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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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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31/99/M号法令
。
精神卫生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79 年 11 月 23 日
制定52条
中华民国 79 年 12 月 7 日公布
1.总统(79)华总(一)义字第 7007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2 条
中华民国 89 年 6 月 30 日
修正第2, 9, 11, 13, 15条
中华民国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
2.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7770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9、11、13、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43条
增订第23之1, 30之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19170号令
修正公布第 43 条条文;并增订第 23-1、30-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5 日
修正全文63条
中华民国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586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63 条;并自公布后一年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2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4条
中华民国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9000039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1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全文91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2 月 14 日公布
6.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10592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91 条;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条第 3、4 款,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后二年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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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精神卫生法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79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5次含全文2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