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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1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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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1號行政法規
海關的組織與運作

2001年6月26日
《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1年10月3日制定,並於2001年10月22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8年12月1日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布。2022年1月31日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1/2001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領導及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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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下稱“海關”),由海關關長領導。

第二條
機關及附屬單位

一、海關關長由一名副關長及兩名助理關長輔助。

二、海關尚設有以下機關:

(一)行政委員會;

(二)紀律委員會;

(三)內部審查辦公室;

(四)技術顧問辦公室。

三、海關為履行職責,設有以下附屬單位:

(一)行動管理廳;

(二)口岸監察廳;

(三)知識產權廳;

(四)海上監察廳;

(五)科技管理廳;

(六)行政財政廳;

(七)紀律及法律輔助處;

(八)新聞及公共關係處;

(九)海關培訓中心。

四、海關關長透過經主管實體認可的內部規章,可對海關的機關及附屬單位的組織及內部運作訂出細則性及具體性的規定。

第三條
海關關長

一、海關關長負責履行海關的職責。

二、海關關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領導、統籌及監管海關的活動;

(二)代表海關;

(三)遵守並促使遵守法律、規章及上級指令;

(四)就須由上級決定的事宜作出報告,並將之上呈,以待批示;

(五)建議任命,以及決定各附屬單位的人員分配;

(六)將年度活動計劃及海關預算案送交上級審查;

(七)核准各機關和附屬單位須遵守的規定或指示,以確保其正常運作;

(八)行使獲上級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九)擔任法律所規定應由海關關長兼任的其他職務。

三、海關關長作為刑事警察當局時,亦有職權:

(一)按刑事訴訟法發出拘留令;

(二)為刑事調查之目的,查核或命令查核任何人的身份;

(三)依法命令在海關活動區域進行搜索及扣押。

第四條
副關長及助理關長

一、副關長及助理關長分別從具備指揮及領導課程學歷的關務總長中甄選委任,但經海關關長建議,其中一名助理關長可從具有工作經驗及適合擔任該官職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的人士中委任。

二、副關長及助理關長的職級等同於局長,分別收取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附件二所指副關長及助理關長的相應薪俸點的報酬。

三、副關長及助理關長的職權為:

(一)輔助海關關長;

(二)行使由海關關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委派的其他職務。

四、副關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指定的助理關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助理關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助理關長代任。

第五條
顧問

一、顧問負責:

(一)向海關關長、副關長及助理關長提供技術和管理工作的輔助;

(二)在海關的專門工作領域內進行科學和技術上之研究和調查,並發表意見。

二、顧問是從副關務監督或以上職級的海關關員或具有適當擔任該職務的學士學位的人士中選任。

三、顧問係以定期委任或個人勞動合同方式任職。

四、顧問的報酬由海關關長以批示訂定,該報酬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公共部門領導官職最高薪俸點的百分之六十五至八十七。

五、顧問人數最多為四名,其無固定辦公時間,因而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不獲任何報酬。

第六條
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委員會為海關財政管理的決議機關。

二、行政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海關關長,擔任主席;

(二)副關長,為委員;

(三)兩名助理關長,為委員;

(四)行政財政廳廳長,為委員。

三、行政委員會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會指定的代任人替之。

四、行政委員會的職權為:

(一)籌備及編製海關活動計劃及預算案;

(二)核准海關管理的年度和每月帳目,以及核准提交帳目所必需的其他文件,並依法將之呈交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當局;

(三)依法及在主管實體規定的範圍內,核實開支的合法性及許可開支;

(四)依法確定及通過海關內部運作所需的款項,以及委任管理有關款項的負責人;

(五)對海關關長提交審議的事宜發表意見。

第七條
行政委員會的運作

一、行政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在行政委員會主席召集或兩名委員的要求下,舉行特別會議。

二、行政委員會可授權行政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許可下列開支:

(一)屬平常管理的開支;

(二)屬緊急且不可延緩的開支;

(三)招待費。

三、為上款(一)項的效力,下列行為屬平常管理開支:

(一)支付海關人員的薪俸及其他補助;

(二)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三萬元的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

(三)支付電費、水費及電信費用;

(四)支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報章刊登公告和通知的開支。

四、根據第二款(二)項及(三)項規定作出的行為,應在作出行為後的行政委員會首次會議上呈交該會追認。

五、行政委員會秘書的職務,由主席委任海關一名工作人員擔任,其無投票權。

第八條
紀律委員會

一、紀律委員會為海關關長在海關關員紀律事宜上的諮詢組織。

二、紀律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由第13/2021號法律規範。

第九條
內部審查辦公室

一、內部審查辦公室為一直屬海關關長的輔助機關,負責內部監察及對管理工作的審查。

二、內部審查辦公室負責:

(一)在內部監察及對管理工作的審查方面展開行動;

(二)分析及評估由海關進行的工作的成效及效率;

(三)在海關的職責及職權範圍內,監察對法律及規章的遵守情況;

(四)收集資料,發表意見,編製報告及建議措施,以消除所發現的不足之處和不當情事;

(五)接收和調查關於內部運作及針對海關人員的投訴;

(六)建議對海關人員提起紀律程序。

三、內部審查辦公室設有審查員及行政技術輔助人員。

四、審查員執行內部審查辦公室的職權,並由海關關長從副關務監督或以上職級的海關關員或具有適當擔任該職務的學士學位的人士中委任。

第十條
技術顧問辦公室

一、技術顧問辦公室為在海關關長履行職務時,直接向其提供技術輔助的機關。

二、技術顧問辦公室由副關長統籌。

三、技術顧問辦公室負責:

(一)協調海關運作;

(二)執行由海關關長委派的任務。

四、技術顧問辦公室設有顧問、關長秘書、辦公室助理及行政技術輔助人員。

第十一條
關長秘書及辦公室助理

一、關長秘書人數最多二名,按海關關長直接作出或經副關長作出的指示,負責:

(一)處理技術顧問辦公室的文書及往來函件,並確保其歸檔及安全;

(二)就面見海關關長的要求作出安排,並編排海關關長的工作日程;

(三)確保執行由海關關長或副關長指派的其他工作。

二、辦公室助理負責執行海關關長指派的工作。

三、關長秘書及辦公室助理是從具有適當學歷或經確認具有專業經驗擔任有關職務者中選任。

四、關長秘書及辦公室助理以定期委任或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任職。

五、關長秘書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的485點的報酬。

六、辦公室助理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的430點的報酬。

七、關長秘書及辦公室助理不得因超時工作收取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
行動管理廳

一、行動管理廳有職權研究、策劃和統籌海關職責範圍內有關預防及打擊不法活動方面的行動,搜集及處理行動方面的資料和情報,以進行風險評估及分析,以及統籌及策劃海關在民防工作方面的行動。

二、行動管理廳下設:

(一)行動策劃處;

(二)情報及風險管理處。

第十三條
行動策劃處

行動策劃處的職權為:

(一)編製行動計劃及制定行動命令;

(二)監督行動上的資源調配,尤其在民防方面及在緊急情況時的資源調配;

(三)搜集、系統整理、記錄及匯報行動方面的數據和資料,並更新有關資料庫的資料;

(四)綜合處理為訂出關於預防、打擊及遏止關務欺詐行為和預防及遏止不法販運活動的措施屬必需的數據及資料;

(五)編製海關在預防、打擊及遏止關務欺詐行為和預防及遏止不法販運活動方面的行動計劃,進行有關效果的評估及建議所需的糾正措施;

(六)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合作,編製海關範圍內的協議,以及適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的協議;

(七)參與海關情報事務上的國際及區際合作;

(八)確保屬海關職責範圍內的有關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犯罪活動的國際及區際合作;

(九)在海關的職責範圍內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合作,以預防和打擊與清洗黑錢有關的犯罪;

(十)確保和協調海關參與世界海關組織的事務及會議的工作;

(十一)確保海關各附屬單位的指揮及控制系統的運作;

(十二)匯編及記錄其他附屬單位的行動及通訊的資訊。

第十四條
情報及風險管理處

情報及風險管理處的職權為:

(一)依法拘留人及扣押財物;

(二)執行對履行海關職責為必要的情報及反情報工作;

(三)執行海關調查及打擊關務欺詐行為的工作;

(四)執行警務調查及打擊犯罪行為的工作;

(五)編製並處理有關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的卷宗;

(六)在海關及警務行動範圍內,就被命令執行的任務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地區的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

(七)在其本身職權範圍內,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作出筆錄;

(八)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要求海關作出的措施;

(九)記錄關務及警務方面的資料和情報,並將之存檔;

(十)處理有關識別關務欺詐和不法販運活動的風險數據及資料;

(十一)就分析和評估關務欺詐及不法販運活動所使用的方法及準則提出建議;

(十二)就關務違規風險進行分析,並評估其影響;

(十三)在實施風險管理應用系統中制定內部工作指引。

第十五條
口岸監察廳

一、口岸監察廳有職權依法在指定地點監檢進出或轉運的貨物和交通工具,以及旅客及其行李,並依法監察以郵遞方式寄出和寄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物品。

二、口岸監察廳下設:

(一)澳門關檢處;

(二)海島關檢處。

第十六條
澳門關檢處及海島關檢處

一、根據地理上的區域劃分,澳門關檢處及海島關檢處的職權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往外界的地方監檢對關於進出和轉運的貨物,交通工具,旅客及其行李之相關法例的遵守情況;

(二)監察經公共或私人郵政經營者以郵遞方式寄出和寄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物品,以確保其屬合法;

(三)監察對關於對外貿易的法例的遵守情況;

(四)負責其在管轄範圍內的巡邏工作;

(五)依法拘留人及扣押財物;

(六)將海關及警務範圍內的重要情報知會行動管理廳;

(七)在本身的職權範圍內,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作出筆錄,並將之轉交有職權的海關附屬單位,以便提起有關程序;

(八)在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基於某些原因不能履行有關職責時,代為監察對適用於港口活動的本地及國際海事法例的遵守情況;

(九)確保貨物申報手續依法辦理;

(十)監督貨物的裝卸並搜查貨物;

(十一)收集及核實對外貿易統計編製工作所需的文件所載的資料;

(十二)負責向經濟參與人和團體發佈適當資料,以解釋海關的職責和職權;

(十三)負責監管及監察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

二、澳門關檢處在其區域範圍內設有關閘海關站、內港海關站、外港海關站、珠澳跨境工業區海關站、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及青茂口岸澳門海關站。

三、海島關檢處在其區域範圍內設有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路環九澳港海關站、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及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海關站。

四、海關關長得以批示規範被官方定性為進行關務監檢的關口的新海關站的運作。

五、上款所指的新海關站按其位處澳門半島或離島,分別視為屬澳門關檢處或海島關檢處的區域範圍內的海關站。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廳

一、知識產權廳有職權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廳下設:

(一)知識產權調查處;

(二)技術及訴訟處。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調查處

知識產權調查處的職權為:

(一)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進行預防、打擊及遏止不法行為所需的活動,尤其為加強正當競爭及打擊偽造的活動;

(二)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監管有關的工商業活動;

(三)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合作,執行保護知識產權的專門政策,包括保護工業產權的專有權利、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政策;

(四)促進旨在完善知識產權法例的工作;

(五)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於國際上所作的承諾;

(六)對違反知識產權制度的行為作出筆錄;

(七)輔助司法當局,進行因作為刑事警察機關而被要求進行的活動;

(八)在其本身職權範圍內,對投訴及異議進行分析,並調查其依據及採取適當措施;

(九)將知識產權方面的重要情報知會行動管理廳;

(十)監察互聯網上可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的商業活動,並預防、打擊及遏止有關活動;

(十一)促進權利人對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物品進行檢驗及識別;

(十二)研究、策劃及開展與保護知識產權相關的宣傳及教育工作;

(十三)編製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意見及技術建議;

(十四)跟進及分析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狀況及結果。

第十九條
技術及訴訟處

技術及訴訟處的職權為:

(一)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合作,研究及釐定保護知識產權的專門政策,包括保護工業產權的專有權利、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政策;

(二)綜合處理為訂出關於預防、打擊及遏止違反知識產權制度的行為的措施屬必需的數據及資料;

(三)就申請許可經營涉及電腦程序、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的母本及複製品的商業及複製工業的活動,依法組成有關卷宗;

(四)根據澳門關檢處、海島關檢處及知識產權調查處對違反有關對外貿易及知識產權的法例的行為所作的筆錄,就提起程序組成有關卷宗;

(五)要求作出補充措施及建議採取為進行有關程序所需的措施;

(六)將知識產權方面的重要情報知會行動管理廳。

第二十條
海上監察廳

一、海上監察廳有職權在海域執行海關方面的監察活動,尤其在海域範圍內執行內部保安及警務方面的工作,以及協調及統籌在海域上發生事故的處理方案,並統籌及監察有關執行船隊支援方面的工作。

二、海上監察廳下設:

(一)海上巡邏處;

(二)沿岸巡邏處;

(三)船隊支援處。

第二十一條
海上巡邏處

一、海上巡邏處的職權為:

(一)為預防、打擊及遏止在海域內發生的關務欺詐行為和不法販運活動而進行所需的措施及調查;

(二)進行研究及制定指示,以便正確適用關於預防關務欺詐行為和不法販運活動的法律規定;

(三)將警務及海事方面的重要情報知會行動管理廳;

(四)在海域進行巡邏;

(五)在海域巡查船舶;

(六)在主管的公共部門或實體基於某些原因不能履行有關職責時,代為監察對適用於海事活動的本地及國際海事法例的遵守情況;

(七)在海域監察關於貨物的進出及轉運法例的遵守情況;

(八)參與搜索及拯救行動,以及對危難中及需要救援的人及船舶提供救援,尤其在拯救人的生命及撲滅火災方面的救援;

(九)記錄在海域發生的一切海上事故及事件,並就該等事宜知會上級;

(十)依法拘留人及扣押財物;

(十一)在其本身的職權範圍內,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作出筆錄;

(十二)預防及打擊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活動;

(十三)制定民防工作的內部或功能性應急計劃,並執行相關措施。

二、海上巡邏處設有船隊。

第二十二條
沿岸巡邏處

一、沿岸巡邏處的職權為:

(一)負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沿岸的巡邏;

(二)預防、打擊及遏止對外貿易方面的違法活動;

(三)在其本身的職權範圍內,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作出筆錄;

(四)依法拘留人及扣押財物;

(五)將海關及警務方面的重要情報知會行動管理廳;

(六)記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沿岸發生的一切事故及事件,並就該等事宜知會上級;

(七)預防及打擊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活動。

二、沿岸巡邏處在澳門半島設有澳門海關巡邏站,及在海島設有海島海關巡邏站。

第二十三條
船隊支援處

船隊支援處的職權為:

(一)保養船艇維持在良好操作狀態;

(二)編製船艇的定期檢驗計劃;

(三)對船艇及其設備進行維護;

(四)就添置船艇及其設備方面提供技術意見;

(五)收集船艇及其設備的最新資訊;

(六)編製船隊的需求計劃書,並在有關船艇及其設備進行更新時,評估其對現有和預計的資源可能造成的影響;

(七)向分配予海關各附屬單位的車輛提供技術支援及後勤輔助。

第二十四條
科技管理廳

一、科技管理廳有職權研究及規劃有利於海關履行職責所需的資訊、通訊和科技設施及設備的計劃,確保有關系統及資料數據的安全性及可使用性,並推動海關落實執行電子政務的施政計劃,以及透過科技合作,促進及構建海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地及外地相關公共實體的資訊平台互聯互通。

二、科技管理廳下設科技設施及設備處。

第二十五條
科技設施及設備處

科技設施及設備處的職權為:

(一)建議及執行有關構建有利於海關管理和發展所需的科技設施及設備的計劃;

(二)研究和計劃運用現代化的關檢設施及設備,以便在監察、預防和打擊關務欺詐和不法販運活動方面輔助海關;

(三)促進海關內部通訊設施和設備現代化,定期評估通訊系統的安全,以及確保該系統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通訊部門及保安部門的協調並保持聯繫;

(四)支援海關各指揮及控制系統的運作,經常查驗和評估海域監控系統運作的效能,以及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海域監控工作達至應有的成效及安全;

(五)編製海關在科技設施及設備方面的需求計劃書,並在有關科技設施及設備進行更新時,評估其對現有和預計的資源可能造成的影響;

(六)編製和更新科技設施及設備的操作和安全的指引;

(七)對海關的通訊和科技設施及設備提供保養及技術方面的後勤支援,以確保其良好運作;

(八)對海關船隊的通訊和科技設施及設備的運作提供技術意見和支援。

第二十六條
行政財政廳

一、行政財政廳有職權組織、管理、策劃、統籌及監督人力、物力及財政等資源。

二、行政財政廳下設:

(一)人力資源處;

(二)物資管理處;

(三)財政處。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處

人力資源處的職權為:

(一)負責人事管理工作,安排招聘及甄選程序,並更新有關檔案及文書的資料;

(二)編製人員需求年度計劃,以便準備海關預算案;

(三)促進統一適用關於招聘、甄選、任用、升級、晉階及終止勞務聯繫的法律規定;

(四)執行與工作評核程序有關的工作及促進適用評估表現的共同標準,以貫徹平等原則;

(五)負責關於建立、改變及終止勞務聯繫的行政程序,以及關於公務員勤謹、年假及福利的行政程序;

(六)負責接待新任職的公務員及使其融入有關部門,並促進內部人際關係;

(七)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及有關的登記及檔案;

(八)在行政資料資訊化方面,提供建議和合作;

(九)發出海關人員工作證,並監管其使用;

(十)登記及發出由法律規定的證明及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
物資管理處

物資管理處的職權為:

(一)編製取得財產及勞務的年度需求計劃的建議書,以便準備海關預算案;

(二)對海關提供必要的後勤援助,以便海關執行行動及行政上的活動;

(三)負責對財物的良好管理,包括海關人員的制服,並更新財產清冊的資料;

(四)管理扣押物的倉庫,並確保應有的存庫條件;

(五)負責海關各項設施、設備及車隊的保養及維修,並在資訊及通訊系統的保養及維修方面提供協助;

(六)依法負責在海關職權內的物料的取得、配給及分發,以及註銷在財產清冊內的物料。

第二十九條
財政處

財政處的職權為:

(一)與行政委員會合作,準備及編製海關預算案,以及統籌預算的執行,定期向上級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如有需要,建議及採取有關改正措施;

(二)管理分配予海關的財政資源,以及製作其範圍內所進行的一切活動的會計紀錄;

(三)編製海關財政管理活動的研究報告、意見書及報告書;

(四)執行在海關範圍內財產及勞務的取得計劃,並負責編製承投規則、招標程序與諮詢的有關卷宗、判給建議書,以及辦理其他手續;

(五)儲備及補給日常消費品;

(六)負責司庫的運作,依法徵收及處置由其負責徵收的收入,以及支付經許可的開支;

(七)處理與海關人員的薪俸、補助及扣除的有關程序,並負責作出有關核實及更正;

(八)組織會計工作,以及準備海關財政管理的每月帳目及年度帳目,並呈交行政委員會通過。

第三十條
紀律及法律輔助處

一、紀律及法律輔助處負責就紀律方面的法律事宜提供技術輔助,並向海關各附屬單位提供法律輔助,以及就海關職責及職權範圍內的重要事宜進行法律研究。

二、紀律及法律輔助處的職權為:

(一)研究紀律方面的法律事宜,並建議相關的措施和執行必要的工作;

(二)輔助海關各附屬單位草擬有關海關職權事宜的法規草案,並在法律層面上協調之;

(三)收集法律資訊,編製研究報告、意見書及報告書;

(四)就遵守海關職責範圍內適用的法例,提供所需的技術輔助;

(五)就所遞交的舉報書,發表有關紀律程序的意見;

(六)研究屬海關範疇的公約、協定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並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

(七)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合作,研究、分析、適用和跟進屬海關範疇的條約、協定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八)編製屬規範性及資訊性的通告的草稿;

(九)跟進海關為當事人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進行的訴訟;

(十)組織並管理紀律程序的檔案。

第三十一條
新聞及公共關係處

新聞及公共關係處的職權為:

(一)接收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及跟進有關回覆工作,並編製有關分析及統計報告;

(二)負責海關與市民之間的溝通,確保與傳媒的聯繫,並對有關溝通及聯繫方式提出優化建議;

(三)按上級指示向公眾發佈有關海關的資訊;

(四)分析社會傳播媒介發出的可影響海關形象的報道和資訊,並提出回應策略和方案;

(五)舉辦及協調面向市民的宣傳活動,以促進市民與海關的合作;

(六)收集和處理對海關屬有用的資訊或資料;

(七)接待和協助到訪海關的公共及私人團體及機構的代表;

(八)設計海關的宣傳資料及物品,並統籌有關發放工作。

第三十二條
海關培訓中心

一、海關培訓中心有職權在海關範疇內進行技術知識的專業培訓及進修,以提高海關人員的知識、技術水平及服務質素。

二、海關培訓中心的職權為:

(一)研究各附屬單位在培訓及專業進修方面的需要;

(二)研究、訂定、建議及執行海關人員的培訓及進修計劃,以便提高工作成效和效率,以及人員的素質;

(三)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合作,以保證適當地執行培訓及進修計劃;

(四)就已開展的活動作報告,並評估有關培訓及進修計劃的執行成效;

(五)應要求,與其他同類實體在培訓活動的交流或與海關活動有關的事宜上合作;

(六)組織文獻中心,並更新其資料;

(七)向海關各附屬單位提供其所需的資料及必需書籍;

(八)出版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刊物;

(九)協調及促進與其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合作,以確保海關人員的入職及晉升課程按計劃執行;

(十)確保海關培訓中心物資的安全及管理;

(十一)組織及舉辦與海關職責有關的座談會、研討會及可提高海關人員專業知識的交流會議。

三、海關培訓中心為處級附屬單位,該中心主任的職級等同於處長。

第二章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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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人員編制

海關關員和海關文職人員的編制分別載於本行政法規的附表一及附表二,該等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海關人員的身份識別

一、海關關長的身份係透過行政長官簽發的特別工作證識別。

二、其他海關人員的身份係透過專用工作證識別。

三、本條所指工作證的式樣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

第三十五條
主管制度

一、各廳級及處級的主管官職,須分別由關務總長及副關務總長職級的海關關員出任,但下款所指的主管官職除外。

二、科技管理廳、行政財政廳、科技設施及設備處、紀律及法律輔助處、人力資源處、物資管理處和財政處的主管官職,可由具有適當的學歷及工作經驗擔任相關官職的人士出任。

三、須由海關關員出任的主管官職,僅得由同一職程的人員代任,並適用公職法律制度的規定。

第三章 最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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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權利的保障

一、原水警稽查局軍事化人員繼續享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和福利。

二、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附於編制及處於超額狀況的原水警稽查局軍事化人員,在海關關員編制中將維持其原有的狀況,並不喪失任何權利或福利。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

十一月六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日”。

第三十八條
制服

海關關長、副關長及助理關長在其應參與的莊嚴儀式時,可穿制服,該制服的式樣由行政命令核准之。

第三十九條
福利工作

一、根據第18/2004號行政法規《海關福利會》的規定,海關的福利工作由海關福利會負責。

二、應海關福利會的要求,海關可向其提供後勤及行政輔助,尤其人力資源方面的輔助。

第四十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表一 (第三十條所指者) 海關關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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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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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 職能職位 職位數目
副關長 關務總監 1
助理關長 副關務總監 2
總數 3

2. 海關關員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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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級 職位數目
關務總長 5
副關務總長 16
關務監督 18
副關務監督 20
高級關務督察 28
關務督察 41
副關務督察 131
首席關員 405
一等關員/關員 993
總數 1657

附表二* (第三十條所指者)海關文職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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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廳長 2
處長 5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1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2
技術員 4 技術員 7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9
行政技術助理員 4 a)
總數 41

a) 職位出缺時予以取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1/2023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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