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6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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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6號法律
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2006年5月15日
《第4/2006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6年5月9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6年5月10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06年5月1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編輯]

本法律旨在為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海關、司法警察局及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若干職程的人員重新訂定薪俸點。

第二條 薪俸點[編輯]

屬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海關基礎職程的人員、澳門監獄獄警隊伍的人員,以及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在職時有權分別按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載的薪俸點收取薪俸。

第三條*[編輯]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四條[編輯]

一、**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五條*[編輯]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六條*[編輯]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第七條 產生效力[編輯]

本法律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表一至附表四*[編輯]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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