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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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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澳門法例相關中華民國法規,可參見解剖屍體條例
第4/96/M號法律
七月八日
屍體解剖

1996年7月8日
《第6/98/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6年6月21日通過,總督韋奇立於1996年7月1日頒布,並於1996年7月8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法律適用於為教學、科學研究及治療應用研究之人類屍體或其部分的解剖,以及器官、組織或部分的摘取。

第二條
(得被解剖的屍體)

在下列情況下之人類屍體解剖屬合法:

a)其人在生時曾表示願意把其屍體供上條所指任一目的之用;

b)屍體在十五日內沒有人依法要求認領將之殮葬。

第三條
(補充法例)

六月三日第2/96/M號法律所定規則,尤其有關同意、無償性、秘密性、死亡證明及摘取的施行等方面,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本法律所規定的情況。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頒布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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