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6號法律
外觀
本法規已於2021年被第13/2021號法律廢除所有具法律效力條文。 |
第4/2006號法律 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2006年5月15日 |
《第4/2006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6年5月9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6年5月10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06年5月1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編輯]本法律旨在為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海關、司法警察局及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若干職程的人員重新訂定薪俸點。
第二條 薪俸點
[編輯]屬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海關基礎職程的人員、澳門監獄獄警隊伍的人員,以及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在職時有權分別按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載的薪俸點收取薪俸。
第三條*
[編輯]*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四條
[編輯]一、**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五條*
[編輯]*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六條*
[編輯]*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第七條 產生效力
[編輯]本法律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表一至附表四*
[編輯]*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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