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 | 第21/2004號行政法規 |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旅遊發展委員會 制定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011年12月16日 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第一組 - 第二副刊 - 第52期(2011年12月29日) - 第2928-2933版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編輯]設立旅遊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第二條 性質
[編輯]委員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制定旅遊發展策略、措施及政策方面的諮詢機構。
第三條 職權
[編輯]一、委員會具職權就旅遊業的一切事宜,尤其就政府為下列事宜制訂策略性指引提出建議和發表意見:
(一)舉辦旅遊服務;
(二)推廣旅遊;
(三)規範旅遊活動;
(四)規劃和發展旅遊。
二、委員會尚具有下列職權:
(一)為提升旅遊業的競爭力,尤其在跟進旅遊政策的執行方面提出建議及意見;
(二)編製旅遊經濟活動範疇的報告和進行有關研究;
(三)通過委員會內部規章。
第四條 組成
[編輯]一、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出任主席;
(二)旅遊局局長,於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社會文化司代表一名;
(四)保安司代表一名;
(五)運輸工務司代表一名;
(六)旅遊局代表兩名(不包括旅遊局局長);
(七)海關代表一名;
(八)旅遊學院代表一名;
(九)文化局代表一名;
(十)勞工事務局代表一名;
(十一)人力資源辦公室代表一名;
(十二)民政總署代表一名;
(十三)民航局代表一名;
(十四)消費者委員會代表一名;
(十五)澳門酒店協會代表一名;
(十六)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一名;
(十七)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一名;
(十八)澳門旅遊商會代表一名;
(十九)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一名;
(二十)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一名;
(二十一)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一名;
(二十二)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代表一名;
(二十三)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一名;
(二十四)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一名;
(二十五)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一名;
(二十六)澳門娛樂場博彩業承批公司商會代表一名;
(二十七)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二十八)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二十九)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一)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二)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三)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四)金光噴射飛航(澳門)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五)西北航運快線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六)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七)在旅遊業界公認的專業人員,人數不超過十五人。
二、主席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就商討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專家或人士列席委員會會議。
第五條 委任及任期
[編輯]一、上條第一款(三)至(十四)項及(三十七)項所指的成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
二、上條第一款(十五)至(三十六)項所指的團體及實體的代表,以及其候補人,由所代表的團體及實體指定,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有關團體或實體應於其代表喪失代表資格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將替換代表事宜通知社會文化司司長。
四、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第六條 主席
[編輯]主席具有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全會會議;
(三)制訂和核准議程;
(四)使本行政法規及委員會內部規章獲遵守;
(五)行使本行政法規或其他法規所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運作
[編輯]一、全會以平常會議的形式每年舉行兩次,並可由主席主動提出或應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全會的召集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作出,且召集書應載明議程。
三、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摘錄會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尤須指出會議日期、地點、出席成員、審議事項、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以及所作決議。
第八條 專責小組
[編輯]主席可決定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專題事項作研究及跟進,並編製有關的建議書及報告書。
第九條 秘書處及技術輔助
[編輯]一、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委員會及專責小組運作所需的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以及執行主席所交託的其他職務。
二、秘書處直接隸屬於主席運作,並由一名秘書長領導。
三、秘書處由秘書長及最多十名人員組成;經秘書長建議,有關人員可從其原屬部門派駐或徵用,亦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或以包工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聘用。
四、如有需要,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向委員會提供補充的行政技術輔助,且不影響以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第十條 秘書長
[編輯]一、秘書長具有下列職權:
(一)列席全會及專責小組的會議;
(二)協調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行政技術輔助;
(三)按主席的指示編製全會及專責小組的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四)執行主席交託及內部規章規定的其他職務。
二、秘書長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任命,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三、秘書長的職級等同廳長級,收取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中表二所載的薪俸點。
四、秘書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有關代任人。
第十一條 專項研究
[編輯]委員會為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專項研究,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以簽訂協議書的方式或根據取得勞務的法定製度向學術機構、專業顧問,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服務及技術協助。
第十二條 出席費
[編輯]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獲邀列席的人士,均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第十三條 財政資源
[編輯]一、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中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款項內。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委員會秘書處每年須向社會文化司司長呈交一份配合其開展工作的預算提案,以便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
第十四條 廢止
[編輯]廢止第21/2004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
第十五條 生效
[編輯]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