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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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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於2001年被第8/2001號法律廢止。
第5/99/M號法律
十二月十七日
通過《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1999年12月17日
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第5/99/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9年12月10日通過,總督韋奇立於1999年12月15日頒布,並於1999年12月17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c項之規定,命令制定法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通過)

通過成為本法律組成部分之《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第二條
(補充法例)

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補充適用於未受《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規範的程序。

第三條
(檢討)

《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須於其開始生效日起一年內予以檢討。

第四條
(廢止)

一、廢止由一九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命令核准之《澳門省登記稅之結算及徵收規章》及所有補充法例。

二、上款之規定不妨礙以往法律已給予之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之豁免,但關於給予及承認豁免之程序以及豁免之延續或失效之制度除外。

第五條
(開始生效)

本法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頒布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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