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5/91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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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
第455/91号法令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992年1月13日
《第386/72号命令》经葡萄牙部长会议于1991年12月12日批阅及通过,葡萄牙总统苏亚雷斯于1991年12月23日颁布,葡萄牙总理施华高于1991年12月26日副署,并于1992年1月13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本法令终止在澳门生效。在葡萄牙由部长会议三月二十三日第23/2021号法令废除。

一九九一年一月,葡萄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部部长在里斯本,就葡语在澳门的地位达致谅解。

根据此谅解,葡萄牙将马上赋予中文与葡文同等之地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内确认在一九九九年后实施葡语官方化。

葡萄牙之立场与主权之行使,对葡语为组成部份之国家文化财产之维护及价值之提高以及中葡联合声明之内容及精神有著密切之关系;此立场应由政府发出一项法规予以确定并归由澳门地区之本身管理机关负责加强条件以使中文之官方地位能按当地实况逐步及循序渐进地在行政、立法及司法领域内得以确立。

基于此:

政府根据宪法第二0一条第一款a项的规定,命令制定条文如下:

独一条--中文在澳门具有与葡文相等之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于部长会议批阅及通过。

Aníbal António Cavaco Silva施华高

Duarte Ivo Cruz

Diamantivo Freitas Gomes Durão

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颁布。

命令公布。

共和国总统 苏亚雷斯

于一九九一十二月二十六日副署。

总理 施华高

应公布于澳门《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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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根据经葡萄牙文化部第63/85号法令所核准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典第8条第1款规定,官方作品及其官方翻译本不受版权保护。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典第3条第1款C项规定,官方作品指有系统,有注释的条约、法律、规定、行政或司法报告和决定的合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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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本作品来自澳门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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