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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0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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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0号法律
修改《2020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制定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2020年4月16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收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3/202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20年4月1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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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修改第22/2019号法律《2020年财政年度预算案》所通过的二零二零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并根据第8/2011号法律《财政储备法律制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该法律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超额储备款项,以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的财政平衡,抵销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导致的娱乐场幸运博彩批给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减少,以及因应该病毒肺炎而实施的税务优惠及经济援助措施开支的增加。

第二条 修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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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二零二零年财政年度预算,是透过在中央预算收入内增加一个收入项目及有关拨款,以及减少或追加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内的其他收入及开支项目的最初预算金额。

第三条 修改第22/201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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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9号法律第二条至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预计收入

一、二零二零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的收入总额为$111,825,655,900.00(壹仟壹佰壹拾捌亿贰仟伍佰陆拾伍万伍仟玖佰澳门元)。

二、二零二零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汇总预算的收入总额为$18,547,508,200.00(壹佰捌拾伍亿肆仟柒佰伍拾万零捌仟贰佰澳门元)。

第三条
预计开支

一、二零二零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的开支总额为$110,996,768,700.00(壹仟壹佰零玖亿玖仟陆佰柒拾陆万捌仟柒佰澳门元)。

二、二零二零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汇总预算的开支总额为$16,270,098,800.00(壹佰陆拾贰亿柒仟零玖万捌仟捌佰澳门元)。

三、二零二零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汇总投资预算的开支总额为$318,849,900.00(叁亿壹仟捌佰捌拾肆万玖仟玖佰澳门元)。

第四条
预算执行结馀

一、根据第15/2017号法律第十五条规定,二零二零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的结馀为$828,887,200.00(捌亿贰仟捌佰捌拾捌万柒仟贰佰澳门元),该结馀仅由自治部门及机构预算执行结馀所组成。

二、二零二零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的营运损益净值为$2,277,409,400.00(贰拾贰亿柒仟柒佰肆拾万零玖仟肆佰澳门元)。

第十六条
旅游税的豁免

一、〔……〕

二、〔……〕

三、下列场所提供的服务亦获豁免旅游税,豁免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为期六个月:

(一)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五条规定属第一组、第二组及第三组的酒店场所;

(二)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六条规定属第二组及第三组的同类场所;

(三)《旅游税规章》第一条b)项所指的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

四、本条所给予的豁免,不惠及未获适当发牌的场所,亦不惠及《旅游税规章》第二条b)项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

第十八条
职业税豁免限额及税额扣减

一、〔……〕

二、〔……〕

三、于二零二零年度,为适用《职业税规章》第四条o)项的规定,固定的年度金额订定为相当于在作出同条a)至n)项扣减后的工作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四、为遵守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雇主应根据《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雇员或散工进行同一《规章》第三十二条所指就源扣缴的职业税税额扣减工作,并应每季以增加的豁免额及固定的年度金额为计算基础,扣除百分之三十纳税主体应缴税额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五、《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及b)项所指的就源扣缴规定仅在下列情况方可作出:

(一)散工,如其每日工资及其他可课税收益超出$686.00(陆佰捌拾陆澳门元);

(二)雇员,如其每月收益超出$17,143.00(壹万柒仟壹佰肆拾叁澳门元)。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八、根据《职业税规章》第十条规定,应递交M/5格式收益申报书的纳税人的职业税税额扣除,由税务当局依职权作出,因而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规定的百分之三十的扣减率、豁免额及固定的年度金额亦应在同一《规章》第四十一条所指的征收凭单中作适当的扣除。

九、〔原第八款〕

第十九条
退还职业税税款

一、于二零二零年度,向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职业税纳税人,退还百分之七十应缴并已缴纳的二零一八年度职业税税款,上限为$20,000.00(贰万澳门元)。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二十条
市区房屋税豁免及税额扣减

一、于二零二零年度,在财政局房屋纪录内登记作居住用途的不动产,获豁免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核准的《市区房屋税规章》所规定的市区房屋税。

二、于二零二零年度,对在财政局房屋纪录内登记作酒店及同类活动、写字楼、商业及工业用途的不动产,设立下列市区房屋税的税额扣减项目:

(一)固定扣减金额为$3,500.00(叁仟伍佰澳门元);

(二)作出上项扣减后对馀额作百分之二十五的扣减。

三、于二零二零年度,对在财政局房屋纪录内登记但不属以上两款所指用途的不动产,设立市区房屋税的税额扣减项目,有关扣减税额定为$3,500.00(叁仟伍佰澳门元)。

四、如纳税主体为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则不适用第一款所指的豁免及上款所指的扣减。

五、如纳税主体为两个或以上自然人,只要其中一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亦适用第一款所指的豁免及第三款所指的扣减。

六、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扣减,将依职权入帐及于《市区房屋税规章》第九十二条所指的征税凭单内作出相关的扣减。

第二十二条
所得补充税豁免限额及税额扣减

一、〔原有条文〕

二、于上款所指课税年度,设立所得补充税的税额扣减项目,有关扣减税额定为$300,000.00(叁拾万澳门元)。

三、上款所指的扣减以派发给股东或股份持有人与课税年度有关的利润或股息前的总收益为计算基础,且将会依职权入帐及于《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五十六条所指的征税凭单内作出相关的扣减。”


第四条 增加第22/2019号法律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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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2/2019号法律内增加第十五-A条、第二十四-A条及第二十四-B条,内容如下:

第十五-A条
执照及准照发出及续期的印花税豁免

于二零二零年度,豁免《印花税缴税总表》第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执照及准照发出及续期的印花税。

第二十四-A条
捐赠的特别规定

于二零二零年度,所得补充税纳税人及职业税第二组纳税人向下列任一实体捐赠用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现金和物品,全数视为《所得补充税规章》及《职业税规章》所规定的经营年度的费用或损失:

(一)根据《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a)项及b)项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二)在内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第二十四-B条
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豁免

于二零二零年度,获许可或注册作下列用途的机动车辆获豁免根据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通过的《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征收的车辆使用牌照税:

(一)第3/2019号法律《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法律制度》所指用作客运用途的轻型出租汽车;

(二)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规章》所指的货车、客货车、牵引车、教练车及校车;

(三)第4/2004号行政法规《陆路跨境客运》核准的《陆路跨境客运规章》所指的用于陆路跨境客运服务的车辆;

(四)以旅行社、酒店场所或不提供司机的机动车辆租赁公司名义注册的客运车辆。”


第五条 更新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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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条所修改的第22/2019号法律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须更新附于第22/2019号法律的预算表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

第六条 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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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法律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财政局须依职权退还已征收并根据经本法律第三条及第四条修改的第22/2019号法律规定,享有税务优惠或豁免的税捐和税项所涉及的任何款项。

二、为遵守上款规定,涉及本法律所规定的税务优惠及豁免的经济活动的监察、发出准照或批准的公共实体,应就计算退还款项或核实是否符合该等税务优惠及豁免的前提,向财政局提供一切所需资料。

三、本法律所规定的税务优惠及豁免,不免除纳税人履行适用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关于申报的义务,亦不妨碍适用就不履行该等义务所规定的罚则。

第七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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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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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及开支项目的预算拨款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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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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