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2011号行政法规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21/2004号行政法规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40/2011号行政法规 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011年12月16日
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第一组 - 第二副刊 - 第52期(2011年12月29日) - 第2928-2933版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编辑]

设立旅游发展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编辑]

委员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制定旅游发展策略、措施及政策方面的谘询机构。

第三条 职权[编辑]

一、委员会具职权就旅游业的一切事宜,尤其就政府为下列事宜制订策略性指引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

(一)举办旅游服务;

(二)推广旅游;

(三)规范旅游活动;

(四)规划和发展旅游。

二、委员会尚具有下列职权:

(一)为提升旅游业的竞争力,尤其在跟进旅游政策的执行方面提出建议及意见;

(二)编制旅游经济活动范畴的报告和进行有关研究;

(三)通过委员会内部规章。

第四条 组成[编辑]

一、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一)社会文化司司长,由其出任主席;

(二)旅游局局长,于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主席;

(三)社会文化司代表一名;

(四)保安司代表一名;

(五)运输工务司代表一名;

(六)旅游局代表两名(不包括旅游局局长);

(七)海关代表一名;

(八)旅游学院代表一名;

(九)文化局代表一名;

(十)劳工事务局代表一名;

(十一)人力资源办公室代表一名;

(十二)民政总署代表一名;

(十三)民航局代表一名;

(十四)消费者委员会代表一名;

(十五)澳门酒店协会代表一名;

(十六)澳门酒店旅业商会代表一名;

(十七)澳门酒店旅业职工会代表一名;

(十八)澳门旅游商会代表一名;

(十九)澳门旅游业议会代表一名;

(二十)澳门旅行社协会代表一名;

(二十一)澳门专业导游协会代表一名;

(二十二)澳门饮食业联合商会代表一名;

(二十三)澳门旅游零售服务业总商会代表一名;

(二十四)澳门营业汽车工商联谊会代表一名;

(二十五)澳门会议展览业协会代表一名;

(二十六)澳门娱乐场博彩业承批公司商会代表一名;

(二十七)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二十八)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二十九)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一)澳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二)维澳莲运公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三)信德中旅船务管理(澳门)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四)金光喷射飞航(澳门)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五)西北航运快线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六)粤通船务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七)在旅游业界公认的专业人员,人数不超过十五人。

二、主席可邀请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以及就商讨事宜有认识及经验的专家或人士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委任及任期[编辑]

一、上条第一款(三)至(十四)项及(三十七)项所指的成员,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委任。

二、上条第一款(十五)至(三十六)项所指的团体及实体的代表,以及其候补人,由所代表的团体及实体指定,并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委任。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有关团体或实体应于其代表丧失代表资格后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将替换代表事宜通知社会文化司司长。

四、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第六条 主席[编辑]

主席具有下列职权:

(一)代表委员会;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会会议;

(三)制订和核准议程;

(四)使本行政法规及委员会内部规章获遵守;

(五)行使本行政法规或其他法规所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运作[编辑]

一、全会以平常会议的形式每年举行两次,并可由主席主动提出或应最少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

二、全会的召集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作出,且召集书应载明议程。

三、每次会议均须缮立会议纪录,其内须摘录会议上发生的一切事情,尤须指出会议日期、地点、出席成员、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以及所作决议。

第八条 专责小组[编辑]

主席可决定设立专责小组,负责就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专题事项作研究及跟进,并编制有关的建议书及报告书。

第九条 秘书处及技术辅助[编辑]

一、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委员会及专责小组运作所需的技术、行政及后勤辅助,以及执行主席所交托的其他职务。

二、秘书处直接隶属于主席运作,并由一名秘书长领导。

三、秘书处由秘书长及最多十名人员组成;经秘书长建议,有关人员可从其原属部门派驻或征用,亦可根据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或以包工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方式聘用。

四、如有需要,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向委员会提供补充的行政技术辅助,且不影响以上数款规定的适用。

第十条 秘书长[编辑]

一、秘书长具有下列职权:

(一)列席全会及专责小组的会议;

(二)协调委员会及专责小组的行政技术辅助;

(三)按主席的指示编制全会及专责小组的会议议程及会议纪录;

(四)执行主席交托及内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务。

二、秘书长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批示任命,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三、秘书长的职级等同厅长级,收取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中表二所载的薪俸点。

四、秘书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主席指定有关代任人。

第十一条 专项研究[编辑]

委员会为开展其职权范围内的专项研究,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或根据取得劳务的法定制度向学术机构、专业顾问,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取得服务及技术协助。

第十二条 出席费[编辑]

委员会及专责小组的成员,以及第四条第二款所指获邀列席的人士,均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第十三条 财政资源[编辑]

一、委员会运作所需的财政资源,登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中拨予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的款项内。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委员会秘书处每年须向社会文化司司长呈交一份配合其开展工作的预算提案,以便将之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内。

第十四条 废止[编辑]

废止第21/2004号行政法规《旅游发展辅助委员会》。

第十五条 生效[编辑]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