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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0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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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0号法律
卫生督察职程制度

2010年8月30日
《第8/201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0年8月1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0年8月19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0年8月3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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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卫生督察职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律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的卫生督察。

第二章 职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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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职级

卫生督察职程的进程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分为二等卫生督察、一等卫生督察、首席卫生督察、特级卫生督察、首席特级卫生督察及顾问卫生督察六个职级。

第四条
职务内容

一、二等卫生督察的职务尤其包括:

(一) 对酒店及同类场所、工业场所、教育场所、社会服务场所、卫生护理场所、法律规定需受卫生监察的其他可能对公共卫生构成危害的场所及地点进行卫生监察工作;

(二) 参与联合卫生稽查活动;

(三) 收集及处理公共卫生范围内的投诉;

(四) 收集样本以供化验;

(五) 参与陆路口岸、港口及机场的卫生监测工作;

(六) 参与公共卫生范畴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查处程序;

(七) 执行控制及预防吸烟的监察工作;

(八) 执行任何对履行卫生局职责属必需的措施。

二、一等卫生督察的职务涵盖二等卫生督察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 管理社区卫生资讯;

(二) 跟进公共卫生范畴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卷宗的处理。

三、首席卫生督察的职务涵盖一等卫生督察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 协调卫生工作组的工作;

(二) 协调公共卫生范畴有关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程序中的行政调查工作;

(三) 参与编制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工作计划及报告。

四、特级卫生督察的职务涵盖首席卫生督察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 促进与其他部门及机构在公共卫生范畴的合作;

(二) 制作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计划及特别工作报告;

(三) 担任培训导师。

五、首席特级卫生督察的职务涵盖特级卫生督察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 制作及推行质量保证的计划;

(二) 参与开考及典试委员会的工作。

六、顾问卫生督察的职务涵盖首席特级卫生督察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 应所属的部门主管要求,发表技术意见、提供资讯及解释;

(二) 参与部门的构建及组织;

(三) 协调管理工作及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 职务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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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录取参加特别培训

录取参加进入卫生督察职程的特别培训,须按入职开考的规则为之,凡具备进入二等卫生督察职级所要求的高中毕业学历,或具备进入首席卫生督察职级所要求的高等课程学历者,均可投考。

第六条
特别培训

一、进入职程的培训由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该批示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二、培训具试用性质,并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培训为期一年,包括理论及实践部分;

(二) 录取的学员名额可超过拟填补空缺的数目;

(三) 培训期满,须对投考人进行评核,如培训分阶段进行,尚须在每一阶段结束时对投考人进行评核,以评定投考人是否合格;

(四) 培训结束后,学员按成绩高低排列于培训成绩名单内,该名单须由行政长官批示认可及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五) 可根据为入职开考的最后成绩名单而定的规则,针对培训成绩名单提出上诉;

(六) 须按培训成绩名单所列名次任用合格投考人;

(七) 对于经填补开考通告所公布的空缺后尚馀的合格投考人,为任用的效力,其培训成绩自培训成绩名单公布之日起计两年内有效。

三、学员应按下列其中一种制度进行培训:

(一) 如不属公务员,应按散位合同制度进行培训,而报酬为相关入职职级第一职阶的薪俸点减二十点;

(二) 如属公务员,应按定期委任制度进行培训,如学员的原薪俸高于上项所指报酬,则维持收取原薪俸,而有关负担由卫生局承担。

四、培训的期间、评核方案及制度、最后评定,以及培训的其他条件及规则由卫生局局长批示订定,并须于投考人报考时告知投考人。

第七条
入职

进入卫生督察职程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进入二等卫生督察职级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及合格完成本法律规定的特别培训;

(二)进入首席卫生督察职级者,须具备高等课程学历及合格完成本法律规定的特别培训。

第八条
晋阶

对卫生督察职程的晋阶适用公职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晋级

一、晋升至卫生督察职程的较高职等取决于通过以考核方式进行的开考及在相关职程内的原职等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符合下列的工作表现评核:

(一) 如属晋升至职程的最高职等,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九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又或须在原职等服务满八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

(二) 如属晋升至职程其馀职等,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三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满意”的评语,又或须在原职等服务满两年,且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中取得不低于“十分满意”的评语。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表现评核为紧接开考前最近数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

第四章 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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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一般原则

一、开考属招聘及甄选卫生督察职程人员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开考应于编制内职位出缺日起计两年内进行。

三、对开考适用公职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但不影响本法律规定的适用。

第十一条
典试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

一、典试委员会由许可开考的主管实体以批示设立。

二、典试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正选委员组成,并须指定两名候补委员,以便在正选委员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替代之。

三、典试委员会成员须从卫生督察职程的卫生督察中委任,但经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除外。

四、典试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职级均不得低于开考的职级。

第五章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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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供工作的制度

卫生督察的工作制度有如下形式:

(一)正常工作;

(二)轮值工作。

第十三条
正常工作

一、在正常工作制度中,卫生督察须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时。

二、每日工作时间定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八时之间,而每日的正常工作时段不得超过八小时三十分钟。

三、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提供工作视为超时工作。

第十四条
轮值工作

一、轮值工作以每月为基础,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而每月工作时数须相等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该月提供的工作时数。

二、晚间工作时间的订定须保障卫生督察的休息需要,并应考虑个人或家庭的情况而公平分配。

三、卫生督察有权每星期休息两日,且每四星期内至少有一个休息日须为星期六或星期日。

四、卫生督察在公众假期工作赋予卫生督察享有一日补偿休息的权利,只要其根据已制定的轮值时间表没有提前享用,则可在该日随后三十日内享用有关休假。

五、每一轮值的工作时段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三十分钟,且工作时段包括不超过三十分钟用作休息或用膳的中断时间。

六、在不影响上款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提供轮值工作不得超越连续十二小时。

七、休息日后方可改变值班时间,但获卫生局局长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八、轮值工作须由卫生局局长预先许可。

九、公职法律制度的轮值工作制度不适用于卫生督察提供的轮值工作。

第六章 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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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薪俸

卫生督察职程各职级人员的薪俸载于本法律的附件表一。

第十六条
轮值津贴

一、卫生督察提供轮值工作须向其发放轮值津贴。

二、轮值津贴以每一轮值时段,并按下列情况发放:

(一)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早上八时至晚上八时期间的工作,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点七五的津贴;

(二)在晚上八时至零时期间的工作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点七五的津贴;

(三)在晚上八时至凌晨四时期间,轮值工作时间等于四小时或以上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的津贴;

(四)在零时至早上八时期间,轮值工作时间等于四小时或以上给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的津贴。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超过正常轮值时段的工作按超时工作给予报酬。

四、连续提供两个轮值工作时段的工作时,轮值津贴按较高者收取。

五、每月给予卫生督察的轮值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亦不得强制其提供超过上述百分比津贴金额的轮值工作。

第七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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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已展开的开考

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基于已开始及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所作的任用。

第十八条
职程的撤销

撤销按照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设立的卫生检查员职程。

第十九条
转入的制度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备高中毕业学历的编制内卫生检查员转入卫生督察职程中与其原职等及职阶相应的职等及职阶。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备上款所指条件的编制内卫生检查员,转入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所载职程中与其原职等及职阶相应的职等及职阶,其职位于出缺时撤销。

三、上款所指的编制内卫生检查员一旦取得高中毕业学历,可向卫生局局长申请转入卫生督察职程,并纳入与其原职等及职阶相应的职等及职阶。

四、处于第二款所指情况的卫生督察的职务内容包括执行符合清晰的一般指引的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职务。

五、本法律中有关晋阶、晋级、开考、工作制度及津贴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处于第二款所指情况的卫生督察。

第二十条
转入的规则

一、上条所指的转入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二等卫生检查员转入新的二等卫生督察职级;

(二)一等卫生检查员转入新的一等卫生督察职级;

(三)首席卫生检查员转入新的首席卫生督察职级。

二、为产生一切法律效力,在卫生检查员职程的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计入人员所纳入的卫生督察职程的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第二十一条
处于职程顶点的人员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处于首席卫生检查员职级的最高职阶的首席卫生检查员,有权将在所处职级提供服务的所有时间计入在卫生督察职程内晋级及晋阶所需服务时间。

二、上款所指卫生检查员根据本法律所定的晋级的规则,转入相对应的职级及职阶。

三、按以上两款的规定经计算所需服务年数而转入相对应的职阶后,尚馀的服务时间计入晋升至下一个较高职阶所需服务时间。

第二十二条
转入的手续

转入根据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转入的效力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转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产生效力。

二、为晋阶及晋级的效力,转入后的卫生检查员在编制内的职程、职级及职阶内提供的服务时间,连同工作表现评核亦将予以计算。

第二十四条
编制外人员

一、本法律所引致的修改延伸适用于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卫生检查员,而修改只须在合同文书上作简单附注,并送行政暨公职局跟进。

二、为晋阶及晋级的效力,上款所指的卫生检查员在本法律生效两年内投考编制内空缺的开考且合格获进入有关空缺,其在职程、职级及职阶内提供的服务时间将予以计算。

三、上款所指的卫生检查员如在有关开考中不及格,则维持原有状况,直至有关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人员编制

经听取行政暨公职局的意见后,载于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附表的人员编制所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别须于本法律生效起三百六十五日内作出修订。

第二十六条
负担

为实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财政负担,由登录于卫生局本身预算内存有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当有需要时,由财政局动用为此而调动的拨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
废止

废止下列规定:

(一)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第九章;

(二)附于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的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修改的表十一及表十五中有关卫生检查员职程的部分,该等修改载于上述法令。

第二十八条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所指的转入,以及第二十四条所指的修改而出现的薪俸点的调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仅适用于人员的独一薪俸,有关人员有权收取一笔款项,其金额为人员于转入前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与转入后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之间的差额。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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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第三条及第十五条所指者) 卫生督察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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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等 职级 职阶
1 2 3 4
6 顾问卫生督察 540 560 580 600
5 首席特级卫生督察 480 500 520
4 特级卫生督察 420 440 460
3 首席卫生督察 370 385 400
2 一等卫生督察 325 340 355
1 二等卫生督察 280 295 310

表二 (第十九条第二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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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等 职级 职阶
1 2 3
4 特级卫生督察 360 380 400
3 首席卫生督察 325 340 355
2 一等卫生督察 285 300 315
1 二等卫生督察 245 260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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