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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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全国性法律公布 1999年12月20日 |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后段规定,凡列于该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 第一款,命令公布下列全国性法律,并予以实施: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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