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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7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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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7号法律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规定的给付金钱补偿的条件

2007年7月9日
《第2/2007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7年12月6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7年12月1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7年12月1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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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第七条修改如下:

第七条
(金钱补偿)

一、第一条所指人员的散位合同如因死亡、年龄限制、丧失工作能力或因不获行政当局续期而终止时,除享有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所定的权利外,尚可获金钱补偿。

二、……

三、如工作人员死亡,金钱补偿的金额计入遗产内。”


第二条 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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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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