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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2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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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2号法律
修改《2022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2022年7月25日
《第8/202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7月22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2年7月2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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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修改经第4/2022号法律修改的第21/2021号法律《2022年财政年度预算案》所通过的财政预算,其目的为:

(一)根据第8/2011号法律《财政储备法律制度》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该法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超额储备,追加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组成部分收入项目标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储备调拨”的收入,金额为$35,157,503,300.00(澳门元叁佰伍拾壹亿伍仟柒佰伍拾万零叁仟叁佰元),以及减少同一预算的其他收入,金额为$15,657,649,000.00(澳门元壹佰伍拾陆亿伍仟柒佰陆拾肆万玖仟元);

(二)追加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开支,金额为$19,725,715,700.00(澳门元壹佰玖拾柒亿贰仟伍佰柒拾壹万伍仟柒佰元),作为承担实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抗疫及援助措施所衍生负担的款项;

(三)减少特定机构汇总预算收入,金额为$1,250,826,500.00(澳门元壹拾贰亿伍仟零捌拾贰万陆仟伍佰元);

(四)追加特定机构汇总预算开支,金额为$76,800,000.00(澳门元柒仟陆佰捌拾万元)。

第二条 修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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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二零二二年财政年度预算,是透过追加或减少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内的一般综合预算收入项目及开支项目的预算金额,以及特定机构汇总预算收入项目及开支项目的预算金额作出。

第三条 修改第21/202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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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1号法律第二条至第五条,以及第十七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使用财政储备

因二零二二年财政年度预算收入不足以应付预算开支,根据第15/2017号法律第二十四条(一)项及第8/2011号法律《财政储备法律制度》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第8/2011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超额储备款项,金额为$72,747,833,300.00(澳门元柒佰贰拾柒亿肆仟柒佰捌拾叁万叁仟叁佰元),以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的财政平衡。

第三条
预计收入

一、二零二二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的收入总额为$126,874,950,900.00(澳门元壹仟贰佰陆拾捌亿柒仟肆佰玖拾伍万零玖佰元),当中包括上条所指的超额储备款项。

二、二零二二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汇总预算的收入总额为$12,504,316,800.00(澳门元壹佰贰拾伍亿零肆佰叁拾壹万陆仟捌佰元)。

第四条
预计开支

一、二零二二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的开支总额为$126,458,986,500.00(澳门元壹仟贰佰陆拾肆亿伍仟捌佰玖拾捌万陆仟伍佰元)。

二、二零二二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汇总预算的开支总额为$14,270,955,200.00(澳门元壹佰肆拾贰亿柒仟零玖拾伍万伍仟贰佰元)。

三、〔……〕

第五条
预算执行结馀

一、根据第15/2017号法律第十五条规定,二零二二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的结馀为$415,964,400.00(澳门元肆亿壹仟伍佰玖拾陆万肆仟肆佰元),该预算结馀仅由自治部门及机构预算执行结馀组成。

二、二零二二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的营运亏损为$1,766,638,400.00(澳门元壹拾柒亿陆仟陆佰陆拾叁万捌仟肆佰元)。

三、〔……〕

第十七条
旅游税的豁免

一、〔……〕

二、〔……〕

三、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上款所指以外的其他场所提供的服务亦获豁免《旅游税规章》规定的旅游税。

四、本条所给予的豁免,不惠及未获适当发牌的场所,亦不惠及《旅游税规章》第二条b项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


第四条 增加第21/2021号法律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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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1/2021号法律内增加第二十三-A条及第二十三-B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A条
退还车辆使牌照税税款

于二零二二年度,向获许可或注册作下列用途的机动车辆的纳税主体,退还根据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通过的《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应缴并已缴纳的同一年度的车辆使用牌照税:

(一)第3/2019号法律《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法律制度》所指用作客运用途的轻型出租汽车;

(二)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规章》所指的货车、客货车、牵引车、教练车、校车、特种车及工业机器车;

(三)港澳跨境出租车辆及公共巴士;

(四)以旅行社、酒店场所或不提供司机的机动车辆租赁公司名义注册的客运车辆。

第二十三-B条
退还市区房屋税税款

于二零二二年度,向在财政局房屋纪录内登记作酒店及同类活动、写字楼、商业及工业用途的不动产,退还应缴并已缴纳的百分之二十五的二零二一年度市区房屋税税款。”


第五条 更新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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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条所修改的第21/2021号法律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而须更新的附于该法律的预算表,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

第六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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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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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及开支项目的预算拨款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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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ages.io.gov.mo//bo/i/2022/30/lei-8-2022-an2.pdf 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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