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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0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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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0号法律
诊疗技术员职程制度

2010年8月30日
《第7/201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0年8月1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0年8月19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0年8月3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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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诊疗技术员职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律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的诊疗技术员。

二、本法律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及机构的诊疗技术员。

第三条
特别义务

一、诊疗技术员在履行职务时负有职业责任,并应与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以协调或参与工作小组。

二、诊疗技术员即使在休班或休息期间也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居民的健康,以及参与紧急或灾难的救援工作。

第二章 职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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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职务范畴

一、诊疗技术员职程分为以下职务范畴:

(一)化验;

(二)药剂;

(三)视轴矫正;

(四)图示记录。

二、每个职务范畴均有符合其工作性质的从业方式,该等从业方式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五条
职级

诊疗技术员职程的进程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分为二等诊疗技术员、一等诊疗技术员、首席诊疗技术员、顾问诊疗技术员及首席顾问诊疗技术员五个职级。

第六条
职务内容

一、二等诊疗技术员的职务尤其包括:

(一)收集、准备临床诊断及预断补充资料并执行相关工作;

(二)为诊疗病人作准备,以确保诊疗的有效性;

(三)在其工作范围内,确保医疗服务适时、技术准确、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四)参与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设备的取得、保管,以及相关存货的管理;

(五)参与编制并持续更新其部门的病人资料档案及该部门的相关统计资料;

(六)与其他专业人员合作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七)确保部门接待公众服务的持续运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诊疗处理;

(八)确保部门的持续运作。

二、一等诊疗技术员职务涵盖二等诊疗技术员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参与并负责获指定进行研究的工作小组,以完善有关诊疗方法的技术;

(二)支援二等诊疗技术员执行职务;

(三)应所属的部门主管要求,提供资讯或解释。

三、首席诊疗技术员职务涵盖一等诊疗技术员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建议采取必要措施以提高所属部门或机构现有资源运用的效益及效率;

(二)参与开考及典试委员会的工作;

(三)支援下级诊疗技术员执行职务。

四、顾问诊疗技术员职务涵盖首席诊疗技术员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推动及协助相关专业的研究活动;

(二)指导并协调所属部门内由其负责的诊疗技术员的工作;

(三)协助开展相关职务范畴内的调查及研究项目。

五、首席顾问诊疗技术员职务涵盖顾问诊疗技术员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参与部门管理与人员培训,以及技术管理工作;

(二)应所属的部门主管要求,发表技术意见。

第三章 职务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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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入职

一、进入职程须以考核方式的开考进入二等诊疗技术员职级为之,具备经官方核准的属第四条第一款所定任一职务范畴的诊疗技术学士学位学历且已根据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的规定取得资格认可证书者,均可投考。

二、为进入职程,视轴矫正及图示记录职务范畴的诊疗技术员无须具备上款所指的资格认可证书。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八条
晋阶

对诊疗技术员职程的晋阶适用公职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晋级

一、晋升至一等诊疗技术员职级以考核方式进行的开考为之,在原职级服务满四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又或在原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的二等诊疗技术员,均可投考。

二、晋升至首席诊疗技术员职级以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在原职级服务满四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又或在原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的一等诊疗技术员,均可投考。

三、晋升至顾问诊疗技术员职级以考核方式进行的开考为之,在原职级服务满四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又或在原职级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的首席诊疗技术员,均可投考。

四、晋升至首席顾问诊疗技术员职级以考核方式进行的开考为之,在原职级服务满九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又或在原职级服务满八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的顾问诊疗技术员,均可投考。

五、以上各款所指的工作表现评核为紧接开考前最近数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

第四章 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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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一般原则

一、开考属招聘及甄选诊疗技术员职程人员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开考应于编制内职位出缺日起计两年内进行。

三、对开考适用公职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但不影响本法律规定的适用。

第十一条
典试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

一、典试委员会由许可开考的主管实体以批示设立。

二、典试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正选委员组成,并须指定两名候补委员,以便在正选委员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替代之。

三、典试委员会成员须从开考的相关职务范畴的诊疗技术员职程的诊疗技术员中委任,但经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除外。

四、典试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职级均不得低于开考的职级。

第五章 工作表现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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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评核制度

诊疗技术员的工作表现评核适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的制度。

第十三条
上级的知悉

被评核人的上级有权知悉评核人对被评核人所作的评核结果。

第六章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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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供工作的制度

诊疗技术员的工作制度有如下形式:

(一)正常工作;

(二)轮值工作。

第十五条
正常工作

一、在正常工作制度,诊疗技术员须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时。

二、每日工作时间定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八时之间,而每日的正常工作时段不得超过八小时三十分钟。

三、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提供工作视为超时工作。

第十六条
轮值工作

一、轮值工作以每月为基础,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而每月工作时数须相等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该月提供的工作时数。

二、晚间工作时间的订定须保障诊疗技术员的休息需要,并应考虑个人或家庭的情况而公平分配予诊疗技术员。

三、诊疗技术员有权每星期休息两日,且每四星期内至少有一个休息日须为星期六或星期日。

四、诊疗技术员在公众假期工作赋予诊疗技术员享有一日补偿休息的权利,只要其根据已制定的轮值时间表没有提前享用,则可在该日随后三十日内享用有关休假。

五、每一轮值的工作时段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三十分钟,且工作时段包括不超过三十分钟用作休息或用膳的中断时间。

六、在不影响上款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提供轮值工作不得超越连续十二小时。

七、休息日后方可改变值班时间,但获卫生局局长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八、轮值工作须由卫生局局长预先许可。

九、公职法律制度的轮值工作制度不适用于诊疗技术员提供的轮值工作。

第十七条
随传随到

一、对诊疗技术员可适用随传随到制度,即其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可被召唤执行职务。

二、诊疗技术员处于随传随到状况的时间表由所任职的单位或部门的最高负责人编订。

第十八条
兼任及不得兼任

一、诊疗技术员受公职法律制度有关兼任及不得兼任的一般规定约束。

二、禁止诊疗技术员以自由职业方式从事私人业务。

第七章 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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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持续培训

一、诊疗技术员所任职的公共部门须确保给予其持续培训,但不影响卫生局在此事宜上的职责。

二、诊疗技术员每年最多可获免除工作三十六小时,以参加专业培训或科研活动。

三、当对诊疗技术员所任职的部门有利时,卫生局局长可许可延长上款所指的时间。

四、参加第二款所指活动的诊疗技术员须在有关活动完结后三十日内提交学习报告或研究工作结果的副本,否则丧失在免除工作期间所收取的薪俸。

五、诊疗技术员所任职的各单位或部门的最高负责人具职权计划、编排及评估在持续培训方面须开展的活动。

第八章 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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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薪俸

诊疗技术员职程各职级人员的薪俸载于本法律的附件表一。

第二十一条
轮值津贴

一、诊疗技术员提供轮值工作须向其发放轮值津贴。

二、轮值津贴以每一轮值时段,并按下列情况发放:

(一)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早上八时至晚上八时期间的工作,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点七五的津贴;

(二)在晚上八时至零时期间的工作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点七五的津贴;

(三)在晚上八时至凌晨四时期间,轮值工作时间等于四小时或以上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的津贴;

(四)在零时至早上八时期间,轮值工作时间等于四小时或以上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的津贴。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超过正常轮值时段的工作按超时工作给予报酬。

四、连续提供两个轮值工作时段的工作时,轮值津贴按较高者收取。

五、每月给予诊疗技术员的轮值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亦不得强制其提供超过上述百分比津贴金额的轮值工作。

第九章 同等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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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历

一、为进入本法律所规定的职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取得的视轴矫正及图示记录职务范畴的诊疗专业范畴学历可等同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相关学历。*

二、同等学历的授予取决于通过考试,并须经卫生局局长批示为之。

三、为审议同等学历的卷宗,包括上款规定的考试,在卫生局设立一诊疗范畴同等学历审查委员会。

四、在例外情况下,只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重大利益,经诊疗范畴同等学历审查委员会事先进行履历分析及提出具理据的建议,对证明有能力从事诊疗技术员专业职务的具科学、学术或专业资历者,可由卫生局局长发出批示,豁免其考试而授予其诊疗技术范畴的同等学历。

五、获授予同等学历者将获发证明书。

六、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以及申请书、考试的安排及证书的式样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该批示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十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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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已展开的开考

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基于已开始及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所作的任用。

第二十四条
转入的制度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属第四条第一款所指范畴的具备经官方核准的诊疗技术学士学位学历或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取得同等学历的编制内诊疗技术员,转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载职程中与其原职等及职阶相应的职等及职阶。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备上款所指学历要件的编制内诊疗技术员,只要在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所载的五个项目合共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同样适用上款的规定。

三、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备以上两款所指条件的编制内诊疗技术员,转入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三所载职程中与其原职等及职阶相应的职等及职阶,其职位于出缺时撤销。

四、处于上款所指情况的诊疗技术员的职务内容包括执行经清晰指引的本法律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规定的科学技术性质的职务。

五、本法律中有关晋阶、晋级、开考、工作制度、专业培训及津贴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处于第三款所指情况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的诊疗技术员。

六、编制内的诊疗技术员一旦取得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职务范畴的诊疗技术学士学位学历或在本法律附件表二所载的五个项目合共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可向卫生局局长申请转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载职程中相应的职级及职阶。

七、在本法律生效之日,正在担任职务及为转入诊疗技术员职程新职级而申请授予诊疗技术的同等学历的编制内诊疗技术员,获豁免考试,诊疗范畴同等学历审查委员会具职权对该等人士所拥有的学历及专业资历进行特别审查,以便授予同等学历。

第二十五条
转入的规则

二级诊疗技术员、一级诊疗技术员、首席诊疗技术员及特级诊疗技术员,按不同情况转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或表三所载的二等诊疗技术员、一等诊疗技术员、首席诊疗技术员、顾问诊疗技术员或特级诊疗技术员的新职级。

第二十六条
处于职程顶点的人员

一、于本法律生效之日处于原职程最高职阶的第四条第一款所指范畴的诊疗技术员,有权将在所处职阶及职级提供服务的所有时间计入晋级及晋阶所需服务时间。

二、上款所指人员根据本法律所定晋级及晋阶的规则,转入相对应的职级及职阶。

三、按上款的规定经计算所需服务年数而转入相对应的职阶后,尚馀的服务时间计入晋升至下一个较高职阶所需服务时间。

第二十七条
运动学范畴、核放射范畴及营养范畴的诊疗技术员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备转入高级卫生技术员职程的条件的运动学范畴、核放射范畴及营养范畴的编制内诊疗技术员,一旦根据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所载的五个项目共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可转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载的职程中与其原职等及职阶相应的职等及职阶,其职位于出缺时撤销。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备上款所指条件的运动学范畴、核放射范畴及营养范畴的编制内诊疗技术员,转入本法律附件表三所载的职程中与其原职等及职阶相应的职等及职阶,其职位于出缺时撤销。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诊疗技术员,倘在本法律生效两年内取得运动学、核放射学或营养范畴诊疗技术学士学位,可向卫生局局长申请,以原有的职级及职阶转入高级卫生技术员职程中相应的职级及职阶。

第二十八条
转入的手续

转入根据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入的效力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转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产生效力。

二、第二十四条第六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转入,经卫生局局长批准有关申请,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日起产生效力。

三、为晋阶及晋级的效力,转入后的诊疗技术员在编制内的职程、职级及职阶内提供的服务时间,连同工作表现评核亦将予以计算。

第三十条
编制外人员

一、本法律所引致的修改延伸适用于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诊疗技术员,而修改只须在合同文书上作简单附注,并送行政暨公职局跟进。

二、为晋阶及晋级的效力,上款所指的诊疗技术员在本法律生效两年内投考编制内空缺的开考且合格获进入有关空缺,其在职程、职级及职阶内提供的服务时间将予以计算。

三、上款所指的诊疗技术员如在有关开考中不及格,则维持原有状况,直至有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一条
现有个人劳动合同

一、本法律生效前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及其续期,继续受该等合同的原有条款规范。

二、经当事人建议并获双方同意,可选择订立受本法律规范的新个人劳动合同。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选择,应于本法律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内订立新的个人劳动合同,而新订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四、经分别考虑法定学历要求或专业资格要求,第二款所指合同按本法律附件表一或表三所载的职程进程订立,而工作人员原有的职级及职阶维持不变。

五、如属第二款所指的情况,其晋阶及晋级所需服务时间自新合同产生效力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人员编制

经听取行政暨公职局的意见后,载于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附表的人员编制所指的卫生技术人员组别须自本法律生效起三百六十五日内作出修订。

第三十三条
负担

为实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财政负担,由登录于卫生局本身预算内存有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当有需要时,由财政局动用为此而调动的拨款支付。

第三十四条
废止

废止七月三十一日第10/95/M号法律

第三十五条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转入及第三十条所指的修改而出现的薪俸点调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仅适用于人员的独一薪俸,有关人员有权收取一笔款项,其金额为人员于转入前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与转入后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之间的差额。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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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所指者) 诊疗技术员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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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等 职级 职阶
1.º 2.º 3.º 4.º
5 首席顾问诊疗技术员 715 735
4 顾问诊疗技术员 625 645 665 685
3 首席诊疗技术员 560 580 600
2 一等诊疗技术员 495 515 535
1 二等诊疗技术员 430 450 470

表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六款,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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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1 2 3 4 5
基础诊疗技术课程 基础后诊疗技术或卫生课程——最多为120分。 诊疗技术持续专业进修——最多以80分为限。 诊疗技术员职级 诊疗技术专业工作年数
分数 100 >3年但≦4年诊疗技术或卫生课程 120 每5小时计1分 二级 10 任职诊疗技术员工作每一整年计6分
>2年但≦3年诊疗技术或卫生课程 110 一级 20
>1年但≦2年诊疗技术或卫生课程 100 首席 25
=1年诊疗技术或卫生课程 80 特级 30
>6个月但<1年诊疗技术或卫生课程 40

表三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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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等 职级 职阶
1.º 2.º 3.º 4.º
5 首席顾问诊疗技术员 560 580 600 620
4 顾问诊疗技术员 505 525 545
3 首席诊疗技术员 450 470 490
2 一等诊疗技术员 400 420 440
1 二等诊疗技术员 350 370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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