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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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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字表
作者:中華民國教育部
1935年8月
這是中華民國教育部編印的《簡體字表》專冊,有教育部令、簡體字表、詳細說明、推行辦法和選編經過。
中華民囯二十四年八月
簡體字表第一批
教育部公布印行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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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布令

二、第一批簡體字表

三、各省市敎育行政機關推行部頒簡體字辦法

四、選編經過

一:部令第一一四〇〇號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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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文字,向苦繁難,數千年來,由圖形文字,遞改篆隸草書 ,以迄今之正體字,率皆由繁複而簡單,由詰詘而徑直,由奇詭而 平易,演變之跡,歷歷可稽。惟所謂正體字者,雖較簡於原來之古 文篆隸,而認識書寫,仍甚艱難。前人有見及此,於公私文書文字 ,往往改用簡體,在表章經典,及通問書札中,簡體字亦數見不鮮 。宗羲,對於應用簡體字,主張尤力,有「可省工夫一半 」之語。而社會一般民衆,於正體字書籍,雖多不能閱讀,但於用 簡筆字刊行之小說,謄寫之賬單,輒能一目了然。可知簡體文字,無論在文人學士,在一般民衆間,均有深固之基礎,廣大之用途, 已爲顯明之事實。

  近年以來,政府與社會,雖渴望普及義務敎育及民衆敎育,而 效果仍未大著,其中原因固多,而字體繁複,亦爲重大原因之一。 於是談敎育普及者,多主擇最通行之簡體字,應用於敎育,以資補 救而利進行。在前大學院召集之第一次全國敎育會議中,早經正式 提議。近年學術界人士之研究文字改革者,並嘗提出推行簡體字計 畫,請予採行。本部以茲事體大,研究考慮,不厭求詳,經將本問 題提交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詳加審議,同時徵求其他專家意見。 旋據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呈復,謂字體改簡,於文化前途,實大有裨益,其他專家,亦謂全國敎育,旣須從速普及,則採用簡體字 ,以謀普及之促進,實屬刻不容緩。本部以需要旣切,詢謀復同, 當經擬定推行簡體字之原則三項,提請
行政院會議議決;並經院轉呈
中央政治會議核准在案。該案奉
核准後,本部復委託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妥愼選擇,並經規定: 「(一)依述而不作之原則;(二)擇社會上比較通行之簡體字,最先 採用;(三)原字筆畫甚簡者,不再求簡。」等項,以爲選定簡體字 標準。嗣據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依此標準,擬定簡體字表呈送前 來,復經本部鄭重審核,將社會最通用之第一批簡體字表,選編完成。

  除關於敎育方面推行簡體字辦法,業已由部遵照
中央核准案妥愼制定,令行省市敎育行政機關轉飭各學校及出版機 關遵照採用;曁關於文告公牘等方面,擬另由部呈請
行政院轉呈
國民政府通令各機關採用外,合行抄同第一批簡體字表,公布週知 。

  此令。

  計抄粘第一批簡體字表

部長王世傑

二:第一批簡體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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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ㄚ韻   罷 發 發  閥 ⿱䒑合

        殺 U+305E3 ⿱𠅃木 雜  壓 

        亞  價  蝦 

        掛  畫 

(二)ㄛ韻   撥  潑  羅 

       ⿰釒羅 鑼  邏  籮 ⿰巾囯

        國 

(三)ㄜ韻   惡  麽  個 𬮤

        蟄  這 

(四)ㄝ韻   鐵  竊  協 

        覺 

(五)韻   質  執  職 

       ⿺辶⿸㇇豐 遲  師  獅 

        實  勢 

(六)ㄦ韻   爾 

(七)ㄧ韻   醫  儀  蟻 

       U+32064 ⿰訁義 議  異  藝 

        彌  糴 ⿰亻夲 體 

        離  禮  厲 

        機  鷄 U+322A6 ⿱文韭 虀 

        繼  劑  濟 

        豈  啟  氣 

       

(八)ㄞ韻   礙  擺 ⿱士𠕹 賣 

        臺  擡  檯 

       𫔭 開  齋  儕 

        曬  纔  儈 

        檜  懷 

(九)ㄟ韻   備  廢  類 

        偽  對  歸 𬺞

        櫃  會  繪 

        雖 

(十)ㄨ韻   無  覆  獨 ⿰訁⿱士𠕹

       ⿴囗⿱夂𭕄 圖  爐  廬 ⿱䒑戶

        壺  滬  燭 

        處 ⿰木⿷匚又 樞 ⿰貝⿱士𠕹 贖 

        數  儒  卒 ⿱䒑辦

       

(十一)ㄩ韻  歟  與  譽 馿

        屢 𫃵 縷  舉 

       ⿷匚又 區 ⿰馬⿷匚又 驅  趨 ⿰糹⿱士𠕹

(十二)ㄠ韻  寳  報  貌 

        濤  閙  勞 

       𧺉 趙  棗  竈 

        廟  條  糶 ⿰馬喬

        矯  攪  喬 

        橋  簫 ⿱䒑粛

(十三)ㄡ韻 ⿰⿷匚又欠 歐 ⿰⿷匚又殳 毆 ⿰訁⿷匚又 謳 ⿰口⿷匚又

        鬬  頭  婁 

        皺  晝  儔 

        壽  鄒  猶 𬎿

        劉  舊 

(十四)ㄢ韻  庵  辦  蠻 

        擔  攤  灘 

        壇  檀  難 ⿱⿲丨丨⿱𠂉丶見

        趕 ⿰土⿷七⿰丶丶 堪 ⿰⿷七⿰丶丶力 勘 

        戰  贊  蠶 ⿱人𠦂

        巖 𥂁 鹽  艷 

        變  點  念 

        憐 ⿰糹東 練 ⿰火東 煉 

        間  堅  艱 

        簡 ⿱䒑存 薦  遷 ~U+2C329 ⿰チ丶

        閑 𬥎 賢 ⿱目𡭕 縣 

        萬  斷  鸞 

        觀 𬮦 關  歡 

        環  算  園 

        權  勸 𢝝 懸 

(十五)ㄣ韻  門  們  悶 

        懇 ⿰⿷七⿰丶丶斗 斟  陳 ⿱一⿰⿺乚丶丶

        陰  隱  賓 

        殯  閩  臨 

        盡  燼  親 

        聞  問  閏 

        韻  勳 

(十六)ㄤ韻  幫  當 𪠽 噹 

        擋 ⿰𬼀⿸⿻𠄌二丶 張 ⿰巾⿸⿻𠄌二丶 帳 ⿰貝⿸⿻𠄌二丶

       ⿲氵𬼀⿸⿻𠄌二丶 漲 ⿸⿻𠄌二乀 長 ⿰土⿹𠀁⿰丿丿 場 ⿰月⿹𠀁⿰丿丿

        嘗 ⿰亻⿹𠀁⿰丿丿 傷  贓 

        陽  癢  糧 

        莊  牀 

(十七)ㄥ韻  風  豐  鳳 

        稱 ⿱⿰彳⿱一⿰⿺乚丶丶心 懲  聲 

        聖  應  營 

        聽  廳  靈 ⿱丿㒷

        東  凍 𬮢 鬨 

        眾  蟲  榮 

        叢 

  以上共計三百二十四字

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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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所列之簡體字,為便俗易識,且適於刊刻計,故多采宋元至今習 用之俗體。古字與草書,間亦采及 ,古字如『氣、無、処、廣』等, 草書如『時、實、為、會』等,亦 皆通俗習用者。草書因多用使轉以 代楷書中繁複之點畫、且筆勢圓轉 而多鈎聯,適於書寫而不⿱一⿰⿺乚丶丶適於刊刻,故所采不多;必如『發、協、 樂、⿱一⿰⿺乚丶丶』等,筆勢方折,近於楷體 者,方採用之。

二、本表對於用同音假借之簡體字,別 擇極嚴,必通用已久,又⿱一⿰⿺乚丶丶普遍, 決不至於疑誤者,方採用之,如『 異、機、舊、豐』等。其有偶用於一地者,如北平以『代』為『帶』 ,閩廣以『什』為『雜』,蘇浙以 『葉』為『葉』等,又如葯方中以 『姜』為『薑』,⿰貝⿸⿻𠄌二丶簿中以『旦』 為『蛋』等,皆不採用。

三、左列三種性貭之簡體字,皆不採用:

1.⿰貝⿸⿻𠄌二丶簿葯方中專作符號用者,如『 初』作『刀』,『月』作『亅』 ,『兩』作『刃』,『斤』 作『丨』,『分』作『ト』。

2.一體作數字用者,如『𪜊』代 『廣』又代『慶』,『卩』代『 爺』又代『部』。

3.偶見之簡體字尚未通行者,如『 漢』作『漢』,『僅』作『僅』 。

四、偏旁如『言、鳥、馬、糸、辶、走 』等,本可採用簡體,但如此一改 ,則牽動太多,刊刻費時。今求簡 而易行,故此等偏旁,暫不改易。

五、表內(五)韻,是『ㄓ、ㄔ、ㄕ、ㄖ 、ㄗ、ㄘ、ㄙ』七音之韻母,稱說 時用之,注音時不用。

三: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推行部頒簡體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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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小學,短期小學,民衆學校各課本,兒童及民衆讀物,均應 採用部頒簡體字。

二,採用部頒簡體字之課本,應於各冊末頁,附生字表,將簡體字 一倂編入,並須於第一次採用該字之課文末或下方或其他適當 地方,另立對照表,以資比對。表式附後。

三、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凡新編之小學課本,短期小學課本及民衆 學校課本,不用部頒簡體字者,不予審定。

四、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凡重印前條所開各課本;均應採用部頒簡 體字。

五、自二十五年七月起,新編或重印之兒童或民衆讀物,不用部頒 簡體字者,各校不得採用。

六、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各級師範學校,均應注重部頒簡體字之教 學。

七、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各學校考試答案,部頒簡體字‧得一律適 用。

八、各省市縣各新聞業,應由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勸令在可 能範圍內,採用部頒簡體字排印。

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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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式一

 生字表

   (鐵)   (學)  (壽)

 說明:僅有正體字而無簡體字者,表內只列正體字,如人, 手,天等是。其有簡體字者,則於簡體字下,附排正體字, 以括弧別之,如鉄(鐵)學(學)壽(壽)等是。

  表式二

 對照表

(1)

︵ 鐵 ︶ ︵ 學 ︶ ︵ 壽 ︶

在課文末式如上。

(2)

︵ 壽 ︶

︵ 學 ︶

︵ 鐵 ︶

在課文下式如上。

說明:表內居中者為簡體字,側寫附括弧者爲正體字,至表 之地位,或在全課下方,或在課文之末,或在其他適當地方 ,視課文地位及生字多寡而定。

四:選編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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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體字之功用及社會需要之狀況,已見本部公布令,茲不再述 ,述其選編經過於後:

  先是本部雖已決定採用簡體字,以增進教育之效率,但以此項 字體,包括簡筆字、(卽手頭字)俗字、別字、行、草等體,自漢以 來,爲數甚多,應採其最通用者選定公布。適民國二十四年一月, 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有搜采固有而較適用的簡體字,編爲簡體 字譜之建議,其大意謂:「字改簡,本非對於字爲根本之改革 ,故若在草書、行書、別體、減筆字等中,搜采固有之體而選用之 ,則勢順而易於推行,若自我作古,別剏新體,則因無歷史之習慣 ,易召阻力,目的反不易達到。其實固有之簡體字,亦已不少,再加以偏旁配合,則普通應用之字,當不虞其缺乏,本亦無須自剏新 體。」云云,其言切實可行。惟簡體字譜,非可倉卒選成。因決定 先行分批編定簡體字表,將來再根據各批簡體字表,彙集成譜,較 易集事。當經擬定推行簡體字辦法三項,提請 行政院會議核准轉 呈 中央政治會議備案。原辦法三項附後:

一、由本部聘集專家,選定簡體字表公布,依「述而不作」之原則 ,但就向所已有者選採之,向所未有者,不復創製。

二、經部公布之簡體字表,仍應酌定分期增訂辦法,以便採納各方 意見,逐漸擴充簡體字數量。

三、簡體字強制適用之範圍,暫限於民衆學校課本、民衆讀物曁小學課本,其詳由部斟酌定之。

  上項辦法,旋奉 中央政治會議准予備案。本部因將是項初步 選字工作,委託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辦理。至民國二十四年六月 中旬,初稿始擬定送部,本部遂復約集黎錦熙汪怡趙元任潘 尊行張炯鍾靈秀吳硏因顧良傑等在部開會,就原稿逐字審 查。計自六月二十日開始,迄二十二日完畢。原稿係本「述而不作 」之原則選編,原分(一)ㄚ韻、(二)ㄛ韻、(三)ㄜ韻等十七韻,全部 共二千四百餘字,是爲第一次草案。開會後頗有增刪,結果選用二 千三百四十餘字,就中認爲最適當且便於鑄銅模者,計一千二百餘 字,是爲第二次草案。復經本部部長次長曁部中其他有關係各司處,就第二次草案,詳爲覆核,將可採者逐字圈出,發交社會教育司 詳加研究,經司詳細審查,並函徵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錢玄同黎錦熙汪怡諸君意見後,又召集部內有關各司科長及國立編譯館 人員,重行整理,呈請簽定,是本屆公布之第一批簡體字表

  據上所述,第一批簡體字表,實已經過多次之鄭重審查,始行 公布,但在本部方面,仍認爲應公布而未公布之字,爲數頗多,尚 擬徵求各方意見,繼續選擇審查,一俟簡體字之推行,已達相當程 度,社會之一般觀感,已漸泯去舊日「正體字」之成見,當再斟酌 情形,陸續公布,以期完成此項艱鉅工作。除將表列各字,鑄成銅 模,以備普遍採用外,特將選編經過,述之如右。


這部作品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或者以法人、非法人單位名義但非作者個人名義發表,1996年1月1日在原著作國家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法人、非法人單位作品發表起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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