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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0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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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0號法律
衛生督察職程制度

2010年8月30日
《第8/201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0年8月12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0年8月19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0年8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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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衛生督察職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的衛生督察。

第二章 職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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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級

衛生督察職程的進程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分為二等衛生督察、一等衛生督察、首席衛生督察、特級衛生督察、首席特級衛生督察及顧問衛生督察六個職級。

第四條
職務內容

一、二等衛生督察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 對酒店及同類場所、工業場所、教育場所、社會服務場所、衛生護理場所、法律規定需受衛生監察的其他可能對公共衛生構成危害的場所及地點進行衛生監察工作;

(二) 參與聯合衛生稽查活動;

(三) 收集及處理公共衛生範圍內的投訴;

(四) 收集樣本以供化驗;

(五) 參與陸路口岸、港口及機場的衛生監測工作;

(六) 參與公共衛生範疇犯罪或行政違法行為查處程序;

(七) 執行控制及預防吸煙的監察工作;

(八) 執行任何對履行衛生局職責屬必需的措施。

二、一等衛生督察的職務涵蓋二等衛生督察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 管理社區衛生資訊;

(二) 跟進公共衛生範疇犯罪或行政違法行為卷宗的處理。

三、首席衛生督察的職務涵蓋一等衛生督察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 協調衛生工作組的工作;

(二) 協調公共衛生範疇有關犯罪或行政違法行為程序中的行政調查工作;

(三) 參與編製相關部門及單位的工作計劃及報告。

四、特級衛生督察的職務涵蓋首席衛生督察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 促進與其他部門及機構在公共衛生範疇的合作;

(二) 製作相關部門及單位的計劃及特別工作報告;

(三) 擔任培訓導師。

五、首席特級衛生督察的職務涵蓋特級衛生督察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 製作及推行質量保證的計劃;

(二) 參與開考及典試委員會的工作。

六、顧問衛生督察的職務涵蓋首席特級衛生督察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 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提供資訊及解釋;

(二) 參與部門的構建及組織;

(三) 協調管理工作及人員培訓工作。

第三章 職務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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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錄取參加特別培訓

錄取參加進入衛生督察職程的特別培訓,須按入職開考的規則為之,凡具備進入二等衛生督察職級所要求的高中畢業學歷,或具備進入首席衛生督察職級所要求的高等課程學歷者,均可投考。

第六條
特別培訓

一、進入職程的培訓由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該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培訓具試用性質,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培訓為期一年,包括理論及實踐部分;

(二) 錄取的學員名額可超過擬填補空缺的數目;

(三) 培訓期滿,須對投考人進行評核,如培訓分階段進行,尚須在每一階段結束時對投考人進行評核,以評定投考人是否合格;

(四) 培訓結束後,學員按成績高低排列於培訓成績名單內,該名單須由行政長官批示認可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五) 可根據為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定的規則,針對培訓成績名單提出上訴;

(六) 須按培訓成績名單所列名次任用合格投考人;

(七) 對於經填補開考通告所公佈的空缺後尚餘的合格投考人,為任用的效力,其培訓成績自培訓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兩年內有效。

三、學員應按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培訓:

(一) 如不屬公務員,應按散位合同制度進行培訓,而報酬為相關入職職級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二十點;

(二) 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培訓,如學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而有關負擔由衛生局承擔。

四、培訓的期間、評核方案及制度、最後評定,以及培訓的其他條件及規則由衛生局局長批示訂定,並須於投考人報考時告知投考人。

第七條
入職

進入衛生督察職程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進入二等衛生督察職級者,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及合格完成本法律規定的特別培訓;

(二)進入首席衛生督察職級者,須具備高等課程學歷及合格完成本法律規定的特別培訓。

第八條
晉階

對衛生督察職程的晉階適用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
晉級

一、晉升至衛生督察職程的較高職等取決於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的開考及在相關職程內的原職等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符合下列的工作表現評核:

(一) 如屬晉升至職程的最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九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八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 如屬晉升至職程其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表現評核為緊接開考前最近數年內的工作表現評核。

第四章 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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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一般原則

一、開考屬招聘及甄選衛生督察職程人員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開考應於編制內職位出缺日起計兩年內進行。

三、對開考適用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規定,但不影響本法律規定的適用。

第十一條
典試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一、典試委員會由許可開考的主管實體以批示設立。

二、典試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並須指定兩名候補委員,以便在正選委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替代之。

三、典試委員會成員須從衛生督察職程的衛生督察中委任,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除外。

四、典試委員會任何成員的職級均不得低於開考的職級。

第五章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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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提供工作的制度

衛生督察的工作制度有如下形式:

(一)正常工作;

(二)輪值工作。

第十三條
正常工作

一、在正常工作制度中,衛生督察須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時。

二、每日工作時間定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而每日的正常工作時段不得超過八小時三十分鐘。

三、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提供工作視為超時工作。

第十四條
輪值工作

一、輪值工作以每月為基礎,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而每月工作時數須相等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該月提供的工作時數。

二、晚間工作時間的訂定須保障衛生督察的休息需要,並應考慮個人或家庭的情況而公平分配。

三、衛生督察有權每星期休息兩日,且每四星期內至少有一個休息日須為星期六或星期日。

四、衛生督察在公眾假期工作賦予衛生督察享有一日補償休息的權利,只要其根據已制定的輪值時間表沒有提前享用,則可在該日隨後三十日內享用有關休假。

五、每一輪值的工作時段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三十分鐘,且工作時段包括不超過三十分鐘用作休息或用膳的中斷時間。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的情況下,提供輪值工作不得超越連續十二小時。

七、休息日後方可改變值班時間,但獲衛生局局長認可的特殊情況除外。

八、輪值工作須由衛生局局長預先許可。

九、公職法律制度的輪值工作制度不適用於衛生督察提供的輪值工作。

第六章 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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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薪俸

衛生督察職程各職級人員的薪俸載於本法律的附件表一。

第十六條
輪值津貼

一、衛生督察提供輪值工作須向其發放輪值津貼。

二、輪值津貼以每一輪值時段,並按下列情況發放:

(一)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早上八時至晚上八時期間的工作,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點七五的津貼;

(二)在晚上八時至零時期間的工作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點七五的津貼;

(三)在晚上八時至凌晨四時期間,輪值工作時間等於四小時或以上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一點二五的津貼;

(四)在零時至早上八時期間,輪值工作時間等於四小時或以上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的津貼。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超過正常輪值時段的工作按超時工作給予報酬。

四、連續提供兩個輪值工作時段的工作時,輪值津貼按較高者收取。

五、每月給予衛生督察的輪值津貼金額不得超過其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亦不得強制其提供超過上述百分比津貼金額的輪值工作。

第七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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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已展開的開考

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基於已開始及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所作的任用。

第十八條
職程的撤銷

撤銷按照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設立的衛生檢查員職程。

第十九條
轉入的制度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備高中畢業學歷的編制內衛生檢查員轉入衛生督察職程中與其原職等及職階相應的職等及職階。

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備上款所指條件的編制內衛生檢查員,轉入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所載職程中與其原職等及職階相應的職等及職階,其職位於出缺時撤銷。

三、上款所指的編制內衛生檢查員一旦取得高中畢業學歷,可向衛生局局長申請轉入衛生督察職程,並納入與其原職等及職階相應的職等及職階。

四、處於第二款所指情況的衛生督察的職務內容包括執行符合清晰的一般指引的第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職務。

五、本法律中有關晉階、晉級、開考、工作制度及津貼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處於第二款所指情況的衛生督察。

第二十條
轉入的規則

一、上條所指的轉入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二等衛生檢查員轉入新的二等衛生督察職級;

(二)一等衛生檢查員轉入新的一等衛生督察職級;

(三)首席衛生檢查員轉入新的首席衛生督察職級。

二、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在衛生檢查員職程的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計入人員所納入的衛生督察職程的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第二十一條
處於職程頂點的人員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處於首席衛生檢查員職級的最高職階的首席衛生檢查員,有權將在所處職級提供服務的所有時間計入在衛生督察職程內晉級及晉階所需服務時間。

二、上款所指衛生檢查員根據本法律所定的晉級的規則,轉入相對應的職級及職階。

三、按以上兩款的規定經計算所需服務年數而轉入相對應的職階後,尚餘的服務時間計入晉升至下一個較高職階所需服務時間。

第二十二條
轉入的手續

轉入根據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二十三條
轉入的效力

一、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轉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產生效力。

二、為晉階及晉級的效力,轉入後的衛生檢查員在編制內的職程、職級及職階內提供的服務時間,連同工作表現評核亦將予以計算。

第二十四條
編制外人員

一、本法律所引致的修改延伸適用於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衛生檢查員,而修改只須在合同文書上作簡單附註,並送行政暨公職局跟進。

二、為晉階及晉級的效力,上款所指的衛生檢查員在本法律生效兩年內投考編制內空缺的開考且合格獲進入有關空缺,其在職程、職級及職階內提供的服務時間將予以計算。

三、上款所指的衛生檢查員如在有關開考中不及格,則維持原有狀況,直至有關合同終止。

第二十五條
人員編制

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的意見後,載於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附表的人員編制所指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別須於本法律生效起三百六十五日內作出修訂。

第二十六條
負擔

為實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內存有的可動用資金承擔。當有需要時,由財政局動用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第二十七條
廢止

廢止下列規定:

(一)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第九章;

(二)附於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的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修改的表十一及表十五中有關衛生檢查員職程的部分,該等修改載於上述法令。

第二十八條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所指的轉入,以及第二十四條所指的修改而出現的薪俸點的調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僅適用於人員的獨一薪俸,有關人員有權收取一筆款項,其金額為人員於轉入前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與轉入後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之間的差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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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所指者) 衛生督察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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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6 顧問衛生督察 540 560 580 600
5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 480 500 520
4 特級衛生督察 420 440 460
3 首席衛生督察 370 385 400
2 一等衛生督察 325 340 355
1 二等衛生督察 280 295 310

表二 (第十九條第二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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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特級衛生督察 360 380 400
3 首席衛生督察 325 340 355
2 一等衛生督察 285 300 315
1 二等衛生督察 245 260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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