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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M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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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已于2001年被第8/2001号法律废止。
第5/99/M号法律
十二月十七日
通过《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法典》

1999年12月17日
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法典
《第5/99/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9年12月10日通过,总督韦奇立于1999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9年12月17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鉴于澳门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c项之规定,命令制定法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通过)

通过成为本法律组成部分之《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法典》。

第二条
(补充法例)

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补充适用于未受《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法典》规范的程序。

第三条
(检讨)

《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法典》须于其开始生效日起一年内予以检讨。

第四条
(废止)

一、废止由一九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命令核准之《澳门省登记税之结算及征收规章》及所有补充法例。

二、上款之规定不妨碍以往法律已给予之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之豁免,但关于给予及承认豁免之程序以及豁免之延续或失效之制度除外。

第五条
(开始生效)

本法律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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