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6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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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6号法律
修改保安部门及保安部队若干人员组别的薪俸点

2006年5月15日
《第4/2006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6年5月9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6年5月10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6年5月1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编辑]

本法律旨在为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海关、司法警察局及澳门监狱狱警队伍若干职程的人员重新订定薪俸点。

第二条 薪俸点[编辑]

属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海关基础职程的人员、澳门监狱狱警队伍的人员,以及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侦查员,在职时有权分别按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载的薪俸点收取薪俸。

第三条*[编辑]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四条[编辑]

一、**

二、*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五条*[编辑]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六条*[编辑]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

第七条 产生效力[编辑]

本法律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表一至附表四*[编辑]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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