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6号法律
外观
本法规已于2021年被第13/2021号法律废除所有具法律效力条文。 |
第4/2006号法律 修改保安部门及保安部队若干人员组别的薪俸点 2006年5月15日 |
《第4/2006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6年5月9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6年5月10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6年5月1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编辑]本法律旨在为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海关、司法警察局及澳门监狱狱警队伍若干职程的人员重新订定薪俸点。
第二条 薪俸点
[编辑]属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海关基础职程的人员、澳门监狱狱警队伍的人员,以及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侦查员,在职时有权分别按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载的薪俸点收取薪俸。
第三条*
[编辑]*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四条
[编辑]一、**
二、*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五条*
[编辑]*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3/2021号法律
第六条*
[编辑]*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
第七条 产生效力
[编辑]本法律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表一至附表四*
[编辑]*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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