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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2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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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已于2023年1月1日被第16/2022号法律废止。
第6/2002号行政法规
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的中介业务

2002年4月1日
《第6/2002号行政法规》(原标题为《订定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的资格及规则》)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2年3月20日制定,并于2002年4月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2009年8月10日经第27/2009号行政法规修改及重新公布。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6/2001号法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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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范围

本行政法规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的中介业务,包括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以下简称“博彩中介人”)适当资格的审查程序、发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的程序、博彩中介人在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以下简称“承批公司”)所作的登记以及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报酬的支付。

第二条
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

为适用本行政法规及其他补足性法规的规定,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以下简称“博彩中介业务”)是指向博彩者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消遣等各种便利而收取由一承批公司支付的佣金或其他报酬作为回报,以推介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业务。

第三条
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一、博彩中介业务只可由符合本行政法规所定资格的属公司或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从事。

二、博彩监察协调局可声请由法院命令解散未获发准照而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任何实体并对其进行司法清算,且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人或实体作出相同声请的正当性。

第四条
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从事的博彩中介业务

一、如属由公司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情况,该公司的所营事业应仅为推介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且只有自然人方可成为其公司资本的拥有人。

二、如有关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必须为记名股份,且公司资本应在公司设立之时已全部认购及缴付。

三、禁止以公开认购的方式设立以第一款所指业务为所营事业的公司。

四、获发博彩中介人准照后,方可就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设立作商业登记。

五、博彩中介人作出上款所指登记后,应于十五日内将登记证明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

第五条
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从事的博彩中介业务

一、获发博彩中介人准照后,方可就关于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的事实作商业登记。

二、博彩中介人作出上款所指登记后,应于十五日内将登记证明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

第二章 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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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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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业务的资格

一、获政府透过博彩监察协调局发给博彩中介人准照者,方可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二、除须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外,博彩中介人准照只可发给被视为具备适当资格获发准照的申请人。

三、特别是处于自被科处第三十二-B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注销准照附加处罚之日至递交下条所指申请书之日未满两年的情况的申请人,视为不具备资格。

四、博彩中介人必须在博彩中介人准照的有效期内保持其适当资格。

第七条
首次申请

发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的程序,自申请人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后展开;申请书须视乎具体情况而适当附具第八条或第九条所指的表格,以及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资料或文件,此外,尚须附具一份由承批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承批公司负责的董事签署的声明书,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声明书内应指出承批公司拟与有关博彩中介人经营业务的意向。

第二节 适当资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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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节 属公司或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及博彩中介人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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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及博彩中介人的适当资格

一、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应向博彩监察协调局呈交一份填妥的“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的式样载于本行政法规附件一,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二、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应向博彩监察协调局呈交关于每名拥有其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及每名董事的“拥有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的式样载于本行政法规附件二,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表格须由每名股东及董事填妥。

三、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应向博彩监察协调局呈交关于每名主要雇员的“博彩中介人主要雇员个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的式样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核准,表格须由每名主要雇员填妥。

四、政府在审查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须考虑载于以上数款所指文件的资料,且不影响第十三条规定的适用。

第九条
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及博彩中介人的适当资格

一、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应向博彩监察协调局呈交一份填妥的“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个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的式样载于本行政法规附件三,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二、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应向博彩监察协调局呈交上条第三款所指的、关于每名主要雇员的“博彩中介人主要雇员个人资料披露表”,表格须由每名主要雇员填妥。

三、政府在审查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须考虑载于以上两款所指文件的资料,且不影响第十三条规定的适用。

第十条
适当资格审查程序的进行

一、适当资格的审查程序由博彩监察协调局负责进行,并在该局局长编制报告书后结束;如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属公司,报告书应指出该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拥有其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如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报告书应指出该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及其主要雇员是否具备适当资格。

二、为进行适当资格审查程序中的调查程序,博彩监察协调局可求助于专业企业及获得行政当局任何其他部门的协助。

三、博彩监察协调局在完成第一款所指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前,可请求第一款所述的任何人或实体解释任何方面的问题或补充任何资料,但仅以非基本资料为限。

四、如第一款所指报告书的结论指出属公司或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不具备适当资格,则不发给博彩中介人准照。

五、如第一款所指报告书的结论指出属公司或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已不再具备适当资格,政府可容许对导致丧失适当资格的瑕疵作出补正,只要该瑕疵属可补正者;如导致丧失适当资格的瑕疵属不可补正者,则吊销已发给的博彩中介人准照。

六、如第一款所指报告书的结论指出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某一股东已不再具备适当资格,该股东应在政府专门订定的期限内将其在公司内的出资移转予第三人;如期限届满而仍未作出移转,则相关的博彩中介人应取得该股东的出资。

七、如第一款所指报告书的结论指出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某一董事或主要雇员,又或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的某一主要雇员已不再具备适当资格,则相关的博彩中介人应促使即时终止该董事或主要雇员的职务。

八、进行审查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拥有其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以及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及其主要雇员是否具备适当资格的程序所需的费用,由接受审查者支付。

九、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应在呈交第八条及第九条所指表格时提供现金担保,如属第十四条第七款所指的情况,应在接获博彩监察协调局就提供担保金作出的通知后提供现金担保;担保金的金额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订定。

十、由博彩监察协调局发出的、详细列明适当资格审查程序费用的证明或其他文件是该等费用的充分证据。

十一、与支付适当资格审查程序费用有关的债务是透过税务执行程序收取。

第二分节 资料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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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资料的披露

一、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每名拥有其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董事、主要雇员及合作人,以及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其每名主要雇员及合作人,均须准许政府查阅其认为对审查工作属必需的一切文件、资讯及资料,即使该等文件、资讯及资料受保密义务保护亦然;为此,上述实体尤应向政府呈交一份“准许披露资料声明书”;该声明书的式样载于本行政法规附件四,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声明书须经填妥及签名,而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

二、如声明人属其他管辖区域的居民,而在该管辖区域内无法获得上款所指的当场公证认定,则签名应由有权限的公共当局认定,而该签名认定须经法律适当认可。

第十二条
合作义务

一、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是本节第一分节的规定,以及第16/2001号法律的其他补足性法规的规定,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其每名股东、董事、主要雇员及合作人,以及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其每名主要雇员及合作人,除应向政府呈交上条第一款所指的声明书外,尚须负起一项与政府合作的特别义务,为此,经政府要求,应提供任何文件、资讯、资料或证据,并应给予任何准许。

二、为进行本行政法规所指的适当资格审查程序,任何人或实体,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实体,均须负起一项与政府合作的义务,为此,经政府要求,应提供关于接受适当资格审查的任何人或实体的一切文件、资讯、资料或证据,并应给予任何准许。

第十三条
其他资料

一、除第八条及第九条所指资料外,政府尚可要求提供其认为对适当资格的审查工作属重要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亦可随时要求提供关于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的风险评估报告,如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属公司,尚可随时要求提供关于每名拥有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或董事的风险评估报告。

三、上款所述的风险评估报告应由被公认为具有国际声誉的本地或外地核数师行编制,如属关于自然人的风险评估报告,亦可由被公认为具有声誉的信用机构编制;在任何情况中,利害关系人均应事先透过经济财政司司长就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的公司或信用机构征得政府的同意。

四、第二款所述的风险评估报告应载明与下列事宜有关的资讯及资料:个人或公司以及公司机关据位人的身份资料或认别资料、个人或公司提起的或作为被诉人的司法诉讼、个人或公司的经济状况,包括倘有的重要消费借贷或财务活动,以及所拥有的财产及权利的价值评估。

第三节 博彩中介人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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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博彩中介人准照的发出、续期及有效期

一、完成第十条所指的适当资格审查程序后,如认为属公司或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具备适当资格,可以向其发出博彩中介人准照。

二、发给博彩中介人的博彩中介人准照有效期为一历年,并可透过最迟于九月三十日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递交的申请书,按相同期间续期;但不影响第五款及第六款规定的适用。

三、上款所述的申请书应附具一份由承批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承批公司负责的董事签署的声明书,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声明书内应指出承批公司拟于下一历年与有关博彩中介人经营业务的意向。

四、如博彩中介人准照在一月一日之后发出,则自发出之日至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视为一历年。

五、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拥有其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每隔六年必须接受一次适当资格的审查;为此,上述者应最迟于八月三十一日,将第八条所指的表格,连同第二款所述的申请书一并递交予博彩监察协调局。

六、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及其主要雇员,每隔三年必须接受一次适当资格的审查;为此,上述者应最迟于八月三十一日,将第九条所指的表格,连同第二款所述的申请书一并递交予博彩监察协调局。

七、博彩监察协调局可于博彩中介人准照有效期内,要求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拥有其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以及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及其主要雇员,接受额外的适当资格审查程序,且不影响第五款及第六款规定的适用。

八、发出博彩中介人准照或为准照续期时,政府可订定准照权利人必须遵守的任何要件或特定条件。

第十五条
获发准照的博彩中介人名单

博彩监察协调局应最迟于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获发准照的博彩中介人名单。

第三章 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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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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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一般原则

博彩中介人应遵守适用于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一切法律及法规;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均作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的考虑因素。

第十七条
合作人

一、为从事本身的业务,博彩中介人可配备自行挑选的合作人,其数目上限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最迟于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定出。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博彩中介人应最迟于每年的十一月十五日透过其进行登记的承批公司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送交一份名单,该名单须载有博彩中介人为翌年而挑选的合作人的身份资料,并须附同该等合作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刑事纪录证明书;如合作人在其居住的管辖区域内无法取得刑事纪录证明书,则应附同具同等效力的文件。

三、上款所指的合作人名单须经博彩监察协调局核准;该局可以不核准名单上的某一人或某部分人。

四、博彩监察协调局可随时取消第二款所指名单上的某一人或某部分人的合作人资格,但不妨碍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一条,以及与博彩中介人、其合作人及在娱乐场任职的雇员的责任有关的其他特别法律规定的适用。

五、博彩中介人可透过由其他合作人取代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合作人,尤其是取代博彩监察协调局按照第三款规定不予核准者或按照第四款规定已被取消合作人资格者的方式,随时更改合作人的名单;博彩中介人合作人名单的更改,须获得第三款所规定的由博彩监察协调局作出的核准。

六、博彩中介人不可聘用已被取消合作人资格的人作为其雇员或在一稳定关系的基础上与该人有法律上的从属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关系;但经博彩监察协调局许可者除外。

七、合作人必须遵守由博彩监察协调局发出的一切通告及指引。

八、博彩中介人与其合作人订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博彩中介人应将合同副本或任何合同修改的副本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并须附具一份声明书,其内容为博彩中介人以名誉承诺声明所送交的文件属正本的副本。

第十八条
博彩中介人的非专用性

博彩中介业务非以专用制度从事,即博彩中介人可在一家以上的承批公司从事业务,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且不影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

第十九条
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公司结构、董事会组成及公司权利的变更

一、如公司结构、董事会组成及公司权利有任何变更,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应将有关事实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并应将一切有关的重要文件送交该局。

二、除经政府预先许可者外,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取得、移转或设定负担于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公司出资的行为,以及任何涉及将投票权或其他公司权利授予权利拥有人以外的人的行为或协议,均属无效。

三、如已获得上款所述的许可,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应于十五日内将一切与获许可的法律行为有关的文件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

四、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亦须将其公司合同的任何修改,以及其董事知悉存在的准公司协议,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为此,上述董事应定期向股东询问是否存在准公司协议。

五、拥有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新股东,必须接受适当资格的审查程序。

六、违反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义务,构成行政上的违法行为,且不影响应负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地位的让与

一、博彩中介人不得透过他人从事本身获发准照从事的博彩中介业务。

二、博彩中介人将其合同地位以任何方式或名义转让或让与第三人的合同,均属无效。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

一、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其每名股东、董事、主要雇员及合作人,以及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其每名主要雇员及合作人,均须就从事业务时所知悉的事实及资讯遵守保密义务,但属刑事警察当局及刑事警察机关、警察当局及法院当局、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行使本身权限而要求提供资讯的情况除外。

二、上款所指的任何人,在其职务终止后,仍须遵守上款所定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监察

政府有权限透过博彩监察协调局监管及监察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情况。

第二节 博彩中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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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博彩中介人的登记

一、获发博彩中介人准照后,博彩中介人必须在一承批公司进行登记,方可从事业务。

二、上款所指的博彩中介人登记,须获得由政府透过博彩监察协调局作出的许可。

第二十四条
合同

一、博彩中介人须按照其与承批公司订立的合同从事业务。

二、上款所指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一式三份,有关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

三、承批公司须于十五日内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送交第一款所指合同的其中一份正本、合同的所有补充文件的副本,以及与博彩中介人有关的涉及澳门币一百万元或一百万元以上债务的其他文件的副本或涉及支付上指金额的其他文件的副本。

四、送交上款所指的补充文件及其他文件时,应附具一份由承批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承批公司负责的董事签署的声明书,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声明书的内容为承批公司以名誉承诺声明有关文件所载资料及资讯均真确无讹,并为最新资料,且该等文件属正本的副本。

五、第一款所指合同必须载有关于下列事宜的条款:

(一)协定的佣金或其他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法,但须遵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的规定;

(二)博彩中介人可在娱乐场从事业务的条件及方式,尤其是有否分配专用的场地;

(三)应提供的担保金及担保,以及提供的方式;

(四)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人承诺放弃特别法院管辖并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个人工作证

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董事、主要雇员及合作人、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其主要雇员及合作人,以及所有在博彩中介人辖下担任主要或次要职务的人,在娱乐场内履行其职务时,均须使用由博彩中介人进行登记的承批公司发出的、附有持证人照片的个人工作证;该证件的式样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核准。

第二十六条
不能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一、如博彩中介人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须履行的义务,应立即将有关事实通知其进行登记的承批公司。

二、承批公司接获上款所指通知后,应即时中止有关博彩中介人的业务,并立即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第二十七条
佣金及报酬的限制

一、经济财政司司长得以批示订定承批公司可支付予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报酬的上限,并规范有关支付方式。

二、为适用本条规定,任何由承批公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透过尤其是承批公司出资的公司或与承批公司存有集团关系的公司而间接给予或提供予博彩中介人的奖赏、服务或其他可作金钱衡量的利益,又或对之作出的慷慨行为,均推定为具有报酬性质。

三、第一款所指的批示,适用于所有在将来支付的佣金或报酬,即使有关的佣金或报酬是根据该批示生效前已签订的合同支付亦然;为此,须给予有关利害关系人一期限,以便该利害关系人将按照批示所定报酬上限订立的新合同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

第二十八条
博彩中介人的名单

一、承批公司必须最迟于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监察协调局呈交一份承批公司拟于翌年与之经营业务的博彩中介人的名单。

二、政府须最迟于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透过博彩监察协调局定出获许可在每一承批公司经营业务的博彩中介人的数目上限,并指明获许可的博彩中介人的身份。

三、承批公司必须编制一份在其公司进行登记的所有博彩中介人、其董事、主要雇员及合作人,以及所有在博彩中介人辖下担任主要或次要职务的人的名单,并须更新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承批公司的责任

承批公司与博彩中介人就博彩中介人、其董事、合作人及在娱乐场任职的雇员在娱乐场进行的活动负连带责任,并就彼等对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的遵守情况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承批公司的义务

除本行政法规及其他补足性法例所规定的义务外,承批公司尚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最迟于每月十日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送交一份详细列明承批公司于上一月份支付予每一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报酬数额的报表、已作就源扣缴的税款的报表,并附同核实有关计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二)在每一历年内,每隔三个月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送交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所指的名单;

(三)将任何可能影响博彩中介人偿付能力的事实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四)更新承批公司与博彩中介人之间的商业记帐的资 料;

(五)监察博彩中介人的业务,尤其是博彩中介人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所定义务的情况;

(六)将任何可显示博彩中介人进行犯罪活动的迹象,尤其是洗黑钱的迹象的事实,通知有权限当局;

(七)致力使在其公司进行登记的各博彩中介人保持良好关系;

(八)准时支付与博彩中介人协定的佣金或其他报酬;

(九)准时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十-A条
获转批给人

本行政法规就承批公司所作的规定,尤其是有关义务及行政上违法行为的规定经作出适当配合后,适用于有关获转批给人。

第三十一条
博彩中介人的责任

博彩中介人与其雇员及其合作人就此等雇员及合作人在娱乐场进行的活动负连带责任,并就彼等对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的遵守情况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博彩中介人的义务

除本行政法规及其他补足性法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博彩中介人尚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监督及监察;

(二)遵守适用的法律及法规中关于博彩中介人的规定,以及遵守由博彩监察协调局发出的通告及指引;

(三)接受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进行的审计;

(四)备有商业记帐的一切簿册及文件供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审查,并应该等部门的要求,提供一切资料及资讯;

(五)履行一切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尤其是应对博彩者承担的义务;

(六)遵守由承批公司发出的不损害博彩中介人的自主性的指引;

(七)履行因与承批公司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义务;

(八)向承批公司递交第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文件。

第四章 行政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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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A条
主处罚

一、承批公司直接或间接向博彩中介人支付高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批示所定上限的佣金或其他报酬,又或不遵守该批示所定的支付方式,科澳门币十万至五十万元罚款。

二、博彩中介人收取高于上款所指上限的佣金或其他报酬,又或接受以非为上款所指批示许可的方式作出的支付,科以相同的罚款。

三、承批公司未在有关期限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递交第三十条(一)项所指的资料,科澳门币五万至二十五万元罚款。

四、如违法行为是因未履行义务所引致,则科处处罚后,不免除违法者须履行倘可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二-B条
附加处罚

一、在科罚款的同时,尚可科处下列附加处罚:

(一)对博彩中介人,中止其准照,为期最多六个月,又或注销其准照;

(二)对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人,连续五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份中文日报及一份葡文日报刊登处罚决定的摘录,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以及于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网页公开处罚决定的摘录,为期六个月。

二、上款所指的附加处罚,可予并科。

第三十二-C条
处罚的权限

一、就违反本行政法规所指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程序和进行调查,属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职权。

二、科处本行政法规所定处罚,属行政长官的权限。

三、行政长官可将上款所指权限授予经济财政司司长。

第五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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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博彩中介人的主要雇员

一、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其他适用于博彩中介人主要雇员的规范,政府透过经济财政司司长的批示界定与博彩中介人主要雇员身份相符的职务。

二、政府可给予一特别期限,以便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呈交其拟指定为主要雇员的人的名单,以及第八条第三款及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的关于该等主要雇员的“博彩中介人主要雇员个人资料披露表”。

第三十四条
补充性适用

由第16/2001号法律通过的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的法律制度,以及该法律的其他补足性法规,尤其是第26/2001号行政法规,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补充性适用于本行政法规未有特别规定的一切事宜。

第三十五条
发出准照程序的展开

政府透过博彩监察协调局订定展开发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程序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本行政法规开始生效之日正从事博彩中介人工作的实体

本行政法规开始生效之日正从事博彩中介人工作的实体,可暂时继续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直至按照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完成首次发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的程序为止。

第三十七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日起生效。

附件一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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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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