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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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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全國性法律公佈

1999年12月20日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後段規定,凡列於該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 第一款,命令公佈下列全國性法律,並予以實施: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長官公告,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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