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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9号法律 (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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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9号法律
就职宣誓法

1999年12月20日
第4/1999号法律 (2001年)
《第4/199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9年12月20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何厚铧于1999年12月20日发布本法律,并于1999年12月2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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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旨在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二条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有关人员所规定的宣誓事宜。

第二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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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所称的宣誓,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宣誓。

二、本法所称的宣誓人,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

第三条 宣誓的时间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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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人应于就职时亲自公开宣誓。

第四条 宣誓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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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人得选择以中文或葡文宣誓。

第五条 拒绝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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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本法宣誓而拒绝宣誓者,丧失就任资格。

第六条 誓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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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人应按其所任职务,分别以本法附件所列的誓词宣誓。

第七条 身兼多项职务者的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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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本法所指的职务一项以上者,应分别参加其所担任职务的宣誓。

第八条 监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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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长官宣誓时,由国务院总理监誓。

二、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宣誓时,由国务院总理委托行政长官监誓。

三、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及检察官宣誓时,由行政长官监誓。

第九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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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附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有关人员的就职宣誓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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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长官的誓词

本人(姓名),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当拥护并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致力于维护澳门的稳定和发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二、主要官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职务),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三、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职务),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四、行政会委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五、立法会议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六、法官、检察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职务),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公正廉洁,维护法制,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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