。

第三十九条
福利工作

一、根据第18/2004号行政法规《海关福利会》的规定,海关的福利工作由海关福利会负责。

二、应海关福利会的要求,海关可向其提供后勤及行政辅助,尤其人力资源方面的辅助。

第四十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月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表一 (第三十条所指者) 海关关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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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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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职 职能职位 职位数目
副关长 关务总监 1
助理关长 副关务总监 2
总数 3

2. 海关关员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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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 职位数目
关务总长 5
副关务总长 16
关务监督 18
副关务监督 20
高级关务督察 28
关务督察 41
副关务督察 131
首席关员 405
一等关员/关员 993
总数 1657

附表二* (第三十条所指者)海关文职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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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厅长 2
处长 5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12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2
技术员 4 技术员 7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9
行政技术助理员 4 a)
总数 41

a) 职位出缺时予以取消。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51/2023号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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