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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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制定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贺一诚
2020年2月12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有效期:2020年2月19日至今
本作品收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4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并于2020年2月1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2/2018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顾问林香生;

(二)保安司司长办公室顾问曾翔。

二、废止第236/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本作品来自澳门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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