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字表
簡體字表 作者:中華民國教育部 1935年8月 |
這是中華民國教育部編印的《簡體字表》專冊,有教育部令、簡體字表、詳細說明、推行辦法和選編經過。 |
目錄
[編輯]一、公布令
二、第一批簡體字表
三、各省市敎育行政機關推行部頒簡體字辦法
四、選編經過
一:部令第一一四〇〇號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編輯]我國文字,向苦繁難,數千年來,由圖形文字,遞改篆隸草書 ,以迄今之正體字,率皆由繁複而簡單,由詰詘而徑直,由奇詭而 平易,演變之跡,歷歷可稽。惟所謂正體字者,雖較簡於原來之古 文篆隸,而認識書寫,仍甚艱難。前人有見及此,於公私文書文字 ,往往改用簡體,在表章經典,及通問書札中,簡體字亦數見不鮮 。明儒黃氏宗羲,對於應用簡體字,主張尤力,有「可省工夫一半 」之語。而社會一般民衆,於正體字書籍,雖多不能閱讀,但於用 簡筆字刊行之小說,謄寫之賬單,輒能一目了然。可知簡體文字,無論在文人學士,在一般民衆間,均有深固之基礎,廣大之用途, 已爲顯明之事實。
近年以來,政府與社會,雖渴望普及義務敎育及民衆敎育,而
效果仍未大著,其中原因固多,而字體繁複,亦爲重大原因之一。
於是談敎育普及者,多主擇最通行之簡體字,應用於敎育,以資補
救而利進行。在前大學院召集之第一次全國敎育會議中,早經正式
提議。近年學術界人士之研究文字改革者,並嘗提出推行簡體字計
畫,請予採行。本部以茲事體大,研究考慮,不厭求詳,經將本問
題提交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詳加審議,同時徵求其他專家意見。
旋據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呈復,謂字體改簡,於文化前途,實大有裨益,其他專家,亦謂全國敎育,旣須從速普及,則採用簡體字
,以謀普及之促進,實屬刻不容緩。本部以需要旣切,詢謀復同,
當經擬定推行簡體字之原則三項,提請
行政院會議議決;並經院轉呈
中央政治會議核准在案。該案奉
核准後,本部復委託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妥愼選擇,並經規定:
「(一)依述而不作之原則;(二)擇社會上比較通行之簡體字,最先
採用;(三)原字筆畫甚簡者,不再求簡。」等項,以爲選定簡體字
標準。嗣據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依此標準,擬定簡體字表呈送前
來,復經本部鄭重審核,將社會最通用之第一批簡體字表,選編完成。
除關於敎育方面推行簡體字辦法,業已由部遵照
中央核准案妥愼制定,令行省市敎育行政機關轉飭各學校及出版機
關遵照採用;曁關於文告公牘等方面,擬另由部呈請
行政院轉呈
國民政府通令各機關採用外,合行抄同第一批簡體字表,公布週知
。
此令。
計抄粘第一批簡體字表。
部長王世傑
二:第一批簡體字表
[編輯]亜 亞 價 價 蝦 蝦 襪 襪
掛 掛 畫 畫 㓰 劃
(二)ㄛ韻 撥 撥 潑 潑 羅 羅 囉 囉
囯 國 過 過
(三)ㄜ韻 悪 惡 庅 麽 個 個 𬮤 闔
蟄 蟄 這 這 熱 熱
(四)ㄝ韻 鉄 鐵 竊 竊 協 協 樂 樂
覚 覺 學 學
(五)ㄭ韻 貭 質 執 執 聀 職 帋 紙
實 實 勢 勢 辭 辭
(六)ㄦ韻 爾 爾 邇 邇
(七)ㄧ韻 醫 醫 儀 儀 蟻 蟻 義 義
離 離 禮 禮 厲 厲 勵 勵
継 繼 剤 劑 済 濟 斉 齊
豈 豈 啟 啟 氣 氣 棄 棄
戲 戲
台 臺 抬 擡 枱 檯 蓋 蓋
𫔭 開 齋 齋 㑪 儕 篩 篩
曬 曬 才 纔 儈 儈 獪 獪
檜 檜 懷 懷 帥 帥
(九)ㄟ韻 俻 備 廢 廢 類 類 為 為
偽 偽 對 對 歸 歸 𬺞 龜
櫃 櫃 會 會 絵 繪 燴 燴
雖 雖 歲 嵗
壷 壺 滬 滬 燭 燭 囑 囑
粛 肅
(十一)ㄩ韻 歟 歟 與 與 譽 譽 馿 驢
屢 屢 𫃵 縷 舉 舉 懼 懼
(十二)ㄠ韻 寶 寳 報 報 皃 貌 禱 禱
濤 濤 鬧 閙 勞 勞 號 號
𧺉 趙 棗 棗 灶 竈 葯 藥
矯 矯 撹 攪 喬 喬 僑 僑
鬥 鬬 頭 頭 婁 婁 樓 樓
皺 皺 晝 晝 儔 儔 籌 籌
壽 壽 鄒 鄒 猶 猶 𬎿 留
劉 劉 舊 舊 綉 繡
(十四)ㄢ韻 廣 庵 辦 辦 蠻 蠻 膽 膽
擔 擔 攤 攤 灘 灘 癱 癱
岩 巖 𥂁 鹽 艷 艷 邊 邊
變 變 點 點 卄 念 聯 聯
間 間 堅 堅 艱 艱 鹼 鹼
萬 萬 斷 斷 鵉 鸞 亂 亂
覌 觀 𬮦 關 歡 歡 還 還
環 環 祘 算 園 園 遠 遠
權 權 勸 勸 𢝝 懸 選 選
(十五)ㄣ韻 門 門 們 們 悶 悶 墳 墳
陰 陰 隱 隱 賓 賓 濱 濱
殯 殯 閩 閩 臨 臨 侭 儘
盡 盡 燼 燼 親 親 釁 釁
聞 聞 問 問 閏 閏 孫 孫
韻 韻 勛 勳 遜 遜
(十六)ㄤ韻 幫 幫 當 當 𪠽 噹 黨 黨
陽 陽 癢 癢 糧 糧 卝 礦
莊 莊 床 牀 雙 雙
(十七)ㄥ韻 凨 風 豐 豐 鳳 鳳 燈 燈
聖 聖 應 應 營 營 蠅 蠅
東 東 凍 凍 𬮢 鬨 鈡 鐘
眾 眾 蟲 蟲 榮 榮 從 從
樷 叢 窮 窮
以上共計三百二十四字
附說明
[編輯]一、本表所列之簡體字,為便俗易識,且適於刊刻計,故多采宋元至今習 用之俗體。古字與草書,間亦采及 ,古字如『氣、無、処、廣』等, 草書如『時、實、為、會』等,亦 皆通俗習用者。草書因多用使轉以 代楷書中繁複之點畫、且筆勢圓轉 而多鈎聯,適於書寫而不適於刊刻,故所采不多;必如『、協、 樂、』等,筆勢方折,近於楷體 者,方採用之。
二、本表對於用同音假借之簡體字,別 擇極嚴,必通用已久,又普遍, 決不至於疑誤者,方採用之,如『 異、機、舊、豐』等。其有偶用於一地者,如北平以『代』為『帶』 ,閩廣以『什』為『雜』,蘇浙以 『葉』為『葉』等,又如葯方中以 『姜』為『薑』,簿中以『旦』 為『蛋』等,皆不採用。
三、左列三種性貭之簡體字,皆不採用:
1.簿葯方中專作符號用者,如『 初』作『刀』,『月』作『亅』 ,『兩』作『刃』,『斤』 作『丨』,『分』作『ト』。
2.一體作數字用者,如『𪜊』代 『廣』又代『慶』,『卩』代『 爺』又代『部』。
3.偶見之簡體字尚未通行者,如『 漢』作『漢』,『僅』作『僅』 。
四、偏旁如『言、鳥、馬、糸、辶、走 』等,本可採用簡體,但如此一改 ,則牽動太多,刊刻費時。今求簡 而易行,故此等偏旁,暫不改易。
五、表內(五)ㄭ韻,是『ㄓ、ㄔ、ㄕ、ㄖ 、ㄗ、ㄘ、ㄙ』七音之韻母,稱說 時用之,注音時不用。
三: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推行部頒簡體字辦法
[編輯]一、凡小學,短期小學,民衆學校各課本,兒童及民衆讀物,均應 採用部頒簡體字。
二,採用部頒簡體字之課本,應於各冊末頁,附生字表,將簡體字 一倂編入,並須於第一次採用該字之課文末或下方或其他適當 地方,另立對照表,以資比對。表式附後。
三、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凡新編之小學課本,短期小學課本及民衆 學校課本,不用部頒簡體字者,不予審定。
四、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凡重印前條所開各課本;均應採用部頒簡 體字。
五、自二十五年七月起,新編或重印之兒童或民衆讀物,不用部頒 簡體字者,各校不得採用。
六、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各級師範學校,均應注重部頒簡體字之教 學。
七、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各學校考試答案,部頒簡體字‧得一律適 用。
八、各省市縣各新聞業,應由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勸令在可 能範圍內,採用部頒簡體字排印。
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式
[編輯]表式一
生字表
人 手 鉄 (鐵) 天 學 (學) 壽 (壽)
說明:僅有正體字而無簡體字者,表內只列正體字,如人, 手,天等是。其有簡體字者,則於簡體字下,附排正體字, 以括弧別之,如鉄(鐵)學(學)壽(壽)等是。
表式二
對照表
(1)
鉄 ︵ 鐵 ︶ 學 ︵ 學 ︶ 壽 ︵ 壽 ︶ |
在課文末式如上。
(2)
壽
︵ 壽 ︶ |
學
︵ 學 ︶ |
鉄
︵ 鐵 ︶ |
在課文下式如上。
說明:表內居中者為簡體字,側寫附括弧者爲正體字,至表 之地位,或在全課下方,或在課文之末,或在其他適當地方 ,視課文地位及生字多寡而定。
四:選編經過
[編輯]
簡體字之功用及社會需要之狀況,已見本部公布令,茲不再述 ,述其選編經過於後:
先是本部雖已決定採用簡體字,以增進教育之效率,但以此項 字體,包括簡筆字、(卽手頭字)俗字、別字、行、草等體,自漢以 來,爲數甚多,應採其最通用者選定公布。適民國二十四年一月, 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有搜采固有而較適用的簡體字,編爲簡體 字譜之建議,其大意謂:「漢字改簡,本非對於漢字爲根本之改革 ,故若在草書、行書、別體、減筆字等中,搜采固有之體而選用之 ,則勢順而易於推行,若自我作古,別剏新體,則因無歷史之習慣 ,易召阻力,目的反不易達到。其實固有之簡體字,亦已不少,再加以偏旁配合,則普通應用之字,當不虞其缺乏,本亦無須自剏新 體。」云云,其言切實可行。惟簡體字譜,非可倉卒選成。因決定 先行分批編定簡體字表,將來再根據各批簡體字表,彙集成譜,較 易集事。當經擬定推行簡體字辦法三項,提請 行政院會議核准轉 呈 中央政治會議備案。原辦法三項附後:
一、由本部聘集專家,選定簡體字表公布,依「述而不作」之原則 ,但就向所已有者選採之,向所未有者,不復創製。
二、經部公布之簡體字表,仍應酌定分期增訂辦法,以便採納各方 意見,逐漸擴充簡體字數量。
三、簡體字強制適用之範圍,暫限於民衆學校課本、民衆讀物曁小學課本,其詳由部斟酌定之。
上項辦法,旋奉 中央政治會議准予備案。本部因將是項初步 選字工作,委託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辦理。至民國二十四年六月 中旬,初稿始擬定送部,本部遂復約集黎錦熙、汪怡、趙元任、潘 尊行、張炯、鍾靈秀、吳硏因、顧良傑等在部開會,就原稿逐字審 查。計自六月二十日開始,迄二十二日完畢。原稿係本「述而不作 」之原則選編,原分(一)ㄚ韻、(二)ㄛ韻、(三)ㄜ韻等十七韻,全部 共二千四百餘字,是爲第一次草案。開會後頗有增刪,結果選用二 千三百四十餘字,就中認爲最適當且便於鑄銅模者,計一千二百餘 字,是爲第二次草案。復經本部部長次長曁部中其他有關係各司處,就第二次草案,詳爲覆核,將可採者逐字圈出,發交社會教育司 詳加研究,經司詳細審查,並函徵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錢玄同、 黎錦熙、汪怡諸君意見後,又召集部內有關各司科長及國立編譯館 人員,重行整理,呈請簽定,是本屆公布之第一批簡體字表。
據上所述,第一批簡體字表,實已經過多次之鄭重審查,始行 公布,但在本部方面,仍認爲應公布而未公布之字,爲數頗多,尚 擬徵求各方意見,繼續選擇審查,一俟簡體字之推行,已達相當程 度,社會之一般觀感,已漸泯去舊日「正體字」之成見,當再斟酌 情形,陸續公布,以期完成此項艱鉅工作。除將表列各字,鑄成銅 模,以備普遍採用外,特將選編經過,述之如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