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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7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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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7號法律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規定的給付金錢補償的條件

2007年7月9日
《第2/2007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7年12月6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7年12月1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7年12月1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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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修改如下:

第七條
(金錢補償)

一、第一條所指人員的散位合同如因死亡、年齡限制、喪失工作能力或因不獲行政當局續期而終止時,除享有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所定的權利外,尚可獲金錢補償。

二、……

三、如工作人員死亡,金錢補償的金額計入遺產內。”


第二條 生效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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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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