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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9號法律 (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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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9號法律
就職宣誓法

1999年12月20日
第4/1999號法律 (2001年)
《第4/1999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9年12月20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何厚鏵於1999年12月20日發佈本法律,並於1999年12月2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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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旨在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有關人員所規定的宣誓事宜。

第二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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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所稱的宣誓,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宣誓。

二、本法所稱的宣誓人,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

第三條 宣誓的時間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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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人應於就職時親自公開宣誓。

第四條 宣誓的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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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人得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宣誓。

第五條 拒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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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本法宣誓而拒絕宣誓者,喪失就任資格。

第六條 誓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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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人應按其所任職務,分別以本法附件所列的誓詞宣誓。

第七條 身兼多項職務者的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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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本法所指的職務一項以上者,應分別參加其所擔任職務的宣誓。

第八條 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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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長官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監誓。

二、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委託行政長官監誓。

三、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由行政長官監誓。

第九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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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何厚鏵

附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有關人員的就職宣誓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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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長官的誓詞

本人(姓名),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當擁護並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致力於維護澳門的穩定和發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二、主要官員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職務),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三、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職務),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四、行政會委員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五、立法會議員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六、法官、檢察官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職務),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公正廉潔,維護法制,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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