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字表
简体字表 作者:中华民国教育部 1935年8月 |
这是中华民国教育部编印的《简体字表》专册,有教育部令、简体字表、详细说明、推行办法和选编经过。 |
目录
[编辑]一、公布令
二、第一批简体字表
三、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推行部颁简体字办法
四、选编经过
一:部令第一一四〇〇号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编辑]我国文字,向苦繁难,数千年来,由图形文字,递改篆隶草书 ,以迄今之正体字,率皆由繁复而简单,由诘诎而径直,由奇诡而 平易,演变之迹,历历可稽。惟所谓正体字者,虽较简于原来之古 文篆隶,而认识书写,仍甚艰难。前人有见及此,于公私文书文字 ,往往改用简体,在表章经典,及通问书札中,简体字亦数见不鲜 。明儒黄氏宗羲,对于应用简体字,主张尤力,有“可省工夫一半 ”之语。而社会一般民众,于正体字书籍,虽多不能阅读,但于用 简笔字刊行之小说,誊写之账单,辄能一目了然。可知简体文字,无论在文人学士,在一般民众间,均有深固之基础,广大之用途, 已为显明之事实。
近年以来,政府与社会,虽渴望普及义务教育及民众教育,而
效果仍未大著,其中原因固多,而字体繁复,亦为重大原因之一。
于是谈教育普及者,多主择最通行之简体字,应用于教育,以资补
救而利进行。在前大学院召集之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中,早经正式
提议。近年学术界人士之研究文字改革者,并尝提出推行简体字计
画,请予采行。本部以兹事体大,研究考虑,不厌求详,经将本问
题提交前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详加审议,同时征求其他专家意见。
旋据前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呈复,谓字体改简,于文化前途,实大有裨益,其他专家,亦谓全国教育,既须从速普及,则采用简体字
,以谋普及之促进,实属刻不容缓。本部以需要既切,询谋复同,
当经拟定推行简体字之原则三项,提请
行政院会议议决;并经院转呈
中央政治会议核准在案。该案奉
核准后,本部复委托前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妥慎选择,并经规定:
“(一)依述而不作之原则;(二)择社会上比较通行之简体字,最先
采用;(三)原字笔画甚简者,不再求简。”等项,以为选定简体字
标准。嗣据前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依此标准,拟定简体字表呈送前
来,复经本部郑重审核,将社会最通用之第一批简体字表,选编完成。
除关于教育方面推行简体字办法,业已由部遵照
中央核准案妥慎制定,令行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转饬各学校及出版机
关遵照采用;曁关于文告公牍等方面,拟另由部呈请
行政院转呈
国民政府通令各机关采用外,合行抄同第一批简体字表,公布周知
。
此令。
计抄粘第一批简体字表。
部长王世杰
二:第一批简体字表
[编辑]亜 亚 价 价 虾 虾 袜 袜
挂 挂 画 画 㓰 划
(二)ㄛ韵 拨 拨 泼 泼 罗 罗 啰 啰
囯 国 过 过
(三)ㄜ韵 悪 恶 庅 么 个 个 𬮤 阖
蛰 蛰 这 这 热 热
(四)ㄝ韵 铁 铁 窃 窃 协 协 乐 乐
覚 觉 学 学
(五)ㄭ韵 貭 质 执 执 聀 职 纸 纸
实 实 势 势 辞 辞
(六)ㄦ韵 尔 尔 迩 迩
(七)ㄧ韵 医 医 仪 仪 蚁 蚁 义 义
离 离 礼 礼 厉 厉 励 励
継 继 剤 剂 済 济 斉 齐
岂 岂 启 启 气 气 弃 弃
戏 戏
台 台 抬 抬 台 台 盖 盖
𫔭 开 斋 斋 㑪 侪 筛 筛
晒 晒 才 才 侩 侩 狯 狯
桧 桧 怀 怀 帅 帅
(九)ㄟ韵 备 备 废 废 类 类 为 为
伪 伪 对 对 归 归 𬺞 龟
柜 柜 会 会 絵 绘 烩 烩
虽 虽 岁 岁
壶 壶 沪 沪 烛 烛 嘱 嘱
粛 肃
(十一)ㄩ韵 欤 欤 与 与 誉 誉 驴 驴
屡 屡 𫃵 缕 举 举 惧 惧
(十二)ㄠ韵 宝 宝 报 报 皃 貌 祷 祷
涛 涛 闹 闹 劳 劳 号 号
𧺉 赵 枣 枣 灶 灶 药 药
矫 矫 撹 搅 乔 乔 侨 侨
斗 斗 头 头 娄 娄 楼 楼
皱 皱 昼 昼 俦 俦 筹 筹
寿 寿 邹 邹 犹 犹 𬎿 留
刘 刘 旧 旧 绣 绣
(十四)ㄢ韵 广 庵 办 办 蛮 蛮 胆 胆
担 担 摊 摊 滩 滩 瘫 瘫
岩 岩 𥂁 盐 艳 艳 边 边
变 变 点 点 卄 念 联 联
间 间 坚 坚 艰 艰 碱 碱
万 万 断 断 鵉 鸾 乱 乱
覌 观 𬮦 关 欢 欢 还 还
环 环 算 算 园 园 远 远
权 权 劝 劝 𢝝 悬 选 选
(十五)ㄣ韵 门 门 们 们 闷 闷 坟 坟
阴 阴 隐 隐 宾 宾 滨 滨
殡 殡 闽 闽 临 临 侭 尽
尽 尽 烬 烬 亲 亲 衅 衅
闻 闻 问 问 闰 闰 孙 孙
韵 韵 勋 勋 逊 逊
(十六)ㄤ韵 帮 帮 当 当 𪠽 当 党 党
阳 阳 痒 痒 粮 粮 卝 矿
庄 庄 床 床 双 双
(十七)ㄥ韵 凨 风 丰 丰 凤 凤 灯 灯
圣 圣 应 应 营 营 蝇 蝇
东 东 冻 冻 𬮢 哄 鈡 钟
众 众 虫 虫 荣 荣 从 从
樷 丛 穷 穷
以上共计三百二十四字
附说明
[编辑]一、本表所列之简体字,为便俗易识,且适于刊刻计,故多采宋元至今习 用之俗体。古字与草书,间亦采及 ,古字如‘气、无、处、广’等, 草书如‘时、实、为、会’等,亦 皆通俗习用者。草书因多用使转以 代楷书中繁复之点画、且笔势圆转 而多钩联,适于书写而不适于刊刻,故所采不多;必如‘、协、 乐、’等,笔势方折,近于楷体 者,方采用之。
二、本表对于用同音假借之简体字,别 择极严,必通用已久,又普遍, 决不至于疑误者,方采用之,如‘ 异、机、旧、丰’等。其有偶用于一地者,如北平以‘代’为‘带’ ,闽广以‘什’为‘杂’,苏浙以 ‘叶’为‘叶’等,又如药方中以 ‘姜’为‘姜’,簿中以‘旦’ 为‘蛋’等,皆不采用。
三、左列三种性貭之简体字,皆不采用:
1.簿药方中专作符号用者,如‘ 初’作‘刀’,‘月’作‘亅’ ,‘两’作‘刃’,‘斤’ 作‘丨’,‘分’作‘ト’。
2.一体作数字用者,如‘𪜊’代 ‘广’又代‘庆’,‘卩’代‘ 爷’又代‘部’。
3.偶见之简体字尚未通行者,如‘ 汉’作‘汉’,‘仅’作‘仅’ 。
四、偏旁如‘言、鸟、马、糸、辶、走 ’等,本可采用简体,但如此一改 ,则牵动太多,刊刻费时。今求简 而易行,故此等偏旁,暂不改易。
五、表内(五)ㄭ韵,是‘ㄓ、ㄔ、ㄕ、ㄖ 、ㄗ、ㄘ、ㄙ’七音之韵母,称说 时用之,注音时不用。
三: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推行部颁简体字办法
[编辑]一、凡小学,短期小学,民众学校各课本,儿童及民众读物,均应 采用部颁简体字。
二,采用部颁简体字之课本,应于各册末页,附生字表,将简体字 一倂编入,并须于第一次采用该字之课文末或下方或其他适当 地方,另立对照表,以资比对。表式附后。
三、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凡新编之小学课本,短期小学课本及民众 学校课本,不用部颁简体字者,不予审定。
四、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凡重印前条所开各课本;均应采用部颁简 体字。
五、自二十五年七月起,新编或重印之儿童或民众读物,不用部颁 简体字者,各校不得采用。
六、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各级师范学校,均应注重部颁简体字之教 学。
七、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各学校考试答案,部颁简体字‧得一律适 用。
八、各省市县各新闻业,应由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劝令在可 能范围内,采用部颁简体字排印。
九、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式
[编辑]表式一
生字表
人 手 铁 (铁) 天 学 (学) 寿 (寿)
说明:仅有正体字而无简体字者,表内只列正体字,如人, 手,天等是。其有简体字者,则于简体字下,附排正体字, 以括弧别之,如铁(铁)学(学)寿(寿)等是。
表式二
对照表
(1)
铁 ︵ 铁 ︶ 学 ︵ 学 ︶ 寿 ︵ 寿 ︶ |
在课文末式如上。
(2)
寿
︵ 寿 ︶ |
学
︵ 学 ︶ |
铁
︵ 铁 ︶ |
在课文下式如上。
说明:表内居中者为简体字,侧写附括弧者为正体字,至表 之地位,或在全课下方,或在课文之末,或在其他适当地方 ,视课文地位及生字多寡而定。
四:选编经过
[编辑]
简体字之功用及社会需要之状况,已见本部公布令,兹不再述 ,述其选编经过于后:
先是本部虽已决定采用简体字,以增进教育之效率,但以此项 字体,包括简笔字、(即手头字)俗字、别字、行、草等体,自汉以 来,为数甚多,应采其最通用者选定公布。适民国二十四年一月, 前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有搜采固有而较适用的简体字,编为简体 字谱之建议,其大意谓:“汉字改简,本非对于汉字为根本之改革 ,故若在草书、行书、别体、减笔字等中,搜采固有之体而选用之 ,则势顺而易于推行,若自我作古,别创新体,则因无历史之习惯 ,易召阻力,目的反不易达到。其实固有之简体字,亦已不少,再加以偏旁配合,则普通应用之字,当不虞其缺乏,本亦无须自创新 体。”云云,其言切实可行。惟简体字谱,非可仓卒选成。因决定 先行分批编定简体字表,将来再根据各批简体字表,汇集成谱,较 易集事。当经拟定推行简体字办法三项,提请 行政院会议核准转 呈 中央政治会议备案。原办法三项附后:
一、由本部聘集专家,选定简体字表公布,依“述而不作”之原则 ,但就向所已有者选采之,向所未有者,不复创制。
二、经部公布之简体字表,仍应酌定分期增订办法,以便采纳各方 意见,逐渐扩充简体字数量。
三、简体字强制适用之范围,暂限于民众学校课本、民众读物曁小学课本,其详由部斟酌定之。
上项办法,旋奉 中央政治会议准予备案。本部因将是项初步 选字工作,委托前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办理。至民国二十四年六月 中旬,初稿始拟定送部,本部遂复约集黎锦熙、汪怡、赵元任、潘 尊行、张炯、钟灵秀、吴硏因、顾良杰等在部开会,就原稿逐字审 查。计自六月二十日开始,迄二十二日完毕。原稿系本“述而不作 ”之原则选编,原分(一)ㄚ韵、(二)ㄛ韵、(三)ㄜ韵等十七韵,全部 共二千四百馀字,是为第一次草案。开会后颇有增删,结果选用二 千三百四十馀字,就中认为最适当且便于铸铜模者,计一千二百馀 字,是为第二次草案。复经本部部长次长曁部中其他有关系各司处,就第二次草案,详为复核,将可采者逐字圈出,发交社会教育司 详加研究,经司详细审查,并函征前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钱玄同、 黎锦熙、汪怡诸君意见后,又召集部内有关各司科长及国立编译馆 人员,重行整理,呈请签定,是本届公布之第一批简体字表。
据上所述,第一批简体字表,实已经过多次之郑重审查,始行 公布,但在本部方面,仍认为应公布而未公布之字,为数颇多,尚 拟征求各方意见,继续选择审查,一俟简体字之推行,已达相当程 度,社会之一般观感,已渐泯去旧日“正体字”之成见,当再斟酌 情形,陆续公布,以期完成此项艰钜工作。除将表列各字,铸成铜 模,以备普遍采用外,特将选编经过,述之如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