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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M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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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民国法规,可参见解剖尸体条例
第4/96/M号法律
七月八日
尸体解剖

1996年7月8日
《第6/98/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6年6月21日通过,总督韦奇立于1996年7月1日颁布,并于1996年7月8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律适用于为教学、科学研究及治疗应用研究之人类尸体或其部分的解剖,以及器官、组织或部分的摘取。

第二条
(得被解剖的尸体)

在下列情况下之人类尸体解剖属合法:

a)其人在生时曾表示愿意把其尸体供上条所指任一目的之用;

b)尸体在十五日内没有人依法要求认领将之殓葬。

第三条
(补充法例)

六月三日第2/96/M号法律所定规则,尤其有关同意、无偿性、秘密性、死亡证明及摘取的施行等方面,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本法律所规定的情况。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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